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主要想法
本條是關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解釋和理解
壹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該條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累計繳費已達15年。
1,法定退休年齡
所謂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而辭去工作。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以65438號文件批準並由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辦理退休:(1)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作業的工人 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作年限或者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作10年,經醫院鑒定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4)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見,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女幹部55歲,女職工50歲。
除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外,辦理提前退休的範圍限定為三種:
壹是國務院確定的“優化資本結構”111試點城市國有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國務院關於在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和《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中關於提前退休的規定是:在破產企業中,因工致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的,離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工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申請提前退休。因此,提前退休的條件有嚴格限制:(1)僅適用於“優化資本結構”試點的111城市;(2)限於破產的國有工業企業;(三)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4)經本人申請。
二是在有三年壓錠任務的國營紡織企業中,符合紡紗、織布崗位規定條件的擋車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的補充通知(勞社部發[1998]6號),紡織企業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下崗職工,可以提前退休:(1)紡織、織布的擋車工;(二)工作滿20年,在擋車器崗位上連續工作10年,提前退休時仍在擋車器崗位上工作的;(3)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4)技能單壹,再就業確實困難。三年壓錠任務完成後,不再執行此政策。
三是關閉破產資源枯竭礦山全民所有制職工。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中央辦公廳11號),以及2000年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下發的33號文件, 《關於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關閉破產資源枯竭礦山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含勞動合同制職工)提前五年退休(男55周歲、女幹部50周歲、女職工45周歲)。 其中,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經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可提前退休10年(男50周歲,女40周歲)。具體條件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10年以上;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9年以上;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8年以上。
草案修改時,有壹種意見認為我國法定退休年齡普遍偏低。目前,全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73歲,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撫養比下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大,企業和個人繳費負擔重。根據人口老齡化的趨勢,退休年齡應該逐步延遲。也有觀點認為,男女退休年齡應該相同,因為隨著科技的發展和就業形式的變化,就業已經不需要區分性別差異,女性的平均壽命也比男性長。由於延遲退休年齡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而且目前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就業壓力大,這部法律沒有明確的法定退休年齡,目前的退休年齡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這也可以為今後的改革留有余地。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5年。
根據1951的勞保規定,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養老金的最低條件是參加革命工作10年以上,未滿10年的不能領取長期待遇。1997國務院統壹進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提高到15。這是因為,新中國成立40多年來,中國人口預期壽命從不到40歲提高到70多歲,如果只付出10歲,顯然會導致“生的人少,吃的人多”的困境。而且當時已經不再像新中國成立初期那樣強調“革命的”、“連續的”工齡,大多數人很容易達到15的條件。從國際經驗來看,大多數實行繳費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都規定了最低繳費年限,這是基於繳費與待遇之間長期基金結余的精算結果。
在立法過程中,有人認為應該減少繳費年限,讓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符合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目的。立法機關經過認真研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如果任何壹筆短付都能得到長期待遇,結果要麽是資金入不敷出,產生巨大缺口;要麽個人只能領到少得可憐的錢,不夠維持基本生活。所以本法維持現行最低繳費15年。
需要註意的是,最低繳費年限是15年,並不是說交了15年就可以不交。對於員工來說,繳費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只要是在用人單位就業,就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同時,個人享受基礎養老金與個人繳費年限直接相關。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大,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就越多。
二、繳納不足15年的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壹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踐中,部分參保人由於繳費不足15年,無法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其養老問題未得到有效保障。為此,壹些地方探索了允許這類人員退休時壹次性繳費或15年後繼續繳費,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政策。壹些地方還規定,將這部分人的權益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按規定領取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本法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
第壹,可以繳費到15年,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至於繼續支付,壹種方式是延期支付,另壹種方式是壹次性支付。由於各地差異較大,本法沒有規定繼續繳費的具體方式。
二是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在立法過程中,有人認為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壹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不能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而且,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也已經在很多地方實施。對於繳費不足15年的,可采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的方式解決其養老保障問題。因此,根據該法,繳費不足15年的,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至於如何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涉及到各項制度之間的整體銜接。在缺乏充分論證和足夠實踐經驗之前,法律不宜馬上做出具體規定。所以這部法律做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