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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第壹條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下簡稱上海文聯)是由中國* * *產黨領導,由本市各作家、藝術家協會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與本市文藝工作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協會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條上海市文聯全面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團結壹切可以團結的文化力量,動員廣大文藝工作者努力工作, 合法從事經營,依法維護自身權利,致力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營造推進文化建設的良好氛圍,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服務。

第三條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應當引導團體會員積極履行聯絡、協調、服務職能,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

上海市文聯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文藝工作者學習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藝術規律,為黨和國家制定文藝政策、法規和規劃建言獻策;密切聯系文藝工作者,團結文藝人才,提倡德才兼備,開展自律管理,提高文藝工作者的綜合素質;推動文藝創作,組織理論研究,開展學術交流,搞活文藝批評,向政府和社會推薦優秀文藝作品和人才;積極表達廣大文藝工作者的正當訴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加強與社會各界和地方文藝界的聯系,開展國內外文化交流,為弘揚中華文化、實現祖國統壹、促進文化繁榮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度。全市文聯是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成員。

在本市依法登記,具有壹定規模的文藝團體,經申請並經上海市文聯主席團批準,可以吸收為團體會員。

第五條團體會員應當遵守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章程,執行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決議,按期繳納會費,並負責完成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交付的工作。團體會員有權參加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活動,並向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提出意見和建議。群組成員可以自由退出會議。

第六條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行使職權。

第七條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由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組織各團體成員協商選舉產生。

上海市文聯委員會委員由主席團和各組織委員通過民主協商程序選舉產生,根據名額和需要推薦候選人。

第八條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由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召集。

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體會議壹般每年召開壹次,由主席團召集。

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九條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由文聯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主席團由主席和副主席組成。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主席召集。

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各種組織的成員壹般應有代表參加主席團。各小組成員中擔任文聯主席團成員的代表因任期和工作變動不能代表小組成員的,主席團成員職務按有關程序由新產生的小組成員代表接任。

主席團可以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工作。

第十條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經費來源:

1,財政撥款;

2.會員費;

3.捐贈和贊助;

4.其他合法收入。

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及其直屬單位的經費使用按規定接受審計。

第十壹條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全稱是“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SFLAC”。

第十二條本章程由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實施。解釋權屬於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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