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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教師資格證綜合素質考試中心:教育法律救濟

教育法律救濟的主要途徑包括教師申訴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民事訴訟。教育法律救濟的功能和方式如下:

知識點:教師資格考試教育的法律救濟

壹、教育法律救濟的含義和特征

教育法律救濟是指當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並造成損害時,可以恢復和救濟的法律制度。教育領域使用的主要法律救濟包括教師申訴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民事訴訟。其特點如下:

1.糾紛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基礎。教育法律救濟制度關系到糾紛的解決。在社會生活中,糾紛通常表現為壹定社會關系中的矛盾和利益沖突,而這種矛盾和沖突往往是由某種侵權行為引起的。如果有爭議,就需要有解決爭議的程序和制度,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對爭議進行裁決來救濟。因此,法律救濟制度應運而生。

2.損害的發生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前提。任何法律救濟都是因為侵權損害,沒有侵權損害就沒有救濟。即使有侵權但沒有損害,也不存在救濟問題。因此,從本質上講,侵權損害是法律救濟的前提。

3.救濟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教育法律救濟的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濟的目的是救濟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為其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權力?不需要救濟,因為權力本身就是壹種可以強迫他人服從的力量。然後呢。對嗎?對他人沒有強制力,其適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種侵權行為,也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因此,權利需要法律救濟制度。

二、教育法律救濟的作用

1.保護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主要表現為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校、教師與學校、教師與學生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之間的關系。當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和手段,請求有關機關通過強制救濟幫助受損害人恢復和實現權利。

2.維護教育法

通過教育法律救濟維護教育法的尊嚴。通過法律救濟糾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等國家機關的違法行政或管理行為,對被侵害的相對人進行法律救濟,都是教育法律救濟維護教育法本質的重要表現。

3.促進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

教育法律救濟可以促進教育行政部門、其他國家機關和學校依法行政和管理,保證其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4.有利於推進教育法制建設。

隨著教育法制的完善,中國開始進入依法治教階段。在教育法制建設中,應通過建立法律救濟制度,加強各級權力機關對教育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教育法律救濟的方式

法律救濟途徑是指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救濟的渠道和方式。壹般來說,教育法律救濟的渠道主要有三種,即訴訟救濟、行政救濟和其他救濟。與訴訟渠道相比,後兩種渠道壹般稱為非訴渠道。

1.訴訟救濟渠道。訴訟救濟也稱司法救濟,是指相對人就特定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的方式。這個渠道使相對人在通過其他渠道無法得到滿意救濟時,能夠得到充分的救濟,所以是壹個比較完整的救濟渠道。從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來看,只要符合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受案範圍,都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尋求司法解決。我國教育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訴訟救濟渠道,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中的相應規定。

2.行政救濟渠道。行政救濟主要是指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制度。行政救濟也是壹種功能比較齊全的救濟方式。我國《教育法》和《教師法》還進壹步規定了兩種行政救濟方式:受教育者的申訴和教師的申訴。

3.其他救濟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指通過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或民眾進行救濟的渠道。除上述兩種渠道外,在人民調解制度的基礎上,我國還將逐步建立學校調解、教育仲裁等其他法律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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