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信訪辦)。
協助辦公室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和公文處理、提案辦理、工作信息整合、政務和信息公開、保密、檔案、綜合管理、政府值班和接待等工作;管理本機關的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信訪事項,協調處理相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和應急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2)政策法規司。
組織起草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統籌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調查研究;協調專家咨詢;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相關工作,並對依法行政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3)計劃財務部。
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兩圈壹帶”等區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負責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算草案;負責中央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評審工作,以及省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計劃的評審工作;負責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計劃的審核申報和資金支付;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和就業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相關信息統計的歸口管理;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國內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
(4)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省人民政府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全省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的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制定省級和省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負責審核和落實全省促進就業扶持政策;擬訂外國人在鄂就業管理政策,承辦外國人來鄂就業行政許可;擬定全省失業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全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失業預警系統並指導其實施;制定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的政策;承擔省人民政府勞動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
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制定境外和本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行政許可;制定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特殊需求的人員調配;按規定對省直行政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漢單位的人員進行調配;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和計劃。
(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省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省、中央駐鄂單位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的安置工作;擬定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省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軍隊轉業幹部綜合服務部。
落實中央關於企業軍轉幹部的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解難維穩、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研究制定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全省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
(8)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
制定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全省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制定和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準備制度;承擔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行政許可;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務評聘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省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和省高技能人才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補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制定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湖北工作服務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省國家級和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省博士後管理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引導第二次人才開發,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
(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
擬定全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指導全省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組織全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各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和各類專業高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建設;承擔全省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承擔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和機關工作人員人事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年度考核,負責省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省級國家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指導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組織實施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綜合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省事業單位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農民工工作辦公室。
制定全省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進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省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3)勞動關系部。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負責省屬企業裁員申報和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專項招聘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合同的審查登記;負責進入企業人員的政策安置;擬定全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省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的管理;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辦公室的穩定和應急工作;承擔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和勞動定額人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14)工資和福利部。
擬定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津貼和補貼制度;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承擔全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5)養老保險辦公室。
擬定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計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支付標準和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和完善退休政策,辦理省級統籌單位職工退休條件審批;制定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辦理省級統籌單位相關人員審批手續。
(十六)醫療生育保險處(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
統籌規劃全省城鄉壹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擬定全省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和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的資格審查和年審;擬定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關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省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部門。
擬定全省工傷保險的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組織和中央直屬企業,接受全省勞動能力重新鑒定;承擔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部門。
擬定全省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政策、計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省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征地中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
擬定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負責全省企業年金和社保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依法監督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省就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內部審計。
(20)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工作規範化和隊伍建設,指導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引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鑒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全省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壹)勞動保障監察處(對外使用“湖北省勞動保障監察局”的名稱)。
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和隊伍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全省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依法實施中央駐鄂和省屬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全省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組織協調處理全省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
(22)人事部。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承辦本部門與省公務員局之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創先爭優活動。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處(離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負責省公務員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