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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證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規範發展,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根據《證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信用評級機構從事證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以下簡稱證券評級業務),應當依照《證券法》、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

本辦法所稱證券評級業務,是指為下列評級對象提供信用評級服務:

(壹)中國證監會依法登記發行的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

(二)在證券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者轉讓的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國債除外;

(三)本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評級對象。第三條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註冊的信用評級機構(以下簡稱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第四條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壹致性原則,對同壹類評級對象進行評級或者對同壹評級對象進行跟蹤評級時,應當采用壹致的評級標準和工作程序。評級標準或工作程序有調整的,應當充分披露。第五條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制定科學的評級方法,完善質量控制體系,遵守行業規範、職業道德和業務規則,勤勉盡責,認真履行職責,審慎分析,充分揭示相關風險。第六條證券評級機構及其人員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時,不得違反公平競爭,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擾亂市場秩序。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評級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相關自律組織依據《證券法》賦予的職責,對證券評級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管理第八條信用評級機構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證券評級機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全球法人機構的識別碼;

(四)股權結構說明,包括註冊資本、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股東在機構外實體中的持股情況、實際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師的說明和證明文件;

(六)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聲明,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信用報告;

(七)營業場所、組織結構和公司治理情況;

(八)獨立性、信息披露和業務系統說明;

(九)中國證監會基於保護投資者和維護社會利益的考慮,合理要求的與證券評級機構及其相關自然人有關的其他材料。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信用評級分析師進行政策法規、業務技能等方面的監管談話,以評價其專業素質。第九條證券評級機構應當自下列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65,438+0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壹)機構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

(四)內部控制機制、管理制度和業務制度;

(五)證券評級機構及其人員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並因其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

(六)證券評級機構及其人員因執業行為與客戶、投資者發生民事糾紛,進行訴訟或者仲裁;

(七)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

(八)不再從事證券評級業務;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第十條鼓勵符合下列條件的信用評級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

(壹)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

(二)有20名以上證券從業人員,其中10以上具有三年以上信用評級業務經驗,三名以上具有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

(三)有三名以上熟悉信用評級業務相關專業知識並通過資格考試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最近五年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最近三年沒有因非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沒有因涉嫌非法經營或者犯罪正在接受調查;

(五)最近三年在稅務、工商、金融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組織、商業銀行等機構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基於保護投資者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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