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同項目名稱:
簽署人:甲方:
乙方:
介紹單位:
簽名時間:
簽約地點: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經過認真考察和協商,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乙方在江西省定南縣興辦企業的有關事宜達成壹致,特簽訂本合同如下:
壹、項目名稱、投資規模和生產經營規模
1.企業名稱:(企業名稱以工商部門登記為準)。
2.企業規模: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註:可分期投資,但提供的土地原則上兩年內用完,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期壹年)。
3.生產經營規模:
4.經營期限:年。
5.經營範圍:。
二、企業地址和土地用途
1.乙方設立的企業地址位於江西省定南縣,周邊地址以規劃圖確定的紅線為準。
2.乙方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約畝【具體面積以土地供應紅線圖為準(含征地)】,土地掛牌底價56000元/畝,土地使用年限50年,土地為工業用地。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協助乙方辦理本項目的批準文件及工商、稅務等相關證照的註冊手續,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應協助乙方在國土部門辦理乙方企業土地招拍掛和租賃手續,並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
3.甲方承諾在乙方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前,協調供水、供電、道路、通訊等部門為乙方在乙方工廠門口鋪設相關設施,所涉及的費用由甲方協助解決。
4.甲方應協調和處理本項目建設和企業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民事糾紛和其他相關問題。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乙方預付20%的土地款,即人民幣10,000.00元,以定南縣土地儲備供應中心的名義匯入甲方指定賬戶;賬號:002101040002812;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定南縣支行營業部。其余土地款應在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前付清。
2.乙方享受國家、省市相關優惠政策和《定南縣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定府發[2011]5號)。
3.乙方應在獲得建設用地批準之日起30天內開工建設,並在18個月內完成項目建設並投入生產。否則,乙方不能享受定南縣的優惠政策。
4.乙方應依法建設和經營,企業的建設和生產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乙方可自行設計企業的廠房平面圖,但應符合縣城建設規劃的要求,並報規劃建設部門備案。如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需要變更,需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
6.乙方應辦理環評手續,完善企業汙水處理設施,確保企業?三廢?達標排放。
7.乙方生產的產品應以當地註冊公司的名義出口或銷售。
8.乙方必須保證每畝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在60萬元以上。
9.乙方取得的土地必須經定南縣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轉讓。
動詞 (verb的縮寫)違約責任
1.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及本合同中的其他承諾,並按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所需費用補償甲方。
2.甲方違反本合同,未能向乙方提供相應服務的,應合理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實際損失。
不及物動詞合同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只有在雙方簽署書面合同後才能生效。
2.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可終止合同。
3.如因政策調整導致本合同無法在原基礎上履行,雙方可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4.如果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終止合同。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後可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或其授權代表在江西省定南縣簽署,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本合同壹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招商單位和定南縣政府辦公室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邀請單位(公章):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年月日
招商引資合同參考格式文本(由市政府法制辦提供,供我市相關部門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時參考)
甲方:
乙方:
為加快密山建設,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在密山投資項目達成壹致,簽訂如下協議。
(註:市政府可授權招商局在行政管理和經濟活動中簽訂吸引外資框架協議)
壹、建設項目投資
1.企業名稱及建設地點:乙方擬建項目的企業名稱暫定為:
根據密山市城市規劃,雙方原則上擬定項目公司的建設地點。
2、建設規模和內容:
3.投資額:
4.建設周期。
5.土地使用的性質和規模:
(註:以上盡量具體詳細,以便明確違約責任)
第二,土地供應
1.甲方以網上方式出讓項目用地,乙方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對於擬建項目,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的相關手續,並支付土地出讓金、相關費用和基礎設施配套費。具體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
2.乙方應提前支付征地補償。如乙方未能如期取得約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負責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後10日內返還乙方全部投資,並向乙方支付招標、拍賣、拍賣土地出讓金的50%作為甲方的投資回報..
