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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律師費

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權益,促進我省律師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廣東省司法廳註冊的律師事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費是指律師事務所辦理法律事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

律師服務收費屬於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分類管理。我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省物價局和司法廳共同制定(見附件)。律師事務所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省律協可以制定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的定價指導原則,並報省物價局和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的律師人數和律師的專業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必需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律師服務費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第八條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有效工作時間,在規定的標準範圍內,按照確定的計時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定價方式。

如果按時間收費,律師事務所必須在結案後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單。

計時收費的計算規則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司法廳批準後實施。

第九條計件收費是指以每壹項委托的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照規定的數額或者規定的範圍、幅度和限額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進行風險代理的,可以進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壹條風險代理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本費用,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擬達到的目標和效果、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和條件等進行約定。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將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實施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

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費。

第十三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委托事項的難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在規定的收費標準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可以擴大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的下調幅度。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案卷檢索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等費用(以下簡稱“手續費”)不屬於律師服務費,應當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是,雙方在實施風險代理收費時另有約定的除外。

手續費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支付。由律師事務所支付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預收手續費。

律師事務所因異地辦案需要提前收取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估算,經雙方協商後簽字確認。確需變更成本估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所有律師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有關事項,應當在雙方的委托合同或者授權委托書中載明,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支付方式、期限、條件和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七條律師服務費和手續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個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必須使用稅務機關規定的合法票據。預付手續費必須書面確認,並嚴格按照約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項結清後,必須開列手續費清單,並提供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與委托人結算。如不能提供余額部分或票據,應相應退還已收取的手續費。

第十八條律師因過錯或者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者委托人因過錯或者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的退還和賠償。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費用。

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排擠其他律師事務所為目的,通過減免律師服務費吸引委托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所,應當執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在異地提供法律服務的,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規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但必須在收費合同中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範圍、方式和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公布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延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範圍或幅度的;

(四)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的規定,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的;

(三)未提前向委托人提供異地辦案差旅費預算、出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提交代委托人支付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保管和使用律師服務專用票據、財務票據和業務檔案的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有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方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六條因律師服務費產生的糾紛,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0日起施行,《省物價局、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律師服務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價〔2005〕157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

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

1.小時收費的收費標準:200-3000元/小時。

二、按計件收費的費用:

1.罪犯:

(1)調查階段:2000-6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6000-16000元/件。

(3)試用階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訴和擔任被害人代理人,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對於時間或地域跨度較大的刑事案件,屬於集團犯罪及其他重大復雜案件,可在規定標準的1.5倍範圍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2.不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財產的民事和行政訴訟費用:

在收取基礎費1,000-8,000元的基礎上,按照爭議標的物的金額計算收取。

5萬元以下(含5萬元):免費。

5萬-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8%

65438+百萬-50萬元(含50萬元):5%

50萬-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4%

1萬-500萬(含500萬元):3%

500萬-10萬元(含10萬元):2%

1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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