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篇幅雖不長,但其思想卻很深刻,可謂壹篇深刻的論述。壹個普遍的認識是,需要長期的學習和研究,在反復學習的基礎上真正掌握哈特教授的思想。我不敢說我對這本書的深刻理解,但我從閱讀它中學到了壹些東西。雖然可能不太中肯,但是作為壹個學習和研究的階段,還是要做壹些總結,而不是書評,作為讀書筆記。
壹個。兩次辯論與“中間道路”
本文主要講的是該書第九章“法律與道德”。這樣做的原因是,第壹,從整體上解讀這本書似乎很難,所以我選擇了這麽短的壹部分來做壹些解釋。另壹個原因是,如何看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與自然法學的重要區別。作為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創始人,哈特必然會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進行論證。同時,對這壹問題的討論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最明顯的理論特征。對這壹問題的深入理解,必將有助於真正把握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理論實質。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與哈特有關的兩次理論論爭是不可忽視的。第壹次是哈特與富勒之爭,這壹次是西方法學傳統中自然法學派與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之爭。爭論的核心內容是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和德夫林法官之間。雖然爭論不是在兩個學派之間,但爭論的焦點仍然是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可以說,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形成和發展離不開這兩次論戰。在這個過程中,哈特逐漸發展了他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律思想。
哈特的新分析法學是在奧斯汀分析法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奧斯汀分析法學是哈特理論的主要來源。這就決定了哈特的法理學具有分析實證主義的傳統。另壹方面,他發展了奧斯汀的分析法學。在《法律的概念》的前三章中,哈特重點論述了奧斯汀“法律命令論”的缺陷,認為這是“壹個失敗的記錄”。同時,他提出了自己的“規則論”,認為法律由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組成,這些思想都是分析實證主義的表現。但哈特的顯著特點是,他的理論接近自然法,或者如西方法學家所言,他的《法的概念》壹書標誌著二戰後法律實證主義者“撤退的第壹個重要步驟”,或者說哈特的法律是在堅持分析實證主義基本立場的前提下走的壹條“中間道路”。這是哈特法理學的壹個重要特征。同樣,他在論述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時,也走了這樣壹條“中間道路”。這裏有兩個方面。首先,他提出了“最小自然法”,其特點是向自然法妥協。第二,在研究方法上,他將語義分析的哲學以及社會學的方法引入了他的法理學,並認真吸收了自然法哲學的壹些方法和觀點。盡管如此,這兩個方面的“中間道路”並沒有使他對規則及其結構的描述性分析動搖其在自己理論中的核心地位。在哈特看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被明確表述為“它們之間沒有必然聯系”,規則與社會在源頭上的聯系被表述為“相關事實的外在陳述”。也就是說,他在走“中間道路”的同時——壹方面在自然法上妥協,另壹方面與社會法廣泛交流——並沒有拋棄他對分析實證主義的理論信仰,這不僅使他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新”字成為壹個大雜燴,而且使其更具個性和理論魅力。
在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討論上,哈特堅持分析法學的傳統,堅持法律與道德的分離。另壹方面,他在壹定程度上對自然法做出了妥協,承認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因此,在哈特看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具有兩種法律學派的特征。下面將選取幾個方面來說明哈特觀點的這種“兩面性”。
兩個。廣義和狹義法律概念的區別
對於壹部在法定形式下制定,但道德上邪惡的法律,哈特認為,持有自然法理論的人可能認為它根本不是法律,但在法律實證主義中,認為法律的存在是壹回事,法律的質量又是另壹回事。“這是壹條法律,但他們是如此邪惡,他們不應該被應用和遵守。”哈特認為,這兩種對立實際上是兩種法律觀:前者采用狹義的法律概念,將法律效果與道德善惡內在聯系起來,惡法違法;後者采用廣義的法律概念,將法律視為規則的體系,包括善法和惡法。持狹義法律觀的人混淆了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性,持廣義法律觀的人區分了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性,進而將法律的有效性與法律的評價和抵制割裂開來。廣義的法律概念優於狹義的法律概念,因為廣義的法律概念可以幫助我們看到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而狹義的法律概念則使我們對許多復雜的法律現象視而不見。
