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簽合同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進行登記。
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利用、建築管理)》,參照《城市土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l37-90),按照建設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區劃的基本原則,對上海市建設用地進行分類如下:
(1)住宅用地。指居住區、居住街區、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類地塊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居住區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小區級以下綠地。
①第壹類居住用地(R1)指低層住宅、建築密度低、綠地率高、環境好的用地;
(2)第二類居住用地(R2)是指以多層住宅為主的土地;
③第三類居住用地(R3)是指以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2)公共設施用地(c)。指居住區和居住區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和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不包括居住區內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行政辦公用地(c1)指行政機關、政黨和社會團體使用的土地;
②商業金融用地(C2)。指商業、金融、保險、服務和酒店行業;
③文化娛樂用地(C3):指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圖書展覽、休閑娛樂等設施用地;
④體育用地(c4)指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的體育用地;
⑤醫療衛生用地(c5)指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急救等設施用地;
⑥教育科研設計用地(c6)是指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成人學校、業余學校、殘疾人學校、工讀學校、科學研究和勘察設計機構用地,不包括中學、小學和托幼設施用地(含居住用地)。
(3)工業用地(平方米)。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倉庫及其附屬設施,主要是;
(1)第壹類工業用地(M1),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環境基本沒有幹擾和汙染的工業用地;
(2)第二類工業用地(M2)是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環境有壹定幹擾和汙染的工業用地;
(3)第三類工業用地(M3)是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環境有嚴重幹擾和汙染的工業用地。
(4)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的倉庫、堆場、包裝車間及附屬設施,主要有:
①普通倉庫用地(w1)是指存放壹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②危險品倉庫用地(w2)是指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5)市政公共設施用地(U)。指市政、小區和住宅小區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和管理維護設施,主要是:
(1)供應設施用地(U1)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設施用地,不包括電廠、燃氣廠用地(含工業用地);
②交通設施用地(u2)指公共客運交通、貨運交通及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三)郵電設施用地(u3),是指郵電設施用地;
④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指雨汙水泵站、汙水處理廠等設施對糞便的收集、運輸、堆放和處理;
(5)建築及維修設施用地(U5)指房屋建築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綠化及地下構築物的建築及維修設施用地;
⑥其他市政公共設施用地(u6),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6)綠地(g)。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的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包括其範圍內的水域),主要是:
(1)公共綠地(g 1)——向公眾開放並具有壹定遊憩設施或裝飾功能的綠地,包括各類公園和街頭綠地;
②生產防護綠地(G2)是指用於園林生產、隔離、衛生和安全防護的綠地。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當遵循土地用途兼容的原則。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沒有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按照分區規劃(或區域結構規劃)和各類建設用地適宜建設範圍表(見表10-1)執行。
未列入表lO-1的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確定適宜的建設範圍。
確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的,超出原lO-1規定範圍的,應先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經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特殊情況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導演個人作品總結範文1
20xx年,在公司團隊的大力支持下,我帶領廣大財務人員緊緊圍繞年度財務工作思路,不斷夯實財務基礎工作,規範財務業務流程,創新財務管理方法,改革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加強穩健可控運行,為全面完成公司目標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壹、圓滿完成審計署現場審計。
在審計署審計過程中,全力以赴,自查自糾,跟蹤反饋,及時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