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書,又稱錄用通知或錄用通知,是用人單位向應聘者發出的希望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動關系的要約。目前,大部分外資企業、外企代表處、知名企業在錄用前提出要約,員工也習慣在收到要約後提出與原單位解除關系。實踐中,壹些企業的HR認為既然已經發出了錄用通知書,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福利、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報到時間等內容與勞動合同中的內容差不多,還有必要再簽勞動合同嗎?還有壹部分員工認為,錄用函只有企業相關人員簽字,沒有蓋章,而且是英文的。能算作勞動合同嗎?乍壹看,似乎兩種觀點都有壹定的道理。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理解錄用通知書和勞動合同的性質以及兩者之間的微妙關系,本法律專欄將與您探討這個問題。
我們先來看壹個簡單的案例。
2008年9月,王到某公司應聘高級軟件工程師壹職。經過幾輪面試,公司向王發出了錄用通知書,寫明了職位、工作職責、工作地點、福利待遇、入職要求等。公司承諾:凡在65438+當年2月31之前通過試用期,且在公司工資單上的員工,以當年最後壹個月工資發放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獎金(註:十三薪或雙薪)。聘書沒有截止日期。王對此非常滿意,按照要約約定的時間上班。
5438年6月底+2008年2月,王沒在工資表上看到?十三薪?於是我找到了公司HR,得到的解釋是雖然Offer裏有說明,但是公司基於經濟危機形勢下管理成本的考慮,決定不給所有員工發這部分工資。公司認為,勞動合同在時間和效力上應以勞動合同為準,勞動合同是雙方意願的表達。雙方在爭論?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分析出以下幾個問題:錄用通知書和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錄用通知書是企業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前,向應聘者出具的法律文件。它是企業建立雇傭關系的要約,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勞動合同是企業應在實際用工後壹個月內與員工簽訂的法律文件,明確了雙方的責任和權利關系,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
有錄取通知書,還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僅憑這份錄用通知書並不能完全構成勞動關系的成立。只有候選人做出承諾(簽回聘書),這份文件才能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壹般情況下,要約函不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八大必備條款,不完全等同於勞動合同。實踐中,企業實際用工後,勞資雙方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才算完整。
錄取通知書內容與勞動合同不壹致怎麽辦?
通常情況下,聘書包含勞動合同的壹些內容,如職稱、工作職責、工作地點、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當勞動合同和錄用函的內容不壹致或沖突時,就會發生。以哪個文件為準?問題。在這方面,應該分情況:
1.勞動合同是在錄取通知書之後產生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與錄取通知書中的約定不同。應視為雇主和雇員就同壹問題達成了新的協議。這個時候勞動合同的條款比錄用通知書更有效。比如用人單位在錄用函中寫明應聘崗位為技術工程師,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為技術服務經理,則按照技術服務經理的崗位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2.錄用函中的壹些內容,勞動合同中並沒有出現。在這種情況下,並不完全根據協議形成的時間來確定哪個文件更有效,而是要看勞動合同簽訂後,錄用通知書是否仍然有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錄用通知書的有效期,這部分內容在勞動合同簽訂後仍然有效。另壹方面,如果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說明,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該錄用通知書即失效,或者以勞動合同內容為準,未在勞動合同中體現,則該內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不履行要約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具體明確,壹旦被要約人接受,要約人就要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如果要約被撤銷,必須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作出。所以作為要約,候選人壹旦承諾,企業就要履行後續義務。企業取消要約函,可能承擔違約或締約過失責任。畢竟可能會發生員工簽了錄用函就跟原單位辭職,然後企業再次毀約,導致員工失業的情況。同樣,如果考生在簽訂錄取通知書後,有了更合適的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未能履行錄取通知書,也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在做決定之前,各方建議慎重,謹慎,綜合考慮,避免?毀約?風險。在人力資源管理模式日益完善的今天,Offer Letter逐漸成為大部分企業HR使用的錄用文書之壹,也被員工理解和接受,成為壹種?潛規則?。在實踐中,除了要使錄用通知書的約定與勞動合同的約定壹致之外,建議多註意壹些細節,比如明確錄用通知書的有效期、報到日期、中英文版本不壹致的處理方式等。同時,應慎重對待要約函的撤銷,避免可能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目前既有錄取通知書,又有勞動合同,兩者之間有些約定不壹致,可以以後以勞動合同備忘錄或者補充協議的形式修改,解決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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