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8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間,姚某、方某在某區域收費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尾隨該車逃避高速通行費,後被抓獲。
第二,收費爭議
(壹)構成尋釁滋事罪。逃繳高速公路通行費明顯破壞了高速公路的正常運營和發展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秩序。行為人應當支付通行費而強行不支付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強行取用。
(2)搶劫犯罪。肇事者在收費員毫無防備的情況下,通過欄桿尾隨汽車逃避通行費,這是明目張膽的行為。
(3)盜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采取秘密手段通關的認知,客觀上不采取暴力等行為,也具有“秘密”的屬性
(4)詐騙。行為人隱瞞不想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的心理事實,通過取卡進入高速公路的方式假裝有繳納通行費的意圖,讓對方提供高速公路服務,無異於“食宿無錢”,符合事實欺騙的特征。
第三,符合搶奪罪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選擇重罪處罰(數額不大時,尋釁滋事罪重於搶奪罪;當數額大到搶奪罪越檔,尋釁滋事罪仍是基本刑時,搶奪罪比尋釁滋事罪更重要。)
明確行為手段的性質,準確界定相應的犯罪構成
作者:田(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跟車逃避繳納車輛通行費怎麽處理?
對此,無論是理論部門還是實踐部門都存在諸多分歧。我認為,要避免繳納車輛通行費案件性質的認定,必須明確以下兩個問題:壹是拒繳、不繳或者少繳車輛通行費的違法性質是什麽,是單純的侵財行為還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其次,通過跟車逃避繳納車輛通行費在刑法上如何認定制裁?
偷逃通行費行為侵害法益的定位分析
對於上述問題,筆者經過多年的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的不斷檢驗和完善,提出無論是刑事犯罪的立法規制還是司法適用,在我國法制背景下,都應秉持“罪前法定與罪後法定相統壹”的刑事犯罪認定機制。因此,避免繳納車輛通行費違法本質的關鍵在於對規範車輛通行費征收的前部門法以及法律制度首次確認和確立的前法益的認定和認定。
按照2004年實施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條規定,《條例》的目的是“加強收費公路管理,規範公路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發展”。
基於此,《條例》明確要求,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14條規定的標準審定;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並按照15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時,必須按照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收費公路使用者出具收費票據。同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有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交通標誌和標線,並承擔收費公路養護和綠化的義務。
可見,車輛通行費表面上與所收款項的產權相關,實際上是收費公路管理秩序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法益是部分和整體。因此,拒繳、逃繳、少繳車輛通行費、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等行為,表面上侵犯了已收、應收車輛通行費的財產權,實際上卻阻礙了收費公路的正常經營管理秩序。
由於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活動不是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行的經濟活動,而是按照規定實施的社會公共管理,即路政管理,因此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秩序不是我國現行刑法第三章致力於保障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從屬概念,而是現行刑法第六章維護的社會管理秩序中的壹種公共秩序。
阻礙收費的行為模式及定性界定
由於社會現象的復雜性,尤其是社會失範,阻礙車輛通行費征收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概括為:壹是偷偷進入收費系統或收費箱為自己偷取車輛通行費;二是針對車輛通行費不同收費標準的適用條件弄虛作假,不繳或少繳車輛通行費;三是通過強行打卡、快速跟車等方式。,車的橫桿還沒放倒,就在收費人員的眼皮底下飛馳而去;四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等同手段,迫使收費員放行拒繳、不繳或者少繳車輛通行費的;等壹下。
