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債轉股有什麽前提條件嗎?

債轉股有什麽前提條件嗎?

參考:

“債轉股”原本是解決國有商業銀行壞賬的壹項政策制度。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委頒布了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進行規範。如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7月30日發布的《關於實施債轉股若幹問題的意見》1999、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6月23日發布的《關於企業債轉股方案審核的規定》165438+2000年10月6日發布的《關於規範操作加強債轉股管理的通知》這些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債轉股作出了明確規定,把實施債轉股作為黨中央、國務院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發展的壹項重要決策。這種債轉股通常被稱為“政策性債轉股”。在實踐中,債轉股並不局限於“政策性債轉股”的範圍,而是出現在企業壹般的增資擴股活動中,尤其是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如科達機電、星馬汽車、航天動力等已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其改制重組中都有債轉股。由於有明確規定債轉股主要限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少數大型國有企業之間的債轉股,且我國《公司法》中並未明確債轉股可以作為出資,因此理論界存在較大爭議。本文試就債轉股的壹些法律問題進行探討,求教於同仁。

1.債權和股權的可轉讓性。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當事人之間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是債權人,債務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因此,債權是指債權人依法請求他人(債務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理人員的所有者權利。”因此,股權是股東對公司投資而產生的壹種綜合性權利,包括財產權和非財產權。股權包括兩種基本權利:自益權和* * *益權。自益權是投資者或股東可以自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和公司解散後剩余財產的請求權。此外,還有股權轉讓權、優先受讓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權、優先認購新股權。* * *受益權是與其他股東同行的權利,主要包括重大經營決策的表決權、董事和其他人員的任免權、董事和經理的查詢權、知情權,如查閱公司會計記錄和報告等。股東* *權利主要通過出席股東大會行使。

雖然債權和股權屬於不同的法律概念,所涉及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有所不同,但債權和股權之間也有相當的關系。

(壹)債權和股權的* *性質使得債轉股成為可能。

1.債權和股權的主體條件基本相同。普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債權人或股東。

2.債權和股權的權利包括財產權,股權的權利,如股利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票交付權、公司解散權等,都屬於債權的範疇,就像債權人請求他人做某種行為的權利壹樣。

3、債權和股權可以約定。債權和股權源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債權和股權都可以因合同原因而發生或消失。根據民事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

(二)從法律效果看,債權轉股權有利於交易安全。

衡量債轉股可行性的壹個重要標準,應該是這種行為是否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是否有利於交易安全。

1.債轉股只涉及債權人法律角色的變化以及債權人與公司(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不改變公司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對於公司的其他債權人來說,債轉股的發生更有利於其債權的實現和市場交易的安全。這主要體現在:第壹,債轉股直接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負債減少,從而提高公司的償債能力;第二,相對於股東,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公司解散時,股東對剩余財產的分配權只能在公司清償債務後才能實現。債轉股完成後,債權人成為公司股東,從而喪失了作為債權人優先於股東的受償權,在壹定程度上更有利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當然,這裏的債轉股額度要有限制,否則會“損害公司設立目的的實現”。

第二,債轉股的正當性。

(壹)除了本文前面提到的專門針對“政策性債轉股”的法律依據外,其他壹般企業債轉股的法律依據散見於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

1.以債權作為出資的做法,不在《公司法》禁止之列。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第八十條第1款明確規定,股東(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該條款為授權條款,非限制性或禁止性,不排除以債權作為出資的做法。

2.我國《公司法》有很多規定確認債轉股的做法。

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已被《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所確認。《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被批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當於公司凈資產”,包括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債權債務。

《公司法》第137條規定“公司以當年利潤分配新股”。實際上,可分配利潤仍然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壹項債權(財產分配請求權)。股東將其利潤分配權轉換為公司持有的股份,實際上是壹種債轉股。

3.經國務院批準,3月25日,1997,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直接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和國有重點企業可以在境內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與本文所說的“債轉股”沒有本質區別。這壹規定是《公司法》的立法體現。

