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管理,是指為保障機關正常運轉所需的經費管理、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等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行政活動。
全市機關節約能源和資源,按照《重慶市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執行。第三條政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政務主管部門,對本級政務實行統壹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和規範,統籌合理配置資源。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集中辦公區域的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能和後勤保障服務等工作,指導下級機關事務工作。
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辦公事務,執行辦公事務管理的制度和標準。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建立相關管理制度,降低運行成本。第二章經費管理第六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要,結合機關事務管理的實際,制定本級機關運行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第七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相關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制定本級機關運行經費的定額標準和相關支出標準。
政府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量控制、從嚴的原則,采用定額法編制機關運行預算。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其在機關運行經費總預算中的規模和比例。
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先預算後支出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前款費用支出計劃,嚴格執行預算,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等。第九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定,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統壹組織實施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護、公務用車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經費管理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執行。第十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政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
政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第十壹條政府部門不得違規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並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自行采購的項目,不得化整為零規避政府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采購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第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關運行費用統計報告和績效考核制度,組織對機關運行費用進行統計、分析和評估。第三章資產管理第十三條政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四條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類制定本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第十五條政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盤點,確保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部門應當執行機關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閑置資產由同級政府統壹劃撥使用或通過依法設立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機構采取公開拍賣、招標、網絡競價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上繳國庫,並按規定核銷相關資產。第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同級機關使用的土地實行統壹管理。城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考慮政府用地的布局和空間需求。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本級機關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並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用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