(註:第壹,合同中不應約定土地出讓及價格。壹方面,法律規定土地出讓的主體是國土局,政府不是土地出讓的主體,政府無權在投資合同中約定土地出讓的具體事項和價格;另壹方面,2007年9月21以來,國家明確規定土地必須通過?招,拍,掛?手續,並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後才能辦理供地手續。
壹塊地還沒過去?招,拍,掛?價格如何確定?所以合同中只能約定土地的面積和朝向,具體的出讓程序和價格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乙方應通過?招,拍,掛?通過乙方與甲方國土部門另行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獲得本合同項目的土地,以供確認。?二是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土地使用的相關問題。
壹方面,《物權法》第十二章規定,合同壹般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土地界線和面積、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等內容。另壹方面,2008年6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強調,土地出讓合同應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工和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格和違約責任。
再者,《城鄉規劃法》規定土地出讓必須執行容積率、建築密度等規劃條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也要求約定工業用地容積率、建築密度為最低指標,明確規定工業建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
因此,建議合同中明確約定乙方的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建築系數;此外,應明確約定投資總額和應開工開發建設的總面積,以便在投資方投資不到位時,甲方可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相關規定收回土地。土地出讓合同應對此做出更詳細的約定,並應與本投資合同有效銜接。因為投資人真正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文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銜接不暢在投資人違約時將不利於政府對土地的控制。)
第三,優惠政策
1.該項目享受密山市現行的優惠投資政策。
2.甲方將組織相關部門為本項目提供壹站式辦公和壹站式服務。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3.甲方承諾對本項目采取“壹事壹議”的原則,決定的事項以政府會議紀要或簽訂補償協議的方式執行。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報批外,項目可以特殊方式辦理。
(註:1,投資合同往往是政府約定的權利少義務多;投資者則相反。過分強調政府的優惠政策,而忽視了投資者的義務。壹些締約國政府給予對方土地價格、退稅、減免費用、擔保貸款、資源配置和基礎設施等義務?超國民待遇?甚至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特別是在補充合同中,政府返還了主合同中享有的很大比例的權利(如收取土地出讓金)。
建議在合同中區分投資項目、投資額度、科技含量、出口創匯和吸納就業,分別給予適當優惠。分期投資也要分期約定,防止投資人享受優惠政策後投資不到位。壹方面有利於合同的全面履行,另壹方面也防止合同的不公平內容給政府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確實需要支持項目的土地出讓金和稅費可以在補充協議中表述如下?為支持乙方建設公益事業(公園等。),甲方應定期向乙方提供發展資金。
金額不低於項目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及三年內乙方繳納的相關稅費的50%?。經常出現在投資合同中?乙方可以在開工的同時辦理相關手續嗎?從法律上來說,乙方在沒有辦理手續的情況下,在地面上搭建工程將是違法的,不可能辦理相關的產權證。建設項目也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人怎麽敢建?所以應該補充?法律法規要求的除外?)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
(二)乙方
(註: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投資合同是壹種雙務合同,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設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過去,招商合同中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非常籠統模糊,沒有具體約定。甚至有些投資促進合同沒有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議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條款中設定,並詳細規定。
政府的義務應主要體現在創造和維護企業發展環境上;投資方的主要義務應該是,從開工到投產的進度、定額、利潤、稅收都要有明確具體的約定。至於合同的履行主體,政府的招商引資工作是全方位的工作,壹般涉及土地、住建、金融、工商、稅務、勞動等多個行政主體。為全面履行合同中確定的政府各職能部門的義務,防止各部門推諉,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不利影響,進而影響政府聲譽,建議在招商引資合同中明確合同涉及部門的具體工作。
主合同中不能詳細約定的,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附各責任部門的具體工作、完成時限和工作標準。)
動詞 (verb的縮寫)違約責任
1.因項目公司自身責任未能按期開工的,根據情況每日支付不超過項目土地出讓金的0.5%。按標準向乙方收取違約金;土地閑置滿兩年未開工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項目開工後三年內未完成的,視為項目擱淺。乙方將放棄項目土地及未完工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全部權益,作為對甲方經濟損失的補償,甲方有權收回項目公司的土地、處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或招商引資。
2.因甲方責任未能按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和時間向乙方或項目公司提供項目用地,影響乙方投資建設的,視情況每天不超過本項目土地出讓金的0.5%。收取甲方的違約金。如果甲方的優惠政策執行不到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忠實履行承諾。
不及物動詞解決爭端的方法
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雞西仲裁委員會裁決。
(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的最終決定有利於爭端的及時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建議由雞西仲裁委員會裁決。)
XI。其他事項:
1.乙方應具體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後生效。
4.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簽字(代表):簽字(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