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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問題

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條件

1.基本條件

(1)配備與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相適應並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具有與灌裝介質種類相適應的灌裝設備、儲存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和安全設施,以及自動采集和保存灌裝記錄的信息平臺;

(3)建立健全滿足充裝工作需要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應急預案,並能有效實施;

(四)充裝活動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能夠保證充裝工作質量;

(5)能夠為用戶安全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提供指導和服務。

2.人事部門

2.1單位負責人(或站長)

負責充裝安全,了解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以及充裝工藝特點和充裝安全管理的必要知識。

2.2技術總監

(1)具有工程師職稱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管理經驗;

(2)熟悉與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

(3)掌握充裝介質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壓力容器的壹般知識;

(4)熟悉充裝流程,掌握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的相關要求;

(5)熟悉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組織、協調和處理壹般技術問題的能力;

(6)熟悉充裝單位的應急預案。

2.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配備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並符合下列要求:

(1)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掌握移動式壓力容器介質充裝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

(2)掌握灌裝介質的基本知識和相關安全知識;

(3)熟悉充裝流程,掌握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的相關要求;

(4)熟悉充裝單位事故應急預案,掌握充裝單位壹般事故的處理方法,熟悉事故報告程序和要求。

2.4填充人員

配備灌裝人員不少於4人,且每班不少於2人。

灌裝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操作工資質;

(2)了解與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

(3)掌握充裝介質的基本知識,了解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基本知識,掌握各種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充裝量規定;

(4)熟悉充裝設備的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掌握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充裝技能;

(5)掌握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壹般事故的處理方法。

註1:若采用智能自動灌裝,可適當減少灌裝人員,但每班灌裝人員至少為1。

2.5檢查員

每班不少於2名檢查員,至少1名檢查員。檢查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1)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操作工資質;

(2)了解與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

(3)掌握充裝介質和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基本知識;

(4)掌握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前後的檢驗要點和方法,正確使用檢驗工具。

註2:如果采用智能自動灌裝,每班至少應有1名檢驗員。

2.6實驗室人員

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對充裝介質有要求的,充裝單位應當配備與充裝介質相適應的實驗室人員。實驗室人員應能熟練測試和分析培養基成分,並經過培訓才能上崗。

2.7兼職員工

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灌裝人員,同壹班次的檢驗人員不得兼任灌裝人員。

3.裝料平臺

3.1基本條件

(1)充裝單位已取得政府規劃、消防等相關部門的批準(註3),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2)有專門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前後安全檢查場所,安全檢查場所應設置在充裝站區,並有必要的維修、安全設施和應急設備;

(三)有專門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場所;

(四)充裝場所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或足夠容量的通風裝置,以避免形成危險的爆炸性混合物或有毒氣體,避免富氧或缺氧環境的發生;根據充裝氣體的危險特性,需要增加充裝場所環境溫度控制等安全措施;

(5)在其周圍設置安全出口和安全標誌,符合GB 2894—2008《安全標誌及其使用指南》的有關規定。

註3: (1)新取證搬遷的充裝單位應有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核發的規劃許可證,換證的充裝單位應有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核發的規劃許可證或行政許可文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燃氣經營許可證等)。)能證明是合法經營的;

(2)按照消防部門的相關要求,申請消防驗收合格後取得消防資質意見。

3.2鐵路罐車充裝場所的特殊條件

鐵路罐車充裝站除滿足本條第3.1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特殊要求:

(1)有鐵路裝卸專用線,其設計、施工和運營應當符合有關規範和標準,以及國務院鐵路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2)分別設置灌裝線和行走線,灌裝平臺應配備安全扶梯;

(3)易燃易爆介質充裝單位應劃定危險區域邊界線,並有防爆措施,非防爆設備不得進入危險區域。

3.3其他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場所的特殊條件

除滿足本條第3.1條的基本條件外,油罐車、罐式集裝箱、長管拖車和管束集裝箱的充裝場所還應滿足以下特殊要求:

(1)能滿足車輛轉彎半徑和停車位置的要求;

(2)除車輛正常通道外,灌裝場地至少需要1條應急通道;

(3)易燃易爆介質充裝場所與介質儲存區之間、充裝場所與機房、泵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和隔斷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灌裝設備和工藝設備

4.1基本條件

(1)灌裝系統應通過調試;

(2)儲罐應設有防過載(超壓)和超限裝置或其報警裝置;

