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步驟
(1)籌備階段(2004年6月5438+10-5月),按照上級要求,完成了社區矯正對象的安排、組織的組建、實施方案的制定、必要的宣傳活動等準備工作。
(二)初創階段(6-7月)建立區、鎮(鄉、街道)社區矯正組織;頒布我區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意見和計劃;召開動員大會和交接儀式;組織司法所專職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到其他省(市)試點地區參觀學習;工作組工作人員和派駐監獄的監獄警察已全部到位。
(三)全面實施階段(8月-11)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各項工作制度;指導和督促全區各鎮(鄉、街道)遵守相關工作程序和制度,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提高工作質量。
(四)總結提高階段(65438+2月)總結前壹階段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情況;分析具體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揭示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徑,為全省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成功的經驗和做法。
二、社區矯正工作的基本流程
(壹)社區矯正的趨同性
1.區公安分局及時將現有社區矯正對象的相關法律文書和監督檢查檔案復印件移交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送達相關司法所。司法所收到上述法律文書後,應當及時建立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和檢查檔案。
2.人民法院對構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處管制、單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後,應當及時將生效判決(裁定)副本和執行通知書送達執行地的縣級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3.人民法院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被告人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及時將執行通知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連同生效判決(裁定)副本和結案登記表送達執行地縣級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在1年以上的,公安機關將罪犯移交監獄管理機關執行;判處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執行。
4.人民法院對在押罪犯作出假釋裁定後,應當及時將裁定書副本送達申請假釋的監獄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在辦理釋放手續時,應當及時將原判決的法律文書(或復印件、影印件)、執行通知書(或復印件、影印件)、假釋裁定書副本和罪犯出監(所)鑒定表提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
5.監獄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後,應當於5日前將《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壹式4份送達監獄或者公安機關看守所;罪犯所在單位在辦理出監(所)手續時,及時將原判決的法律文書(或復印件、影印件)、執行通知書(或復印件、影印件)、罪犯出監(所)審批表復印件、罪犯出監(所)身份證明送至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在辦理釋放手續的同時,應當及時將原判決的法律文書(或者復印件、影印件)和罪犯出監(所)的身份證明交由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7、以上規定涉及監獄等上級部門的,按照上級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的規定辦理。
8.區司法局、區公安分局在分別收到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看守所相關社區矯正對象的法律文書和執行通知書後,應當在3日內轉發相關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9.社區矯正對象向社區反饋情況時,司法所工作人員和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立即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談話教育,並邀請其家屬參與。同時告知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必須遵守的相關規定。
10.對戶口所在地與其長期居住地不壹致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按照《人戶分離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二)社區矯正的實施
1.司法所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基本情況、所犯罪行和刑罰情況、改造表現、家庭成員和社會關系等建立檔案,並根據其特點會同派出所制定相應的矯正方案,建立監督檢查小組,落實日常監督管理和檢查措施。
2、司法所應當及時與具有監督管理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直系親屬簽訂監督管理協議,明確其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教育責任。社區矯正對象沒有直系親屬的,可以與其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願意承擔監管教育責任的近親屬簽訂監管協議。
3、司法所應本著社會公眾* * *、社區矯正對象利益、可操作性、便於監督檢查的原則,組織、監督、檢查社區矯正對象參加社會公益勞動的工作,制定社區工作計劃《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工作計劃》。社區矯正對象參加社會公益勞動的時間,每月累計不少於2個工作日。
4、司法所應當按照集中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以個別教育為主的原則,定期安排和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各種形式的學習教育活動,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配合和參與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活動。學習教育活動的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政策、道德、行為規範、時事等。社區矯正對象集中學習教育時間每月不少於1次,每次不少於2小時。鎮(鄉、街道)應當為學習教育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區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以區為單位組織社區矯正對象的集中學習教育活動。
5.司法所可以根據矯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組織有關人員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心理矯正等活動。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原因、心理類型和理性表現,制定心理矯正方案,對其進行心理咨詢和引導,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
6、符合緩刑條件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教育部門應當選擇相應的學校安排其緩刑。
7.司法所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表現、遵紀守法、參加學習教育、參加勞動改造等情況,每季度對其進行壹次評估,每年進行壹次年度綜合評估。相關信息應當填寫《社區矯正對象年度(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檔案。
8、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轉化表現,按照《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獎懲考核辦法》的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獎懲。
(三)社區矯正的終止
1.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限屆滿前30日內,司法所應當指導其完成自我鑒定,並會同派出所召開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社區矯正誌願者、社區矯正對象等相關人員座談會,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社區矯正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作出鑒定,並將鑒定結果報區司法局和公安局。其中,對暫予監外執行、判處假釋後矯正期限屆滿的社區矯正對象,由區公安分局通知原監獄、看守所。
2.社區矯正對象期滿,司法所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眾宣布終止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滿證明書、假釋考驗期滿證明書、恢復政治權利證明書、被宣告緩刑、假釋、管制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的解除管制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發。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期滿,應當到原收押的監獄或者看守所辦理釋放手續。
3.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需要收監執行的,由司法所會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見,經區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送區公安分局審核。其中,保外就醫的,由區公安局通知收監或者看守所執行;因其他原因暫予監外執行的,由區公安分局提請社區矯正對象住所地人民法院決定將其收監執行。同時將有關審查、審核意見、社區矯正對象評估表等相關材料抄送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和原監獄、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被收監執行或者在社區矯正期間再次犯罪的社區矯正對象,自收監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區矯正。
第三,社區矯正制度
(壹)例會制度區、鎮(鄉、街道)社區矯正組織應當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例會,傳達上級社區矯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社區矯正工作的規劃和實施方案,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交流工作信息,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二)請示報告制度區、鎮(鄉、街道)社區矯正組織應當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強化組織觀念,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逐級報告,不得隱瞞,在處置突發事件的同時報告。同時,該地區社區矯正工作的經驗、做法、重要活動和典型案例也要逐級及時報送。
(三)備案統計制度司法所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逐壹進行備案。應當將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情況、改造表現、家庭成員、社會關系、受教育程度、參加公益勞動、檢查鑒定等情況記入檔案。區司法局和司法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統計報告制度。統計報表和統計數據分析應當真實、準確,不得拒報、謊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四)培訓制度區、鎮(鄉、街道)社區矯正組織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者學習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對專業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會誌願者進行專業培訓,確保社區矯正工作質量。
(五)監督檢查制度人民檢察院對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實施社區矯正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上述機關查閱社區矯正工作的檔案和資料。妳可以向上述機關了解社區矯正的工作情況,可以和社區矯正的對象交談。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配合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工作。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需要收監執行的,可以向區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也可以向原監獄、看守所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的同時,社區矯正組織應當進壹步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要積極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上級社區矯正組織的監督檢查,通過設立舉報箱、投訴電話等形式,認真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及時糾正社區矯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查處社區矯正過程中的違法違紀案件,確保公平公正執法。
(六)獎懲考核制度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區政府對鎮(鄉鎮、街道)、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對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事跡及時給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