顯然,上述行為在違法或侵害法益的性質上,具有財產法益和收費公路管理秩序的雙重法益。因此,對其違法性質的完整認定和刑法處理,應進壹步明確其妨害手段的性質,從而最終判斷和確定其犯罪構成,進而對其進行定性處理。
應該說,上述妨害收費公路管理秩序的行為,從財產侵權的角度來看,其性質和二者的界限是非常明確的,即第壹類是盜竊,第二類是典型的詐騙,第三類是搶劫,第四類是搶劫。但近年來,隨著對國外刑法的深入研究,盜竊罪、搶劫罪、搶劫罪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特別是對於秘密盜竊的“秘密”的內涵和解釋,學術界存在“和平說”、“公開說”、“不被被害人承認”等說法,沒有達成共識。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日本刑法雖然今生多借鑒德國刑法,但前生多繼承中國唐律。在中國封建刑法的個人犯罪史上,除了“殺人者死,傷人者罰”的個人犯罪外,財產犯罪就如老子所說:王者當道,不可沖賊。
其中,盜竊是指偷盜,即以秘密的方式侵財;賊就是強盜,就是通過身體上的脅迫來侵占錢財,包括身體上的脅迫和精神上的脅迫。所以小偷侵犯的法益僅限於財產權,而小偷侵犯的法益既有人身權也有財產權,侵犯人身權其實是手段,侵犯財產權才是目的。所以,盜竊是今天所謂的盜竊,盜賊是現代的搶劫。對於我國現行刑法第267條規定的搶劫罪,我國封建刑法沒有專門的罪名。
新中國成立後,1979刑法典和1997現行刑法典這兩部刑法典,由傳統的盜竊罪、盜竊罪演變為盜竊罪、搶劫罪、搶劫罪。總之,搶劫罪是從以前的盜竊、搶劫行為中提取部分內容而形成的,是指不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與被害人直接對抗,甚至是人身接觸甚至是輕微的人身脅迫的方式非法侵入財物,但人身接觸甚至是輕微的人身脅迫並不足以構成侵權法上的人身侵害,所以仍然具有單純的財物侵害的性質。比如,行為人尾隨到銀行取錢的被害人,趁其不備,用手掌擊打其手腕,被害人松手,導致錢包掉落在地。行為人突然搶了錢包跑了,這是搶劫罪的壹個合適的例子。這是搶劫和搶奪的本質區別。
正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他人財物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壹)搶奪他人財物時被害人不松手的;(二)駕駛車輛擠壓、撞擊或者強行推倒他人財物的;(三)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仍強行搶奪,讓財產持有人受輕傷的。”相反,在上述情況下,如果沒有造成足夠的人身侵害,達到侵權法的程度才算人身侵害,則應認定為搶劫罪而非搶劫罪。
至於盜竊罪的秘密竊取行為,是由主客觀相統壹的刑法原則和責任原則決定的,特指行為人以其認為被害人不知情的方式侵占錢財。因此,在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趁被害人在眾目睽睽之下熟睡之際,取走被害人財物,屬於秘密盜竊;半夜入室盜竊,行為人經過觀察認為自己沒有吵醒熟睡的人,但實際上受害人已經醒了,出於人身安全考慮假裝睡著了,如果行為人繼續拿錢,還是可以談盜竊的。
由此可見,跟車逃避繳納過路費的行為,既不是制造假象讓收費員誤會然後放行的詐騙行為,也不是他們認為收費員不知情的秘密盜竊行為,更不是個人脅迫非法取錢的搶劫行為。而是在前車經過,橫桿還沒有完全落下的情況下,收費員迅速跟在後面拂塵,從而把壹輛車變成了兩輛車,讓收費員只能望車興嘆。
因此,通過跟車逃避繳納車輛通行費的行為,不僅符合搶奪罪的犯罪構成,也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具體來說,就是第三種合法行為,即拾得公私財物,擾亂收費公路管理秩序的行為。由於搶奪罪與尋釁滋事罪之間存在包容關系,在刑法理論上屬於法條競合的形式。
因為特別法往往是重法,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即重法優於輕法,從壹重罪處罰。這正是《解釋》第七條的主旨:“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人。,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就本案而言,由於行為人多次通過跟車逃避繳納車輛通行費共計近萬元,無論構成搶奪罪還是尋釁滋事罪,都應當在基本量刑幅度內予以處罰。由於尋釁滋事罪基本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而搶奪罪基本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僅為三年有期徒刑,相比之下,尋釁滋事罪構成重罪。因此,本案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根據其具體量刑情節,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範圍內服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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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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