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意見稿在保持現行條例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增加了壹些大家關心的重要條款,比如:
“未經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將被責令停止經營,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運營車輛需要配備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設備."
以下是對意見稿的詳細解讀:
優化行政審批管理。
壹是精簡審批事項,取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道路運輸押運員和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二是簡化審批流程,對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運輸客運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三是縮短審批時限,明確將行政許可審批時限壓縮至10天。
加強事後監管。
壹是創新動態監管手段,明確重點營運車輛配備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裝置,加強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安全監控;對道路運輸駕駛員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二是完善監督管理和處罰措施,明確對落實告知承諾的經營者進行實地檢查,確保承諾落實到位;區分主體和情節輕重,分門別類設定具體處罰措施,對網約車等網絡平臺經營者設定較大數額罰款。
系統規範新業態發展。
壹是規範網絡平臺貨運經營,明確作為無車承運人從事貨運經營活動的網絡平臺具有承運人屬性,系統規定其備案條件、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二是規範客運網約車服務經營行為。考慮到網絡平臺參與客運經營活動的方式不具備載體屬性,明確和規範了客運網絡服務和定制化客運服務的相應經營行為。
突出安全管理。
壹是完善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手段,明確800公裏以上客運線路審查時應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明確建立道路運輸相關從業人員安全背景調查制度。二是加強客運安全管理,明確使用中型及以上客車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三是提高危險貨物運輸準入條件,明確對危險貨物實行分類許可管理。四是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對“兩客壹危”駕駛員進行強制培訓。
深化管理體制改革。
落實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行政許可等行政職能,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履行行政處罰、行政檢查和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增加農村客運的相關內容。
明確了農村客運具有公益性質,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農村客運,促進其發展。
完善出租車管理制度。
將出租汽車經營納入法規調整範圍,明確出租汽車經營包括巡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為保持現行制度平穩過渡,《條例》基本移用了現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和從業人員的準入條件和行為規範。
系統規範租車行業。
將汽車租賃業務納入法規調整範圍,明確對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備案管理,規定承租人使用租賃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的,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業務的有關規定。
加強信貸管理。
結合管理實踐和基礎,建立員工信用評估體系,根據評估結果實施分類管理。
目前,意見稿正在公開征求意見。參見:
交通運輸部關於就《道路運輸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車隊經理提供優質實惠的運營車輛位置、視頻和主動安全監控方案,可接入全國貨運平臺和兩客壹危平臺,滿足國家對車輛和駕駛員動態安全監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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