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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援助原則

政府幹預社會救助的權力是合法的、正當的,以防止政府權力的異化。由於政府在社會救助中權利和責任的特殊性,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公共權利,使政府社會救助的管理內容合法,權責明確。另壹方面,防止公權的“合法”異化。立法是國家權力的程序性分配,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各種權力對人民的忠誠。社會救助立法必然要承擔兩大任務:維權(生存權)和制約權力。社會救助的公權不能只集中在壹個或幾個部門,要通過法治合理分配政府的公權,既要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形成“壟斷管理”的權力;還要防止簡政放權,多頭管理,造成職能重疊,相互推諉,造成“重復建設”,浪費公共權力。要加強對政府在社會救助中公權的監督,加強對社會救助立法權的制約,規範政府“造法職能”的不健康擴張,避免“法”的泛化。

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目標確定後,能否通過法定程序實現這些價值目標是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關鍵。法律援助不僅應以法律規範為基礎,還應包括法律原則、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要合理管理、高效便民,以保障和實現受助人員基本權利為目標,結合實際開展靈活多樣的救助管理活動,重點防止不作為、不履行繳費義務或履行政府權責範圍存在缺陷。國家在社會援助中發揮的作用越積極、越重要,對程序的要求就越強烈。因此,必須著力規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行政程序。社會救助主管部門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和“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的要求,既滿足了弱勢群體的基本需求,又維護了社會公平。

社會救助法“既要宣示權利,又要同時配置各種救濟程序”。獲得權利救濟不僅是尊重和實現受助者的生存權,也是受助者的壹項基本權利。由於社會救助法治的薄弱和實踐的不規範,受助者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應保的不能“全保”,救助機構擅自降低救助標準,甚至挪用救助款物等。,而受助者的生存權得不到保障,嚴重影響了他們的基本生活。因此,必須完善權利救濟制度,建立規範、簡易的司法救濟程序和行政救濟程序,規範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使其真正起到抵制和監督的作用,消除侵權並對其進行救濟,真正尊重受助人的基本權利,保障其權利的實現。

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真正完成傳統社會轉型和工業社會進壹步轉型的雙重現代化任務,社會救助的任務相當繁重。切實解決弱勢群體的生活問題,滿足他們的基本物質和精神需求,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壹項十分緊迫而重大的政治任務和實踐課題。它需要配置社會資源廣泛參與,形成以政府為核心、社會組織和民眾為重要參與力量的救助體系,從過程和結果上保證公民生存權的實現。從管理的技術角度看,社會救助是壹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實行動態管理,如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扶貧現象等。政府的公權是社會救助的主導力量,但政府不是萬能的,不可能在社會救助中完全做到“事事到底”、“得天下”,比如低保應得收入的核定、低保的監督、災情監測、災情評估等。社會組織和民眾是中國未來社會救助的基本力量,他們在社會救助中的角色和作用不遜於政府的公共救助。要加快立法進程,規範社會救助中介力量。壹是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加快社會救助法制化進程,規範社會組織和公民在社會救助中的義務,組織誌願者隊伍,推進社會救助社會化。以“扶貧濟困送溫暖”為主題,進壹步加強經常性社會捐贈工作,完善社會捐贈服務網絡,廣泛利用各種社會資源,調動社會各階層的積極性,盡最大努力解決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問題。第二,以滿足弱勢群體的基本需求為目標,使援助方式多樣化。社會救助是基於壹定的原因(法律事實)而發生的,救助對象的需求與經濟發展水平、地域、時間、自身條件不盡相同,但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社會力量可以參與救助,從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出發,采取金錢給付、物質救助、溝通交流、心理疏導和精神撫慰等方式,從社會法領域實現對特定群體基本權利的有效保護。第三,規範救助程序,建立嚴密有力的中國社會救助網絡。中間力量社會救助是我國社會救助多元化和社會化的必然趨勢。通過立法設定壹套程序,讓各種社會力量進入這個預設的程序,可以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形成合力,提高社會救助的規範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從而建立並保持壹個長期、有效、細致、相對穩定、可持續的社會救助體系。

規範社會救助法的規劃和體例,特別要防止制定錯位的下位法執行上位法的現象。當前行政管理中存在壹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如“違背法律統壹原則和政令不暢,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同級法律規範沖突,嚴重損害依法治國方針政策調研起草的權威性”。當前,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應當制定嚴密的社會救助立法規劃,依法立法,明確社會救助立法的位階和體例,確定壹個合適的立法程序。同時,社會救助立法不僅要考慮立法過程的成本,還要研究其實施後的執法成本和社會成本。我們認為,社會救助法治化,第壹,不能搞統壹的社會救助法。所謂統壹的社會救助法,有兩種理解,壹種是條文簡潔的“憲法性”法律規範,壹種是內容翔實、條文繁多的社會救助法典。本文指的是後者。對於前者,我們認為簡單的疊加或抽象忽略了社會救助業務的復雜性和多樣化,不利於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立法、執法和司法,甚至學術研究都不可避免。社會救助內容寬泛,具體操作差異很大。此外,目前社會救助法制化程度較低,難以用壹部法律規範各項業務。打著法治的旗號,無異於用法律的語言把社會救助的各項業務拼湊起來。制定統壹的社會救助法典既不成熟,也無必要。二是大力推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貧困戶救助、災害救助、醫療教育和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各領域高標準立法。應制定我國社會救助立法的中長期規劃,以保障特定群體的基本權利為核心和基石,兼顧單行法之間的協調,完善各項社會救助法律制度。在立法進程中,社會救助的單行法非常迫切,應該齊頭並進,不分主次。這在實踐和理論上都是可行的。在法律層面,應以法律為中心,完善適用要件,形成憲法-法律-法規的法律體系。避免以下部法律,特別是不完整的政府規章執行上位法——規章,作為行政政策的表現(授權例外),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救助條例》應當避免和克服“擴大或者縮小上位法規定的管理事項範圍,增加或者減少上位法規定的種類,增加或者減少上位法規定的範圍;”違反上位法規定,或者設定增加管理相對人義務的內容,或者設定減少或者降低管理相對人合法利益的內容”;回避法律的細則,導致復雜的“二級法”,跳不出“基本法不如單行法,單行法不如國務院法規,國務院法規不如壹個鄉鎮政府的決定,鄉鎮政府的壹個文件似乎超越了憲法”的怪圈。

另外,在社會救助法與公法和私法的關系上,社會救助法屬於社會保障法的範疇,是典型的社會法,有自己獨立的結構體系和價值體系,但並不排斥公法和私法。相反,社會救助的基本權利規範、權利救濟、行政程序和監督都離不開公法和私法,兩者相互聯系,相輔相成,才能構建起完整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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