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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有哪些監察制度?

1,秦朝:在中央設置禦史,排名三,以二丞相、禦史為其官職,掌握天下文書,監督天下。在地方上,皇帝派禦史到郡縣,稱為“監察禦史”,負責監察郡縣的壹切工作。

2.漢朝:漢承秦制,但嚴於秦制。西漢時,中央政府仍設置禦史為行政長官,禦史為副職,兼任皇帝機要秘書、中央監察等職務。地方上,西漢初年廢除禦史,宰相隨時任命“丞相史”刺向各州。

漢武帝時期,為了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將全國劃分為13個監察地區,稱為州部。各州司有1人作為專職督導員,以“六問”監督州司下各郡。丞相府設直署,丞相管不法。如果法院官員向醫生提出抗議,並為此事增加了壹名官員,他有權監督這壹非法行為。

3.魏晉南北朝:這個時期基本上是被封建政權分割的。各朝代監察機構名稱不同,但制度與漢代相同,有所變化。魏晉時期,禦史臺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皇帝直接控制的國家監察機構。此外,這壹時期還形成了“聽風奏事”的制度。?

4.隋唐:隋朝中央監察機關仍為禦史臺,主官時宇鐘誠改為時宇大夫,並任命兩人為助理。改校對建議為監控建議,***12人,負責外出檢查。

5.隋朝的監察制度在唐代得到發展,監察機構更加完備。唐朝初年,中央政府設立了禦史臺,由鄭三品禦史博士主管,鄭三品禦史兩人輔助。禦史臺叫仙臺,大夫叫大司憲。武則天在位的時候,把禦史臺改成了左有蘇,右有。中宗之後,它被改為左右建議平臺。

唐代諫官制度也趨於完善。諫官的設置自秦漢以來就有,但在魏晉南北朝有較大發展。到了唐代,中央實行三省制,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糾正政治得失,以諫為己任。

6.宋代:宋代監察機關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禦史臺仍有三院。如果設置了地方法官,就相當於太守,稱為監察州。它有權隨時向皇帝匯報,在地方上成為皇帝的耳目。此外,在道路水平轉運,提高壹些監獄業務等。,還負有監督各縣的責任。

7.袁:元朝中央設置禦史臺,禦史大夫位列第壹。“非國姓(蒙古貴族)不授”(《元史太平傳》)。同樣在江南和陜西,還有專門的禦史臺,其機構與中央禦史臺相同,作為中央禦史臺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個監區,每個監區都有常駐大使(即監察禦史)監督各路地方官。

8.明: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的加強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善。中央改禦史臺為都察院,“內外官主要糾察部”。都察院有左右都,副都,女都。審查人員13人,***110人,負責具體的監督工作。

明代地方監察按制度與中央監察相結合,專門設置六部監察六部事務,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

9.清代:清代監察機關沿襲明朝,有所發展。在中央政府,還有壹個都察院。早在入關前,皇太極就下詔:“凡有政治荒謬之處,貝勒及其大臣驕橫跋扈,貪婪無禮,徐都察院必直言。”

擴展數據:

當代啟蒙運動

不可否認,中國現行檢察機關的性質繼承了很多傳統的東西,但中國真正的檢察機關是引進西方國家法律制度的結果。雖然古今中外,不同的國家和政權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在目的和手段上可能有所不同,但在清官和監督官員方面是相同的。

古代皇權監察制度與現代檢察制度在功能上的相似性,使得在檢察改革中借鑒古代皇權監察制度的壹些合理內核無疑是必要的。

在中國古代,皇權監察依附於皇權,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充分的身份保障。在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的基本出發點是維護以皇權為核心的封建統治。監國只是皇帝的耳目,只對皇帝負責。因此,監察制度的作用是隨著皇帝的覺悟和昏迷而轉移的。

壹般來說,在皇帝英明、重視法治的條件下,監督作用往往能得到很好的發揮,對抑制官員受賄枉法、明確官員治理、行使監管職能、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有壹定的積極作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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