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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合同法律法規詳解

P2P合同法律法規詳解

P2P網絡借貸是壹種新型的金融交易形式,它避開了傳統的借貸中介,直接連接借貸雙方。是個人通過獨立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達成借貸交易的互聯網借貸模式。以下是P2P合同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壹、P2P點對點借貸的性質和分類

P2P點對點借貸本質上是壹種民間借貸行為。作為壹種新型的民間金融模式,在具備傳統民間金融特征的同時,其網貸平臺的角色也發生了變化,不再局限於借貸雙方的主體身份。壹些P2P網貸平臺也充當了中介和擔保人的角色。中國P2P網貸平臺上建立的借款合同,不再是簡單的借款合同,還提供貸款中介服務和各種金融服務。所以P2P點對點借貸應該廣義理解為在P2P點對點借貸平臺上簽訂的所有與服務相關的合同。

根據雙方服務階段和貸款項目的不同,P2P點對點借貸合同應分為以下幾類:

1.貸款合同。本合同是指借款人與借款人進入網貸平臺並通過自我判斷確定借款對象後,在網貸平臺上簽訂的借款合同。網絡平臺作為第三方見證人,負責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評級,將貸款劃入借款人賬戶,收取貸款人應得的利息,收取違約金。

2.中介合同。本合同是指P2P點對點借貸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和交易撮合、信用咨詢和管理服務,網絡平臺收取壹定的服務費。關於P2P點對點借貸公司所從事的中介應定義為金融信息中介還是金融信用中介,根據最新的立法動向和各方的傾向性意見,定義為金融信息中介更為合適。

3.擔保合同。本合同是指借款人與第三方擔保機構(壹般由網貸平臺自身或其設立的專門擔保機構)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為進壹步明確擔保關系而簽訂的擔保合同。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時,保證人向貸款人提前墊付借款人欠款,取得貸款人的追索權。

4.委托理財合同。該合同是指點對點借貸平臺公司基於出借人的投資需求,以投資分紅的名義吸收出借人資金,同時向出借人保證壹定利率的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投資金額、分紅方案等。

5.債權轉讓合同。本合同指出,借款人可以在貸款後、到期前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債權,以保證貸款人在必要時對流動資金的需求。合同雙方都是借貸平臺上的人,平臺不參與。

二、P2P點對點借貸合同的相關問題

1.貸款合同。論無金融業務許可資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隨著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出臺,采取了附條件承認的思路,但司法解釋規定了什麽?用於生產和業務需求?需要以指導性案例的形式明確標準。關於標準的確定,建議采取寬松控制的原則。如果控制過嚴,很容易使條款失去意義。

2.中介合同。P2P網絡平臺作為中介,發生糾紛後需要承擔責任嗎?傾向性意見認為,P2P網絡平臺作為中介,發生糾紛後需要承擔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合同法》對中介合同的規定,以及中介是否盡到如實報告的義務來判斷中介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關於責任大小,應結合借款人和中介各自的過錯來確定中介的責任。

3.擔保合同。筆者認為,壹般情況下,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不存在《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無效理由,應當認定為有效。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P2P網絡平臺引入的第三方資金有限,在提供擔保時不具備清償全部債務的能力,則網絡平臺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涉嫌非法集資。

4.委托理財合同。P2P網絡平臺是否具有作為受托人的主體資格?有觀點認為,P2P網絡平臺未經銀監會批準,不具備投資理財資格,涉嫌非法集資。我不同意這種觀點。在市場經濟中,應該遵循什麽?沒有禁止的自由?在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輕易否定P2P網絡平臺的委托理財資格,否則將嚴重破壞交易的穩定性,不利於P2P點對點借貸的融資和健康發展。論委托理財合同中擔保條款的效力。有人認為該條款違背了民法的公平、法的禁止和市場的基本規律,應認定無效。我反對這個。如果約定利率不超過年利率的24%,則不應否定該條款的效力。如果全部認定無效,必然導致交易的混亂。

5.債權轉讓合同。P2P網貸債權轉讓效力的確認。實踐中,P2P網貸平臺提供的交易模式有四種:壹對壹、壹對多、多對壹、多對多。上述借款由網貸平臺在時間和金額上進行拆分,其借款不屬於《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不可轉讓情形,故其債權具有可轉讓性。轉讓雙方簽訂合同後,應及時通知債務人,通知自到達時生效。

第三,P2P點對點借貸合同的效力涉嫌犯罪

對此,傳統觀點通常認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合法形式掩蓋了非法目的,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但是,目前有傾向性的意見是,應該分析情況。壹般情況下,在刑事案件中構成詐騙罪,在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構成詐騙罪。因此,貸款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貸款人明知或者應知借款人的貸款用於犯罪活動而仍提供貸款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因其目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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