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六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和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集體企業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經理、決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六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和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集體企業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經理、決定經營管理重大問題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以適合本企業、事業單位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研究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會議,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和社會保險等問題。,凡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工會代表必須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法行使管理權。
第四十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選舉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壹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確需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同意。
基層工會兼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和補貼,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三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貼;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付的資金,應當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服務職工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四條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撥付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工會根據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的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各級工會經費的收支,應當經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的使用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依法接受國家監督。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應當為工會工作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場所。
第四十七條國家撥給工會的財產、經費和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八條工會屬於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工會退休工人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工會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要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壹條的規定,阻礙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礙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建立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職工,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復工,補足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或者責令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金:
(1)員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終止;
(二)工會職工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
(壹)阻撓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組織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或者合並工會組織的;
(三)阻止工會參與調查處理工傷事故和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五條工會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其經費和財產,拒不退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六條工會職工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中央人民政府6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