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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河長制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動和保障河長制的實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長期內河水系。

本規定所稱河長制,是指在相應水域設立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水域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責任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構建職責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障有力的機制。

本規定所稱水域包括河流、水庫和其他水體。第三條本省全面實行河長制,其任務主要包括加強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和保護、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督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管轄水域的管理和保護,落實河長制任務。第五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水域管理和保護的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水域管理和保護以及社會監督,營造全社會共同推進河長制的良好氛圍。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贈、科研和誌願行動等方式參與河長制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河長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七條本省按照行政區域和流域建立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河長制。第八條省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河長制和相應水域管理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下壹級河長履行職責。

設區的市、縣河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和相應水域管理保護工作,協調解決突出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下壹級河長履行職責。

鄉鎮河長負責協調、監督和實施所轄水域的管理和保護。第九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設立河長辦公室(以下簡稱河長辦公室)。

賀長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賀長辦的日常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壹)開展綜合協調、監督和評估;

(二)開展政策研究,制定實施河長制的具體管理規定;

(三)組織建立河湖管理和保護信息平臺;

(四)開展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五)組織河長制工作的宣傳教育;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十條縣鄉兩級應當根據所轄水域數量、面積、任務重量等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招聘河道管理員,負責相應水域的日常調查及其情況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執法和涉河涉水糾紛調解。

縣鄉兩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可將相應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況報告、保潔等相關工作委托給專業服務機構。第十壹條各地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開展生態環境領域綜合執法,依法行使涉河涉水等生態環境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鼓勵各地完善生態環境資源司法聯動機制,推進涉河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第三章工作機制第十二條各級河長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區域河長會議和流域河長會議,研究決定本轄區或者水域河長管理的重大行動,協調解決水域管理和保護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第十三條各級河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相應水域進行巡查:

(壹)省級河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巡查水域;

(二)設區的市級河長每季度巡查不少於1次;

(三)縣城河道巡查每月不少於1次;

(四)鄉鎮河道巡查每周不少於1次。

對於水質不達標、問題多的水域,要加密巡查頻次。第十四條各級河長在河道巡查時,應當按照要求對所轄水域的水質、水環境、涉河工程、管理和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並建立巡查日誌。檢查日誌應寫明檢查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第十五條鄉鎮河長應當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為進行協調和督促處理;協調監督無效的,應當向縣級河長或者水域縣級河長辦公室報告。

縣級以上河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巡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其他水管理和保護問題:

(壹)協調、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本級河道主管人員的職責;

(二)屬於下級河長職責的,督促下級河長處理;

(三)屬於上級河長職責的,報請上級河長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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