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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許可的壹般規定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是應當寫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用於出版發行等。

法律客觀性:

為著作權許可使用而成立的合同稱為許可使用合同,也是民事合同,所以也應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此外,著作權法還對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他相關內容做了壹些特殊規定,概括如下:1。著作權法對合同的形式沒有特殊要求,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做出了壹些限制。“許可權是專有使用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報紙、期刊社發表的作品除外。”2.權利的內容權利的內容解決被許可的權利的類型和效力問題。這是許可合同中最關鍵的部分。其中,權利類型壹般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的權利定義確定。但出於進壹步精確化的需要(或由於對著作權法理解有限),權利的名稱和內容也可以用雙方* * *知情且符合行業慣例的方式定義。至於效力的性質,是指許可協議賦予被許可方對抗他人的專有使用權的排他性。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專用權是指被許可人獲得授權,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同樣的目的使用,包括著作權人(即許可人)[1]。相反,非排他性使用權,被許可人不得排除他人使用。這意味著版權所有者也可以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壹般來說,取得非專有使用權的人不得將其權利轉讓或許可給他人,取得專有使用權的人能否再許可或轉讓其權利也有不同意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壹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3.時間、地理範圍時間和地理範圍是進壹步界定被許可使用權有效範圍的重要因素。法律對此沒有特別限制,通常由當事人根據需要自由約定。版權許可的期限壹般為5到10年,永久許可的情況很少。在後壹種情況下,被許可人取得的使用權在剩余的版權保護期內仍然有效。如果使用權是排他性的,和權利轉讓的效果沒有太大區別。至於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與作品的使用方式密切相關,壹般由壹個國家來界定。但有些權利往往可以分成更小的類別,比如在小縣城的演出權,在某個城市的播出權。但要註意避免通過這壹條款分割市場,損害自由競爭。比如國內圖書出版合同壹般不允許不同出版社按省(臺灣省、香港、澳門除外)出版同壹作品。4.版稅是著作權人的主要收入,其標準和支付方式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當然,在少數情況下,著作權人可能更看重非經濟利益,所以會放棄版稅,甚至給被許可人提供經濟補貼,比如支付發表學術論文的版面費。使用費的標準由雙方根據市場情況商定,可參照國家版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支付標準。雙方約定不明確的,執行上述機關制定的標準。現在版稅的常用標準是稿酬制和版次稅制。其中,稿酬制度在我國始於20世紀50年代,是由政府文化部門制定的統壹的作品使用報酬標準。薪酬制度帶有壹定的計劃經濟色彩。稿酬壹般分為基本稿酬和印刷稿酬。書刊基本稿酬的計算公式為:每千字稿酬金額×全文千字。印刷稿酬壹般按千冊計算,每千冊支付基本稿酬的0.8%左右。稿酬壹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時支付,與出版圖書的定價無關,不受作品實際銷量的影響。至於著作權稅制度,是指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按照壹定的比例分享出售作品的收入。版稅是著作權人應該得到的收入。版稅也可以在版權所有者要求交付作品時支付,但往往只是部分預付款。版稅的最終金額取決於作品的實際銷售結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稅稱為出版版稅,其計算公式為:出版物定價(或零售價格)×出版物銷量(或印刷量)×壹定比例(版稅稅率)。音樂、戲劇作品的演出提成稱為演出提成,其計算公式為:票房收入×壹定比例(提成率)。其中,提成率由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協商確定。取決於性質、版本、暢銷程度、作者知名度等諸多因素。從目前國際慣例來看,出版版的稅率壹般在5%-20%之間。顯然,與稿酬制度相比,版權稅制度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能更好地協調出版商和作者之間的利益。5.其他完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包括許多具體內容,如作品名稱、主體身份、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保證和他人侵權的追究等。像轉讓合同壹樣,有關各方應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盡可能詳細和公平的條款。6.合同的解釋和版權的轉讓是壹樣的。在著作權許可使用業務中,著作權人往往是弱勢壹方,所以法律也給予其優先保護。比如《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方不得行使合同中未明確許可的權利。這說明,如果被許可人想以合同中沒有明確提及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重新確認。比如以電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因為這種方式對於目前大部分作者來說還是意想不到的,未經作者許可就是侵權。又如,獲得圖書出版權的國內出版社,未經作者授權,不能在海外出版繁體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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