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雲南省福建總商會”(英文翻譯:雲南省福建總商會)。第二條雲南省福建總商會是由在雲南省經營企業的福建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社會團體。第三條雲南省福建總商會的宗旨是團結、擴大、交流、服務,團結工商界福建籍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加強聯系,增進友誼,提供服務,交流信息,相互支持,促進合作;加快發展,充分發揮本協會的優勢和作用,為加快雲南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振興中華貢獻力量。第四條雲南省福建總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工商聯和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五條雲南省福建總商會地址: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世紀金源國際商務中心3號樓5A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雲南省福建總商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廣泛聯系海內外華僑華人和福建工商界人士,加強信息交流,介紹投資方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全方位合作,為雲南經濟牽線搭橋。(二)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團員進行團結、友愛、互助、愛國、敬業、守法的教育,不斷提高團員素質。(3)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發揮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梁作用,在政府對協會的管理中做工商界的助手。(四)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交流、培訓、投資等服務,做好本會的服務工作。(五)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為會員協調關系調解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六)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銷售秩序,防止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類對外商品交易會和展銷會,有條件的組織會員考察,幫助開拓國內外市場。(八)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增進與海外華人團體、臺港澳地區社團、國內工商經濟協會的聯系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幫助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九)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凡在雲南省開辦企業的閩籍工商人士,均承認本章程,並按照自願入會、自由退出的原則,辦理相關手續後,可成為協會會員。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雲南省福建總商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協會章程;(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四)凡司法、公安、檢察、稅務及相關職能部門,已登記或限制出入境的福建籍人員在雲南將不被接納為會員。第九條雲南省福建總商會入會程序: (壹)提出入會申請;(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經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4)雲南省福建總商會秘書處頒發的會員卡。第十條雲南省福建總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五)享受本協會組織的福利待遇和特殊情況下的救助;(六)自願入會,自由退會;(七)換屆選舉中,上屆副會長以上(含副會長)享有下屆投票權。第十壹條雲南省福建總商會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決議;(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第十三條會員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董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生效。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4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機關批準,但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副監事和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兩年召開壹次會議。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會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副監事、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二)檢查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員按規定繳納的會費;(二)接受會員、企業及相關人士的捐贈;(3)政府資助;(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5)興趣;(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壹條本會會費由會員自願贊助。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向境外借款。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資金使用計劃必須提交理事長會議討論,由監事會審議決定,確保資金使用計劃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公布相關信息。第三十六條協會在變更會員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65,438+0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9年6月28日經雲南省福建總商會會員大會通過。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