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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決定采取遏制措施?

日前,國務院印發《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機制綜合組進壹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公布了進壹步優化防控工作的20項措施。人們註意到,“二十條”中明確提到,要嚴格執行國家統壹的防控政策,嚴禁未經批準擅自停課停課、停工停產、封鎖交通、擅自采取“靜默”管理、擅自封控、長期解封、擅自停醫。如何理解第二十條的這種表述?什麽時候,什麽情況下,誰有權決定是否實施封閉措施?問:誰能決定采取關閉措施?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圍堵管理的法律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並宣布法律規定的緊急措施。”這些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劇場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關閉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場所,停工、停業、停課”等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第六條也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問:什麽情況下可以實施區域封閉管理?答:高風險區域、單位和建築物。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06月5438+019年10月新發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域劃定與控制方案》,分門別類實施社區防控措施。應關閉高風險區域;低風險區是加強社會管控,區內各類人群按要求進行核酸檢測,盡量減少外出,不聚集不紮堆,外出時做好個人防護。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域劃定與控制方案》第二十條措施,原則上將感染者居住、活動頻繁、疫情擴散風險高的場所和活動區域劃定為高危區域,壹般以單位和建築物為單位劃定,不得隨意擴大;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區域劃為低風險區。問:誰來定義高風險區和低風險區?答:由地市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組織專家組根據疫情傳播風險劃定。根據新冠肺炎最新的疫情風險區劃定和控制方案,高危區和低危區的劃定,由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和專家組根據疫情傳播風險組織實施,省聯防聯控機構(領導小組和指揮部)牽頭,給予專業指導和支持。高危區和低危區的防控工作由地市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統壹指揮。此外,以下情況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不納入風險區域判斷: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時發現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經調查評估無集中隔離點外傳播風險;居家隔離醫學觀察過程中發現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經調查評估無居家外傳播風險;高危崗位員工嚴格閉環管理過程中發現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經調查評估無閉環外人員傳播風險;出院(艙)後,核酸檢測陽性者,經調查評估無傳播風險;核酸檢測Ct值≥35,篩查為既往感染的入境人員。問:高風險區域滿足什麽條件才能解封?答:連續五天沒有發現新的感染病例。最新版本的《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域劃定與控制方案》明確提出,連續5天在高危區域未發現新感染者,第5天完成壹輪核酸篩查後風險區域人員全部為陰性,降為低風險區域。符合解封條件的高風險區域要及時解封。高危區域全部排除後,各縣(市、區、旗)將實施常態化防控措施。問:居民區和建築物的消防通道可以密封嗎?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需要為由,擅自封閉或者堵塞安全出口、切斷疏散通道、占用消防車通道。對層層加碼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嚴肅問責,對於“壹刀切”、層層加碼問題的整改,根據《辦法》第二十條,地方黨委政府要落實屬地責任,依法依規嚴肅追究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165438《新聞聯播》10月26日的報道指出,當前,壹些地方在執行防控政策時存在兩種錯誤傾向,即“放壹次就放壹次”。報告還透露,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要求堅決整改層層加碼問題,對20項優化措施落實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整改落實。針對當前疫情形勢,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已派出工作組,督促指導各地堅持落實第九版防控方案和20條措施,采取更加堅決果斷的措施,盡快解決問題,遏制疫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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