在本市範圍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辦法。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市範圍內的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池塘的水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第四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各項功能。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本市對水資源實行統壹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或者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規劃、環境保護、市政、港口、交通、公用事業、地質礦產、漁業、環衛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保護和防洪搶險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第七條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水害的防治,應當在對水資源進行綜合科學考察、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按照流域或者區域統壹規劃。
本市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調查和評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第八條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水害防治綜合規劃應當與全市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相適應,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防洪、治澇、灌溉、航運、消防、城市和工業供水、漁業、水質保護、水文勘測、地下水調查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應當符合綜合規劃的要求。
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類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市城鄉居民生活需要,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需要;必須服從城市防洪規劃的總體安排,貫徹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兼顧上下遊、左右岸和地區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改善水質,防止地面沈降。第十條本市實行計劃用水,嚴格節約用水。
各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節約用水,降低用水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第十壹條全市水的長期供求計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計劃部門批準。縣(區)水長期供求計劃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水長期供求計劃和縣(區)實際情況編制,報縣(區)計劃部門批準。
縣(區)範圍內的調蓄徑流和水量分配方案,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跨縣(區)範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和郊區、縣城和城鎮的供水、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農村改水,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管理。
灌溉、排水和農業生產的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由水利灌溉排水管理部門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及其相關的監測、統計和分析,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的勘查和管理,監測、統計、分析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第十二條本市對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並征收水資源費。家庭生活、畜禽飲用水及其他少量用水除外。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設單位在提交設計任務書時,應當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的書面意見。
本市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的步驟、範圍、程序和方式,以及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