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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兵工作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中央軍委《征兵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

具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強軍隊建設、鞏固國防的重要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第四條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年滿22周歲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省軍區、軍分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任同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本省的征兵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同級兵役機關、公安、衛生、教育、財政、民政、勞動保障、交通運輸等部門設立征兵辦公室,配備相應的征兵工作人員,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地區、本單位的征兵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積極配合征兵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實行征兵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年度征兵任務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兵役機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征兵命令確定。

各級人民政府、同級兵役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兵工作,保證兵員數量和質量。

征兵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嚴格執行有關征兵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第七條建立專業技術兵對口招聘制度。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國家劃定的征兵地區,分配專業技術兵的征兵名額,做好專業技術兵的征兵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宣傳教育納入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宣傳、教育、司法行政、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征兵宣傳工作,廣泛開展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做好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公民積極報名參加保衛祖國的活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切實予以保障。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兵役機關制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征兵工作所需經費,由各單位自行解決。第十條在征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兵役登記第十壹條兵役登記工作由縣(市、區)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縣(市、區)兵役機關應當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兵役登記工作應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設立兵役登記站,書面通知本轄區具有戶籍的適齡公民按時履行兵役登記手續。

公安部門應當根據縣(市、區)兵役機關的要求,提供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名單及其他有關資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及時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第十三條適齡公民應當按照兵役登記的通知要求,持身份證和學歷證書到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

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兵役登記站登記的適齡公民,可以書面委托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適齡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記手續時,應當反映自己的真實情況,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第十四條征兵工作實行兵役證制度。

經過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由縣(市、區)兵役機關發給兵役證;已領取兵役證但未應征入伍的適齡公民,在年滿二十二周歲前,除應當免繳或者不繳的以外,每年應當攜帶兵役證到兵役登記站核驗。

兵役機關應當為適齡公民的兵役登記和核實提供便利,並在兵役證上如實記錄適齡公民的應征、緩征、免征、不征、拒征和征收情況。

兵役證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壹印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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