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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會受到什麽處罰?

自首情節經司法機關認定的,可以減輕處罰,但不能免除處罰。但本案情節較輕,後果不是很嚴重。和公安私交好可以免於立案。只要關聯公司不起訴,就沒事。

以下是相關司法解釋:

《刑法》第五章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關於欺詐的法律。

1997刑法新增合同詐騙罪。這是因為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人,都是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的。鑒於此類犯罪的嚴重性,不同於壹般的詐騙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第二百三十壹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這兩條規定在刑法第三章擾亂市場秩序罪第八節。對於具體的執法操作,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2006 54 38+0 4 65 438+08)69號。合同詐騙案件(刑法第224條)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壹般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數額巨大罪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以前適用於全國的衡量標準,詐騙3萬元以上可以算作數額巨大,詐騙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當然,這也可能涉及到哪個地區的司法機關會做出最終的判決,因為不同地區對數額的認定可能會有壹些差異。

關於私刻公章和盜用公章的問題

行為人私自刻制公章,是指非單位工作人員或者本單位工作人員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用單位名義刻制公章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壹般情況下,單位對行為人私刻公章實施犯罪活動的事實處於不知情狀態。行為人盜竊單位公章,是指行為人(包括單位工作人員和單位非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其他秘密手段,竊取單位公章從事某種活動,實施經濟犯罪的行為。兩種行為的區別顯而易見,私刻公章的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行為人私刻公章不壹定是犯罪,直接侵犯了私刻公章的公司的名稱權和國家對印章刻制的管理。行為人盜竊公章不壹定構成犯罪,但直接侵犯了公章被盜公司的管理權和使用權。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結果是否與單位有關,是區分私刻、盜竊單位公章罪的重要標準。

1,私封情況下單位的過錯。

在私刻公章的情況下,由於私刻公章的單位對私刻公章的行為並不知情,因此私刻公章的犯罪行為與單位並無關聯。且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與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壹般情況下,單位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但在另壹種情況下,如果單位已經明知行為人持有公司名稱印章並使用該印章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事實,但為了單位的名譽、利益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不采取任何司法救濟措施制止行為人私刻印章的犯罪活動,對行為人持有公章實施犯罪采取放任態度, 致使行為人利用私章再次實施經濟犯罪活動,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此時,在這種情況下,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首先由行為人承擔,不足部分由私刻印章的單位承擔。

2.盜用公章案件中單位的過錯。

竊取公司公章通常有兩種情況:壹是行為人利用公司對公章管理的疏忽或者利用自己管理和使用公章的機會竊取公司公章;二是行為人采用犯罪手段(如盜竊)竊取單位公章。《若幹規定》第五條不認為單位對盜用公章、簽訂經濟合同實施經濟犯罪有過錯,作出了壹般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但在行為人盜竊單位公章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單位對善意第三人遭受的損失無動於衷,無論其是否有過錯,都認定單位沒有過錯,從而完全免除責任,這顯然不符合過錯公平原則。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能夠確認被盜公章的單位因公章管理的重大失誤而實施犯罪活動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認定被盜公章的單位有過錯,可以責令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按照“輕微過失免責,重大過失賠償”的原則,更能體現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

3.防止私刻和盜用公章的措施

(1)關於防止私刻公章的措施,提出以下建議:

(1)提高制作公章的技術含量,杜絕私刻或偽造。可以采用類似人民幣的防偽技術,使得私人刻章非常困難。

(2)嚴格控制和監管公章制作單位數量和技術設備數量,從源頭上杜絕私刻。

(3)加大打擊私刻印章的力度,從定罪量刑上從嚴懲處。建議對私刻印章罪實行數罪並罰。

(4)采用“印章+簽名”的方式,防止私刻罪得逞,借鑒國外做法,在經濟往來中不僅要求加蓋單位公章,還要求代表人簽名,否則造成的風險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

⑤利用新技術發明“文字條碼章”,加上單位的條碼,因為單位的條碼壹般不容易被復制。

⑥增加交易過程中的審查義務,運用現代信息手段,落實簽字蓋章前的確認核實程序。

⑦完善法律制度,降低法人準入門檻。因為有些犯罪行為是利用法人(單位)的資格來達到非法目的。

⑧完善法律體系,建立誠信的法律監督和懲罰機制。

⑨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個人和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2)關於防止公章被盜的措施,提出以下建議:

(1)加強公章的保管和防盜蓋措施,如有必要,可以把公章像財務現金壹樣放在保險櫃裏保管。

(2)嚴格申請使用公章,建立壹套由使用人審批、簽字確認的登記備案制度和制約機制。

(3)嚴格使用用後回收制度和應收未收款項公示制度,及時收回廢棄公章和已達到使用期限的公章,並以公示方式告知相關當事人。

(4)增加對方的審查義務,及時提醒對方註意識別和防範。

⑤在刑法分則中確立了“盜印”是壹種犯罪行為,並制定了壹套處罰制度。

⑥加重過錯方的責任。

⑦增加對違法者的追索責任。

(8)完善法律制度,建立誠實信用法律監督機制和過錯責任賠償機制。

⑨運用多種手段,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個人和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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