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是建立在理性而不是習俗的基礎上的,這種法律制度是根據特殊需要和經驗逐漸發展形成的。羅馬法通常指古羅馬世界通行的法律。從羅馬建國到《查士丁尼法典》完成,1000多年中間頒布的所有羅馬法都稱為“羅馬法”。從時間上來說,羅馬法可以分為三個時代,即民法時代、民法時代和統壹法時代。
羅馬的民法時代大約相當於公元前6世紀中葉到公元前2世紀中葉。當時平民與貴族激烈鬥爭的主要內容之壹就是制定成文法。此前,羅馬唯壹具有法律權威和作用的是當時法庭訴訟中的人民習慣法。習慣法由於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無形中為貴族壓迫平民、保護自己提供了便利。據說塞爾維烏斯改革時,制定了50條關於犯罪、盟約等法律事務的規則,並通過鬥爭,最終制定了羅馬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典——公元前4565438年至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銅表法》。《十二銅表法》作為羅馬國家的第壹部成文法典,不僅在羅馬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對羅馬歷史的發展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的制定是對貴族專橫的極大限制,它所體現的守法精神也為以後羅馬法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 * *和時期的執政官,但因為《十二銅表法》沒有完全符合平民的要求。所以平民和貴族的鬥爭從來沒有停止過。平民與貴族長期鬥爭的結果,壹方面是羅馬公民之間的階級關系得到調整;另壹方面,不斷有新的法律出臺,以完善和豐富羅馬法。著名的坎努裏阿法,公元前445年允許平民與貴族通婚;公元前326年,廢除了債務奴隸制的彼得雷烏斯法;公元前287年,規定平民擁有最高立法權的《霍坦修斯法》等。
從公元前3世紀開始,羅馬通過對外征服成為地中海的主人,疆域驟然擴大,政治、經濟發生巨大變化:民商事活動的主要構成日益復雜,羅馬公民與外國人之間、外國人之間的案件與日俱增;羅馬的商品經濟已經超出了它原有的能力。其內容之豐富,形式之多樣,遠非民法所能涵蓋。這樣,民法就逐漸形成了比民法更廣的範圍。民法時代相當於公元前2世紀中葉至公元3世紀初。
萬國法的意思是“各民族所有的法律”,是羅馬私法體系中肩負法西斯的衛道士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華民國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外國人之間、外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羅馬法。因為萬國公法是建立在自然理性基礎上的,接近自然法的概念,它不像民法那樣具有狹隘的民族性和形式主義的缺點,所以它能更好地滿足羅馬奴隸主的利益和整個社會的普遍需要。在整個羅馬私法體系中,民法是相對成熟和完善的部分,也是後來羅馬法的主要內容。從形式上講,萬民法並不是普通國家為了規定它們之間的關系而認可的法律,而是通過羅馬外事法官的司法活動制定的,並由羅馬國家以強制力保證的法律。這是壹部適用於羅馬公民和非羅馬公民的法律。這種法律的產生和發展有其更深刻的社會背景。
羅馬民法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羅馬經濟的發展和羅馬統治階級維護其統治的需要。它不僅彌補了以往民法的嚴重不足,也為羅馬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殘酷剝削和壓迫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自公元3世紀以來,羅馬帝國居民的地位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從公元212年,塞維利亞王朝皇帝卡拉卡拉頒布詔書到查士丁尼去世的時期,是羅馬法的統壹時期,也是羅馬法發展的最後階段。212年,卡拉卡拉頒布聖旨,授予帝國所有在任何公社註冊的自由居民羅馬公民權。卡拉卡蓋尤斯(公元117 ~ 180)是著名的法學家,是羅馬帝國安托萬王朝時期五大著名法學家之壹。聖旨的頒布使帝國內所有的自由民都獲得了公民身份,從而取消了帝國內自由民之間的公民與非公民之分,這至少對自由民產生了私人平等。原本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民法與民法的區別,已經不再具有現實意義。羅馬法的發展從創新階段即整理提煉階段開始進入組裝階段。
法律的編纂從哈德良皇帝時代就開始了。在他即位後的14年,也就是公元130年,他指示著名法學家朱利葉斯·安努斯的壹個委員會,負責整理和修改歷代法官現有的布告,匯編成最終版本,並賦予其法律效力,這就是朱利葉斯·安努斯的法令或永久法令。
進入3世紀後,各個皇帝更加重視法律的編纂。公元295年,戴克裏先任命法學家格雷戈裏·阿努斯(Gregory Anus),編纂了壹部六部法典,涵蓋了從哈德良皇帝到戴克裏先的法律。公元435年,狄奧多西二世成立了壹個由16人組成的委員會,由安條奧庫斯領導,準備匯編君士坦丁以來的法律。三年後在君士坦丁堡頒布。代碼分為16篇。前五條是私法,其余分別是公法、刑法、市法、軍法、教會法。但大規模、系統的編纂法律是在西羅馬帝國滅亡後進行的,即由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下令。
528年2月,查士丁尼任命法學家特裏坡·阿努斯組建了壹個10人的委員會,負責領導法典的編纂工作,清理歷代皇帝頒布的法令,刪除相互矛盾和過時的部分,將剩余部分按時間順序編成壹部書。這就是529年頒布的查士丁尼法典。任何未經編輯的法令都是無效的。後來哈德良(117 ~ 138)完成了帝國的官僚制度化,加強了皇帝的專制權力,明顯開始了從元首制向君主制的過渡。普通法、法律匯編和新皇家法令。它們與《查士丁尼法典》壹起被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人們研究羅馬法的主要文獻。
《民法大全》不僅是羅馬歷史上第壹部全面系統的法典,也是歐洲各國歷史上的第壹部法典。它系統地收集和整理了從羅馬時期到查士丁尼時期的所有法律和重要法學家的著作,卷帙浩繁,內容豐富。它界定了無限私有制的統壹概念,提出了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標準,體現了私有制與商品交換的法律關系。它的出現標誌著羅馬法本身已經發展到了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對以後歐洲各國的法律和法理學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