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請求國家賠償,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應當向提供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應當向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向被申請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6)有關人員申請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移送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予以協助。
(七)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有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爭議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八)公民申請代理法律援助和刑事辯護的,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證明;經濟困難證明;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做好書面記錄。
(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及時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十)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我能在哪裏申請法律援助?
可以向市、區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
是國家設立的專門為需要法律服務但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法律規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但本人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員、未成年犯等)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法律服務機構。).
由國家出資設立的專門法律服務機構,為需要法律服務但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和法律規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但本人未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成立目的
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目的是保護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平衡。
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門設立)是律師除律師事務所以外的法律執業機構。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的區別在於:
前者享受國家工資,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後者自食其力,為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不得辦理非援助案件,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
前者的註冊律師證稱為“律師工作證”,後者的註冊證稱為“律師執業證”。
救援事宜
根據2003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法律援助條例》,“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下列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該條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從以上,我們知道如何尋求法律援助,以及在哪裏申請。我們應該清楚地知道這些問題,因為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我們將需要法律援助。我們需要明白的是,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法律條文都是為了人民。更多法律知識請到網站專業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