(3)具有檢驗充裝量[介質為高(低)壓液化氣、冷凍液化氣和液體]或充裝壓力(介質為壓縮氣體)的能力和裝置;

(四)具有有效處理超載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設施;

(5)裝有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質的灌裝區應有監控錄像系統;

(6)灌裝系統應具有緊急切斷和緊急停止等緊急功能,緊急切斷和緊急停止的遙控系統應設置在有人場所(如值班室)的安全位置;

(7)在易燃易爆介質中有回火可能的管道系統,應裝設防回火裝置;

(8)裝有易燃、易爆和中等毒性介質的管道系統的液體管道和氣體管道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

(9)當充裝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時,應在安全泄放裝置的出口處安裝導管,將排放的介質引至安全地點進行適當處置;

(10)充裝有毒介質時,應安裝泄漏介質處理裝置;液氯充裝單位應配備堿液噴淋裝置,液氨充裝單位應配備噴水裝置等。

(11)充裝易燃易爆介質時,應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水源和消防設施;

(12)閥門之間的液相封閉管段應配備管道安全泄壓裝置。

4.2專用灌裝臺(線)和灌裝裝置的配置

(1)裝卸用管道應滿足相關標準的技術和安全要求;

(2)裝卸管與移動式壓力容器之間有可靠的連接;

(三)有防止裝卸管道脫落的聯鎖保護裝置或者措施;

(4)裝卸管道所用的材料應與充裝介質相適應;

(五)充裝冷凍液化氣體的裝卸管道和緊固件的材料應當符合低溫性能要求,禁止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危險化學品;

(6)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質的充裝系統應有充裝前更換介質的處理措施和充裝後密封回收介質的設施,並符合相關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5.電氣、儀器和測量儀器

(1)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的設計、配置、施工及驗收應符合GB 50058—2014《爆炸危險環境電氣裝置設計規範》和GB 50257—201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要求;

(2)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的要求,配置與灌裝介質相適應的介質分析檢測儀器和設施;

(3)易燃、易爆、有毒介質充裝單位應當在罐區、壓縮機(泵)室、移動式壓力容器裝卸平臺等場所安裝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氧氣、窒息性氣體(如氮氣等。)充裝單位,應在壓縮機(泵)室等室內地點,設置空氣中含氧量檢測報警裝置;報警顯示器應設置在值班室或儀器室等有人值班的地方;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和空氣中氧氣含量檢測報警裝置應在檢定有效期內;

(4)充裝工藝管道及其設備應配備與充裝介質相適應的壓力表。壓力刻度盤的刻度極限值應為設計壓力的1.5倍至3倍,刻度盤直徑應不小於100mm,其精度應不小於1.6;

(5)充裝介質為高(低)壓液化氣、冷凍液化氣或液體的,應安裝電子秤(軌道衡);如果充裝介質是壓縮氣體,應安裝標準壓力表,以復核和測量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充裝量;

(6)建立儀器、計量器具和設備臺賬,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定,並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

6.安全設施

6.1基本條件

(1)充裝單位入口處應設置進入充裝單位的告示牌,在大門、罐區、充裝區、壓縮機(泵)室等重要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和報警電話;

(2)儲存、充裝場所周圍杜絕壹切火源、熱源,並有明顯的禁火標誌;

(3)在易燃易爆介質的儲存和充裝區域,禁止攜帶和使用非防爆設備和有潛在危險的電器設備;

(4)在通風不良、可能發生窒息和中毒的危險場所進行作業或故障排除、維修等活動時,作業人員不得少於兩人,配備自給式空氣呼吸器,並采取監護措施;

(5)根據充裝介質的危害性,為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用品;

(6)配置處理事故的應急工具、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並定期檢查,確保有效可用。

6.2易燃、易爆、有毒、還原性介質充裝單位安全設施的特殊條件

除本條第6.1條的基本條件外,易燃、易爆、有毒、還原性介質充裝單位的安全設施還應滿足以下特殊要求:

(1)在介質儲存和填充區域安裝明顯可見的風向標或風袋;

(2)充裝單位設有緊急切斷系統,能在事故發生時切斷或關閉介質源,並關閉可能擴大事故的運行設備;

(3)裝卸碼頭、儲罐、工藝管道和設備應設置靜電接地設施和靜電接地報警器,灌裝單元入口處應安裝人體靜電放電裝置。所有設施應在檢驗有效期內,其相關設計應符合GB 50057-201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和Hg/T 20675-1990《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範》。所有設施應在檢驗有效期內;