4.根據財政部6月1998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財會字[1998]24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二)項及其他相關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自願就已成立的債權債務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將債務轉為資本。《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指引》第二條第三點:“債轉股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

5.中國證監會2002年制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重組改制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後19號稿)第二十條規定:“發起人或者股東以股權出資或者債權轉股權的,應當辦理股權和債權轉讓手續。”

6、現有司法解釋對債轉股的確認。

對於債轉股,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03年2月1日起實施)中作了專門規定:

“五、企業債權轉股權。

第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轉股協議,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時,應當確認債轉股協議的效力。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假列示企業資產等方式欺騙債權人簽訂債轉股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轉股協議撤銷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2)“債轉股”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1.雖然債轉股在實踐中已經廣泛出現並得到認可,也有壹定的法律依據,但作為壹種最基本的商事行為,股東出資首先應該來自基本法《公司法》的直接規定。因此,我國《公司法》應完善對發起人或股東出資方式的規定,明確債權可以作為出資。當然,應制定相關規則對虛假債權出資行為進行界定,明確債權出資人和相關中介機構的責任。

2.制定相關配套法規,建立“債權交易市場”制度,形成債轉股機制,解決企業債務危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債轉股最大的作用應該是解決企業的債務危機,而不應該停留在壹般企業債轉股的操作層面。因此,應深化債轉股制度改革,形成解決企業債務危機的良性機制。

對於陷入債務危機的企業,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破產,但在債務人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時,應當中止破產程序。此外,即使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也可能因為相關過程持續時間較長,費時費力,結果可能難以保證債權能夠全部收回。

比如,如果制定相關法律制度,並與破產法相配套,形成債權的市場定價和流通機制,就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將戰略投資者的可能範圍擴大到除原債權人以外的所有投資者,使債轉股變得更加可能和便利。這種機制將吸引所有投資者把債轉股作為壹種投資活動,使優秀的戰略投資者或具有特殊資源的人脫穎而出,通過購買債權並轉換為股權的方式獲得企業的經營權,達到既解決企業債務危機、挽救企業,又實現債權的雙贏效果。

第三,債轉股的模式。

(a)“參與變革”。即債務人為非法人企業法人時,利用其轉變為公司的契機,債權人作為出資人,將債權作為對擬設公司的出資,在公司成立後取得相應的股權。

(2)“股東增資”。即債務人屬於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債務人的股東對債務人享有債權,股東將債權轉為股權作為其增加的出資,從而對應於債務人公司的註冊資本。

(3)“新股吸收”。即債務人本身屬於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債務人股東以外的債權人將其債權轉化為對債務人公司的投資,從而成為債務人公司的新股東,相應增加債務人公司的註冊資本。

四、律師對債轉股的盡職調查。

律師經常被要求審查債轉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並在公司的重組和改組中出具法律意見。對此,律師在盡職調查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第壹,在審查債轉股的合法性時,壹定要註意法律對股份制企業轉股條件的限制。比如,根據我國公司法,公司發行新股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因此,公司只有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能通過債轉股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第二,要考察債權的形成過程。債權是雙方在經濟往來中產生的,應當關註和核實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是應查看增資擴股的相關協議、合同、決議等文件是否齊全、真實,公司股東是否同意債權轉股權,增資擴股是否經過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是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

第四,律師不應僅憑中介機構的驗資報告進行判斷。律師還應關註公司財務報表的連續性,檢查年度財務報表是否能真實反映該外債的存在。

第五,要審查轉股價格的合法性。對於公司的註冊資本,我國采用實繳資本制。《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的實收資本”。因此,只要實際債權金額不低於轉股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就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律師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應當取得當事人對其債權真實性、合法性的承諾和聲明,以強化投資者的責任。

參考資料:

。com/ns_detail.php?id=26581。nowmenuid = 62931 & amp;cpath = & ampcatid=0

  • 上一篇:在離婚訴訟中,法官通常從哪些方面分析夫妻關系?
  • 下一篇:證據的“三性”要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