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紹興古城(以下簡稱古城),是指自勾踐建城以來,在各個時期不斷演變形成的歷史名城,其範圍為紹興市越城區環城河外濱河以內。第三條古城的保護對象:
(壹)古城的格局和風貌,包括傳統路網、街巷系統、傳統建築的造型、空間布局和色彩、景觀廊道和特色風貌;
(2)月子城、八字橋、書生故裏(積善街)、魯迅故裏、陽明故裏(西小河、新河巷)、石門、前關巷、團結巷等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遺跡;
(3)浮山、塔山、稽山等山,環城河、府河、頭勞河、中國大運河(紹興古城段)等河,北海池、東大池、龐公池等塘;
(四)古典園林、歷史建築、傳統民居、古橋、古井、古塔、梯田、牌坊、城門、城墻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場所;
(五)歷史地名、歷史建築名、老字號;
(六)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物體。
古城保護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宗教場所和古樹名木保護的,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文物、文化遺產、宗教場所和古樹名木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古城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保持和延續古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古城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並將古城的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古城保護和利用的相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塊結合、條塊結合”的原則,依法編制本市、越城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古城保護和利用方面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在古城保護和利用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解決重大問題的辦法;
(二)協調規劃進程,研究規劃內容,協調並監督規劃的實施;
(三)協調和監督保護利用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四)研究保護名錄及其調整方案;
(五)研究古城保護和利用年度建設計劃;
(六)檢查督促成員單位開展古城保護和利用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相關職責。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在古城保護和利用方面的具體工作由越城區人民政府承擔。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古城保護與利用專家咨詢委員會。編制古城保護相關規劃和保護名錄、實施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意見或者委托其進行評估論證。第八條市、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培養和引進與古城保護和利用相關的規劃、管理和運營、歷史建築修復、傳統民居改造、歷史文化研究和傳承等方面的專業組織和專業人員。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古城保護和利用所需資金,財政預算由市人民政府和越城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安排。第十條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城保護和利用的信息管理系統,包括地理、歷史文化、規劃設計、保護名錄、地名等信息,提高保護和利用的智能化水平。第十壹條市、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保護古城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每年的7月12日15是紹興古城保護日。第二章保護規劃和目錄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制定古城保護和利用的總體設計方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歷史文化街區批準公布之日起壹年內,組織編制相應的保護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明確歷史地段建設用地的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要求。
古城內道路交通、公共設施、消防安全等各類專項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越城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