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環境保護職責,配備必要的環境保護工作力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環境保護法制宣傳和隱患排查,發現環境問題,及時向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報告。通過購買基層公共服務、設立環保公益崗位等方式,鼓勵加強環境保護。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定的環境保護責任,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依法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了解環境信息,依法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有權舉報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約的生產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鼓勵和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制度中規定環境保護相關內容。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環境科學理論和技術研究,支持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用。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投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參與環境保護。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素質。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環保誌願者普及環保知識。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將環保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各級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要把環境教育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和素質。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環境保護法制和知識,宣傳環境保護先進典型,曝光環境違法行為,對環境保護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生態環境保護、汙染防治和環境質量管理實施監督管理。第十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四川省主體功能區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口、資源、環境相平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科學合理布局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和生態空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主體功能定位和不同區域功能、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確定環境功能區劃,實施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控制規定。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環境保護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生態保護、汙染防治、環境質量改善、保障措施等目標任務。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銜接。產業發展規劃、交通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
跨行政區域的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專項規劃,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