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藝人員應當具備表演藝術所必需的文化素養、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並符合下列要求:
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文化演出行業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2.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主旋律,增強正能量,做新時代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文藝工作者。
3.熱愛文藝事業,恪守藝術品格,維護中華文化陣地,弘揚中華審美精神,堅守文藝審美理想,認真對待創作演出,努力提高藝術質量,拒絕用真假難辨、低俗粗制濫造的作品或宣傳誤導觀眾。
4.遵守社會公德,言語文明,禮貌待人,立正,以身作則,註重培養品德,加強道德修養,珍惜和維護個人職業聲譽,積極樹立正面形象。
5.堅持契約精神,依法履行經紀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類合同。
6.尊重合作團隊及合作夥伴,編劇、導演、舞者、服務藝人等部門的藝術創作,所有演職人員的* * *工作,積極配合合作團隊的合理工作需求。
7.遵守版權相關法律法規,樹立和強化版權保護意識,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8.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助力公益事業發展,自覺踐行社會責任。
9.與社會各界合作,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價值觀,自覺抵制擾亂社會秩序、惡意攻擊他人等不文明行為。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二、演藝人員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1.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2.煽動民族仇恨和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的。
3、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迷信的。
4.組織、參與、宣傳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惡勢力等違法活動。
5.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6、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7.用假唱或假唱欺騙觀眾,或者用違背倫理道德、公序良俗的方式表演來吸引觀眾。
8.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展示人體變異來吸引觀眾。
9.以欺騙、隱瞞等手段惡意違反或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而取消履行、無法履行合同,或擅自改變批準的履行內容;
10,發布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
11,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12,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13.違反保密協議、偽造、變造材料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14、其他違反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
15、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