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賠償請求應註意哪些問題?1.註意事項的法律適用由於各國民事立法的差異,對同壹涉外民事案件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往往會產生不同的結果,這就是國際私法中的法律沖突。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需要運用沖突規範來確定各種涉外民事關系的準據法,從而達到解決法律沖突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對此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具體來說:(1)關於個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於個人的行為能力,適用其國內法,即國籍法。但外國人在中國從事民事活動,根據本國法律無行為能力,但根據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應認定為有行為能力;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居住國從事民事活動,可以適用居住國法律。(2)適用合同關系法;當事人協議選擇的,適用合同關系法;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國法律。(3)侵權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法,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是,對於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行為,人民法院不會根據中國的法律作為侵權行為處理。㈣不動產關系法的適用;關於不動產之間的關系,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5)結婚適用婚姻法,結婚適用結婚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六)繼承適用繼承法,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7)扶養關系適用扶養關系法,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適用。根據“遵守國際條約”的國際法原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根據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當適用的法律是外國法律時,如果該外國法律的適用違反了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公共利益,則不予適用,而應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2.註意事項的管轄原則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應當考慮維護國家主權、以減少沖突為目的的管轄權國際協調、有利於管轄法院審理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1)屬地原則屬地原則主張以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與有關國家的地緣聯系作為確定法院涉外管轄權的標準,強調壹國法院基於領土主權原則,對其所屬國家領土範圍內的壹切人和事以及法律事件和行為擁有管轄權。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與法院所在國的地理聯系包括:當事人的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財產所在地等。,這是法院管轄權的決定性連接點。美國、德國、奧地利和北歐國家都以此作為確定涉外民事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確認了屬地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引起的訴訟,訴訟地與本院所在地有壹定實際聯系的,由我國人民法院管轄。比如當事人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等,都是在中國境內與訴訟實際相關的地方,而以上這些地方都是與法院所在地實際相關的地方。(二)屬人原則屬人原則主張以當事人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聯系作為確定法院涉外管轄權的標準,強調壹國法院對本國國民擁有管轄權。屬人原則側重於將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確定管轄權的標準。在法國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國家,當事人的國籍對法院的管轄權具有決定性作用。法國法律規定,在涉及合同債務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都是法國國民,則由法國法院管轄;但如果雙方都是外國人,壹般排除法國法院的管轄權。但意大利法律規定,外國人之間的訴訟原則上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轄權。(三)專屬管轄原則專屬管轄原則主張壹國法院對與本國利益密切相關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擁有管轄權,排除其他國家對該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對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是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的突出體現。(四)協議管轄原則是指允許當事人協商壹致選擇和確定國內或外國法院,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協議管轄原則是目前國際民事訴訟中廣泛采用的壹項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也確認了協議管轄原則。3.註意事項的財產保全(壹)涉外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特點與國內財產保全相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具有以下特點:只有當事人可以申請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依據職權行事。國內財產保全,當事人可以申請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國內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當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保全財產,認為需要監管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管,監管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但在國內民事訴訟中,並沒有采取保護措施後進行監督的規定。(二)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國外的財產保全措施主要有簽發查封令、扣押被申請人財產等,但也不排除查封、凍結等措施。保全的財產主要是指船舶、飛機和車輛。對中國境內的房產進行財產保全。當涉及到在華合資企業時,壹般只能凍結其在合資企業中的利潤份額,以免影響合資企業的正常經營。但是,如果外方在訴訟期間轉讓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法院可以應另壹方的請求凍結其股權。(三)涉外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解除財產保全是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壹項臨時強制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定事由消失後,人民法院不再需要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措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財產保全:壹是利害關系人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後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第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三是上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執行原因已經消失,或者審理後申請人敗訴。(四)對被申請人的救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申請錯誤,財產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造成實際損失,損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人賠償的範圍限於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我們處在壹個高度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時代,全球化的趨勢加劇了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摩擦。律師處理國際民事糾紛要確定適用的法律和管轄的原則,同事要註意財產保全措施。做好各方面的準備,保護中國人的利益,同事展示我們友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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