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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消防條例(2010)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消防安全,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並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消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進行考核。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運、鐵路等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常識,並按照有關規定免費發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向顧客宣傳防火、滅火、疏散和逃生等常識。第六條支持社會力量開展防火、消防安全援助等公益性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自願向公共消防事業捐贈。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每年的11.9是全省消防活動日。第二章消防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和審查城鄉規劃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參加。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發展的消防規劃總體要求。城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項消防內容,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內容。第九條編制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消防規劃的要求,確定消防指揮中心、消防站、消防訓練和作戰支援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具體用地位置和面積,並劃定用地界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計劃和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按照城鄉消防規劃進行建設。

城鄉規劃區以外的工礦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第十壹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管理和維護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以確保它們完好有效。

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設施由市供水部門管理和維護;鄉鎮消防供水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和維護;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負責供水區域內消防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城市消防車通道由市政工程部門管理和維護;鄉鎮消防車通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維護。

消防通信線路由電信業務單位管理和維護。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城鄉消防規劃的實施情況。第十三條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或者地方消防技術標準。第十四條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消防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消防驗收不合格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備案竣工驗收,建設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文件審核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驗收意見。第十五條除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並通過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抽查對象。

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為抽查對象的建設工程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相關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停止施工或者使用,並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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