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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中,法官通常從哪些方面分析夫妻關系?

法院判決離婚主要有兩個標準。壹個是判斷感情是否在事實上破裂,壹個是推斷感情是否在法律上破裂。

離婚訴訟中婚姻關系破裂的事實判斷

事實判斷的依據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解可能性等方面進行分析。法律推演就是看婚姻關系中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法定事由。

1,離婚訴訟中夫妻的婚姻基礎

婚姻的基礎是看未婚男女在建立婚姻關系時的真實感受。應該從結合的方式,戀愛的時間長短,結婚的動機和目的來體現。看婚姻的基礎主要看婚姻是自願的還是父母強迫的;是基於愛情,還是為了金錢,地位,才華?雙方是通過對愛情的充分理解而結合,還是壹見鐘情的草率結婚;是出於真摯的愛情,還是出於同情、憐憫、感激和虛榮心;是經過深思熟慮,還是懷孕,被迫結合等等。這些因素都會對夫妻感情和離婚糾紛的起因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當然,有些未婚男女結婚時感情不好,婚姻基礎差。但同居後,夫妻感情越來越好,偶爾因為意外離婚也是常事。婚姻關系的發展是壹個不斷變化的過程,要用辯證的眼光看待婚姻基礎。

2.看婚後的感受

婚後感情是指結婚後男女之間的相互忠誠、尊重和感情。我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應該是衡量婚後感情的法律標準。主要從糾紛的具體情況出發,如糾紛的數量、程度、後果等;男女的生活方式、性格愛好、家庭關系;婚後感情的發展趨勢,分析婚後感情是往好的方向發展還是往壞的方向發展來綜合判斷。

3.看離婚的原因

離婚原因是指壹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和主要依據,即引起夫妻糾紛的主要矛盾或夫妻糾紛的焦點和核心問題。

在實踐中,離婚的原因很復雜,有的是單身,有的很復雜;有思想道德素質問題,也有現實生活問題;有第三者的幹擾,也有壹方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制造的虛假現象。所以在尋找離婚原因的時候,要去偽存真,找到真正的離婚原因。這樣才能了解和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看看離婚訴訟中夫妻關系的現狀。

看夫妻關系的現狀主要有兩個方面。壹個是精神層面,夫妻雙方在思想上是否有家庭觀念,是否有經營家庭生活的意誌,夫妻雙方是否保持了正常的性生活。二是物質層面,夫妻雙方是否還在壹起生活,壹個人的收入是否還用於家庭日常開支。

5.離婚訴訟期間有和解的可能嗎?

和解的可能性是指夫妻雙方是否有爭取和解的意願,是否為夫妻和解創造條件。有些離婚當事人口頭上不願意離婚,是為了達到多分財產或者互相拖延的目的,但實際上並沒有為夫妻感情的良好創造條件並付諸行動。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第二,從法律上推斷關系是否破裂。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從五個方面對感情破裂提出了明確的標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9發布的司法解釋提出了14婚姻關系破裂的具體標準。這些標準如果與新婚姻法不沖突,在司法實踐中仍然適用,可以作為判斷婚姻關系破裂的標準。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我國實行嚴格的壹夫壹妻婚姻制度,《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重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重婚不僅違反了婚姻法,也違反了刑法。我們認為,如果存在重婚罪,無論原告還是被告是否重婚罪,在被追究刑事責任後,如果沒有和好的希望,應認定關系破裂,判決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我們認為,無論提出離婚的原告是否有過錯,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真正破裂,都應當成為準予離婚的標準。對於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人,不能僅僅因為壹方有過錯就強制維持名義上的關系,而要以判決不允許離婚作為懲罰過錯方的手段。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通常情況下,提出離婚的壹方是受害方,在家庭中處於被侵權的地位。另壹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經法院調解,受害方拒不諒解,堅持離婚的,判決準予離婚。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如壹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吸毒等,不履行應有的家庭義務,造成夫妻感情傷害,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在適用該條款時,必須註意兩個前提:(1)分居原因必須是婚姻不和諧。(2)夫妻無和解可能,壹方堅持離婚,經調解和解無效。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規定的壹個兜底條款。我們認為,其他情況應主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1989《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列舉了14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具體如下:

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壹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結婚後沒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難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未能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長期未能治愈的。

4.壹方欺騙另壹方,或者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

5.結婚登記後,雙方壹直沒有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 * *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3年,沒有和好的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分居滿1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壹方通奸或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無辜壹方提起離婚訴訟,或錯誤壹方提起離婚訴訟,另壹方不同意離婚的。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確實不能由錯誤的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為了進壹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保護我國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2006年4月28日公布了婚姻法修訂草案。

9.壹方重婚,另壹方提出離婚。

10,壹方喜歡放松討厭工作,有賭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多次教育拒不改變,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11.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壹方下落不明兩年,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公告後發現無下落。

13,被對方虐待或遺棄,或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辱罵對方親屬,經教育對方不理解。

14,夫妻感情確實因其他原因破裂。

以上已經給大家介紹了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判決離婚的內容以及法院是如何認定夫妻關系破裂的。明白這壹點後,如果起訴離婚,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向法院提交證據。如果妳在網上找不到任何無法解決的問題的答案,建議妳及時咨詢專業的律師,以免遭受不懂法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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