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本級愛衛會日常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愛衛會工作部門)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第六條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標準,由省愛衛會制定、調整並公布。
病媒生物監測和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區域性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報告愛衛會工作部門。第七條醫院、賓館、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人員集中的場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築工地、農貿市場、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糧庫等容易造成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預防和消毒設施,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艾薇的部署,組織單位和居(村)民開展病媒生物消殺活動。第九條單位和居民(村)必須參加各自區域統壹組織的病媒生物殺滅活動。消毒活動所需的藥品和設備由當地艾薇協會提供,除城市公共區域(包括居民公共走廊和庭院)、村民住宅和庭院外,產生的費用由受益人承擔。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愛衛會工作部門制定。第十條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本單位管理範圍內或者住宅內的病媒生物密度。無法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殺服務單位進行消殺。
病媒生物消殺服務單位應當與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合同。服務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應當承擔約定的責任。第十壹條病媒生物消殺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倉庫;
(二)有健全的服務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
(三)具有病媒生物防制資格的人員;
(4)使用的消毒藥品和器械符合規定要求。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單位,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開展病媒生物消殺服務。第十三條消毒藥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按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第十四條銷售和使用的消毒藥品必須有質量證明,其包裝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包裝上必須附有與其產品相壹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外包裝上必須貼有或者系有與包裝內產品相壹致的安全標簽。
安全技術規範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壹)企業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號或者批準文號;
(2)產品名稱、註冊證號和批號;
(3)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分;
(四)用途、使用方法和註意事項;
(5)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五條愛衛會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消毒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檢查單位和個人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被檢查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由愛衛會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病媒生物密度超過控制標準,影響和危害環境和人體健康的,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參加統壹的病媒生物消殺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病媒生物消殺服務單位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愛衛會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