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65438+2月21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1根據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發布,第壹次修改以2002年為基礎。第二次修改是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2017 12 1)。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和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招標人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商。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轉包和違法分包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聯動機制,執法監督中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及時通報公安等有關機關。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建設工程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形式。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電子招標。
第八條招標人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投標。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七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批準文件;
(二)證明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相關材料;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公平競爭;不得將所有制形式、企業註冊地、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在特定地區的業績和獲獎等作為投標條件。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文件不得要求中標建設單位提供建設資金。
第十壹條建設工程涉及風險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的,招標人應當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風險較大的項目,並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補充完善風險較大的項目清單,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0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
建設工程標底在編制過程中應當保密;開標前,應當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標底超過建設項目概算時,招標人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招標時,招標人應當設定並公布最高投標限價。
第十四條招標人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發包給壹個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第十五條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優先進行總承包招標。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應當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除納入總承包範圍且依法必須以暫估價形式進行招標的項目外,項目總承包單位可以將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項目直接發包。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設計招標可以采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選擇。
第十七條投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建設工程招標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招標
第十八條依法設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可以參加與其資質等級範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的投標。
第十九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人如需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更正或補充,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向招標人提交正式的更正和補充文件。
第二十壹條投標人需要將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註明擬分包的工程以及確定分包單位的方式等相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招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壹致。
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實行電子保函。
招標人最遲應在簽訂書面合同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在同壹招標項目中參與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無效。
鼓勵建築企業以聯合體投標方式參與重大項目。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采用向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二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的;
(二)收受賄賂、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三)泄露與招標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和資料;
(四)擅自修改、偽造、變造、隱匿投標文件、資格文件、投標文件、資格申請文件、中標通知書等成果文件。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有標底的,應當公布標底。
電子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在電子招標交易平臺公開進行,所有投標人應當準時參加網上開標。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壹般應在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應當保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的人員以及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或者評標活動。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的評價和比較。有標底的,應當參照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壹條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7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05日內,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電子招標投標可以按照電子簽名和存檔形式提交報告。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格、質量、履約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的內容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壹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十四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未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報價異常偏低,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者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法處理。
異常低價中標的參考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中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和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三十七條禁止中標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或者將其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分包給他人。
禁止中標的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分包。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投訴要有明確的要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的答復期限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網上監督、“雙隨機、雙公開”抽查、專項監督等形式。,並依法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監督,並按規定處理評標不合格者或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壹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招標投標信用管理機制,並與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對接,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市場與履約現場的聯動機制。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活動中使用投標人履約的信用評價和行政處罰結果。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的禁止性規定,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等。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有關當事人整改,依法從重處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2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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