從哈特在推廣廣義法律概念方面的優越性來看,他是在分析實證主義的陣營中,但另壹方面,他並沒有止步於這樣壹個簡單的結論。接下來,哈特分析了三個重要問題。第壹,他認為壹條不道德的法律是否應該遵守是壹個復雜的問題,不能簡單地認為惡法也是法律,而應該堅決遵守。第二,過去生效的不道德法律所允許的邪惡行為是否應該受到懲罰。第三,他認為在革命或社會劇變之後,狹義的法律概念還是頗有吸引力的。比如二戰後,西德司法部門在處理納粹政府垮臺遺留下來的壹個尖銳問題時,“以這種形式復活了自然法的論據”。對上述三個方面的考慮表明,哈特在堅持其廣義法律概念時並沒有陷入極端。他壹方面看到了廣義法律概念所要面對的復雜問題,另壹方面也看到了狹義法律概念的壹些優點,這與以往分析法學家對自然法的整體否定態度不同。
三個。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在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法律實證主義認為,作為壹門科學,應當拋棄壹切形而上學,只研究實證法,主張法律與道德是不相幹的,至少是沒有必然聯系的。自然法認為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哈特認為,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應該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區別在於性質不同,聯系在於相互影響。他認為任何法律都會深受某個社會群體的傳統道德和個人提出的開明道德批判的影響,但他不能得出壹個法律制度必須符合某種道德或正義的結論;或者壹個法律體系必須依靠道德義務來守法;或者說某種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的基礎必須包括某種道德和正義原則。簡而言之,法律和道德是相關的,但不壹定相關。哈特還對法律實證主義的概念作出了新的解釋:“我們所說的法律實證主義,是指法律反映或符合某種道德要求的簡單觀點,盡管往往如此,但它並不是必然的真理”。他的觀點與奧斯汀不同,奧斯汀認為實在法和理想法(或道德)必須嚴格分開。“法學研究的是實在法或者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不管它是好是壞。”哈特的觀點離凱爾森的觀點更遠。凱爾森認為,不僅法律應該從正義理論(即道德或自然法理論)中嚴格劃分出來,而且正義的問題根本無法得到科學的回答。
同時,哈特還為奧斯汀和邊沁辯護。他指出,奧斯汀和邊沁強調應然法與實然法或者法律與道德的區別。他們的初衷並不是否認法律和道德在發展過程中的相互影響,而是指出兩點:第壹,在憲法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應該僅僅因為壹個規則違反了道德標準就認為它是法律規則。其次,另壹方面,壹個規則不能因為符合道德要求就被視為法律規則。換句話說,區分這兩種法律有助於我們看到兩種危險:壹種是法律及其力量可能會溶解在人們對法律是什麽的概念中;另壹種是以現行法律代替道德作為衡量行為的最終標準。
四個。“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
哈特在《法的概念》第五章中指出,法律是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的結合體法律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規則,其特殊性在於它是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的結合體,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這是“法律體系的中心”,也是“法學的關鍵”。接下來,他詳細論述了自己的法律規則體系,並在第六章“法律制度的基礎”中論證了承認規則是法律制度的基石。從以上討論中,不難看出哈特是典型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代表。
另壹方面,哈特在承認法律與道德之間沒有必然聯系的基礎上,提出了“最小自然法”的觀點,這是其法理學接近自然法的最集中的表現。哈特認為,人的目的是生存。“我們關註的是為生存做出社會安排,而不是為自殺俱樂部做出安排。”因此,根據人性的顯而易見的判斷和人類生存於世的事實,即正義必須有壹定的行為規則,這些規則在壹個社會的法律規則和道德規則中構成相同的因素。這些行為規則就是哈特所說的“自然法的最低內容”。然後他列出了關於人性的五個公理,以及人類存在於世界上的事實:
壹個。人類的脆弱性。因為人體容易被攻擊,人類也會攻擊別人的身體,這就是人類的脆弱性。因此,有必要以消極的方式要求人們保持克制,限制使用暴力殺人或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
兩個。大體相當。雖然人與人在體力和智力上各有不同,但沒有人比別人強到這種程度,以至於不用相互配合就能統治別人很長時間。這壹普遍平等的事實表明,法律和道德義務的基礎是壹個相互制約和妥協的體系;
三個。有限利他主義。人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人。人的利他主義是有限的。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法律和道德規則的控制,就不可能有社會。
四個。資源有限。人類生存所需的資源並不是無限豐富、唾手可得的,這壹事實說明,必須有壹定的財產制度來約束人。“在利他主義不是無限的情況下,需要有壹個長期的自律程序,以便對他人的未來行為建立最低限度的信心,並確保合作所必需的可預測性”;
五個。理解力和意誌力有限。雖然社會生活中有尊重個人財產和承諾的規則,但大多數人都能遵守。但由於人們認識和意誌力的差異,有些人會為了眼前的利益而以身試法。因此,理性的要求是“在強制制度下的自願合作”。
上述“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本質上仍是自然法學派所倡導的壹些內容,但已被哈特在其《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中巧妙地融合了。(來源:北京大學法制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