(4)裝卸系統的壓縮機、泵等相關設備應設有出口壓力上限的聯鎖關斷(泵)裝置,當出口壓力達到設定的壓力上限值時,能自動停止壓縮機或泵;

(5)生產區的排水系統應采取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質流入用頂蓋密封的下水道或其他溝渠。

7.灌裝單位質量保證體系要求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並有效實施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充裝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充裝工作記錄和見證資料。

7.1填充元素控制程序

充裝單位應當編制並實施文件和記錄控制、設備(包括充裝設備和充裝工藝設備)控制、充裝介質檢測控制、人員管理、充裝工作質量控制、信息跟蹤和優質服務、特種設備許可制度實施等程序。

7.1.1文件和記錄控制

7.1.1.1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受控文件類別的確定,包括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外來文件和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

(2)文件管理,包括編制、審核、批準、標識、分發、修改、回收、貯存(方法、設施等。)及其毀滅;其中,外來文件的控制還應具有收集(購買)和接收的規定;

(3)有關部門、人員和場所為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所使用的受控文件是有效版本的規定。

7.1.1.2記錄控制

記錄控制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記錄的填寫、確認、收集、歸檔、保管、保存期和銷毀的規定;

(2)質量保證體系執行各部門、人員和場所使用的相關受控記錄表格的有效版本的規定。

7.1.2設備控制

設備控制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設備及設備上使用的安全附件的控制,包括采購、驗收、備案、運行、維護、使用環境、檢定校準、維護保養、特種設備自檢、報廢等。

(2)設備檔案管理(包括裝卸管),包括建立設備臺賬和檔案、質量證明文件、使用說明書、使用記錄、維修記錄、校準和檢定計劃、校準和檢定記錄、報告等檔案;

(3)設備狀態控制,包括設備使用狀態標識、檢定和校準標識,以及法律要求定期檢驗的設備檢驗報告。

7.1.3填充介質的檢測和控制

根據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外購商品氣、剩余氣和產品氣進行分析。

7.1.4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控制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人員培訓的要求、內容、計劃和實施;

(2)人員培訓和考核檔案;

(3)特種設備相關人員應持證上崗;

(4)特種設備許可證所需相關人員的聘用管理。

7.1.5填築工作的質量控制

充裝工作應符合《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充裝工作質量控制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填報工作流程;

(2)充裝前,應對移動式壓力容器逐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移動式壓力容器不得充裝;

(3)灌裝過程應按照灌裝操作規程進行,灌裝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巡回檢查;

(4)充裝量(或充裝壓力)不得超過批準的最大充裝量(或充裝壓力),嚴禁超載或錯放;

(5)充裝後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應按操作規程進行檢驗;

(6)做好充裝前後的安全檢查記錄和充裝記錄。

7.1.6信息跟蹤和優質服務

信息跟蹤和質量服務控制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信息化要求,及時將充裝相關信息上傳至國家移動式壓力容器服務信息追溯平臺,充裝記錄內容應當真實有效;

(2)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過程的安全追溯體系,並有效實施管理;

(3)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條例》的規定,向介質購買者提交充裝證明材料。

7.1.7實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

特種設備許可制度實施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接受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

(2)接受定期檢驗,包括滿足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對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定期檢驗或校準的要求;

(三)特種設備許可管理,包括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購買、使用、充裝許可單位制造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規定,充裝許可(如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時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規定,特種設備許可管理的規定,特種設備許可換證的規定。

7.2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

灌裝單位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能有效執行。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產、安全檢查、安全教育);

(2)安全管理機構(必要時)及相關人員的工作職責;

(3)安全監控和巡視;

(4)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包括裝卸管道);

(5)設備定期維護、定期自檢及相關記錄;

(6)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管理(包括裝卸管道);

(七)隱患排查治理;

(8)設備采購、安裝、改造、維修和報廢的管理;

(九)特種設備安全附件、承壓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氣體危險濃度報警裝置、測控裝置及相關輔助儀器儀表的定期校準和維護;

(10)計量器具周期檢定;

(1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12)灌裝數據管理(含介質成分檢測報告);

(13)特種設備應急預案及定期演練;

(14)用戶安全宣傳、教育和服務;

(15)事故報告和處理;

(16)接受安全監管;

(17)質量信息反饋。

7.3安全操作程序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有效實施。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移動式壓力容器罐內介質分析操作規程》;

(2)灌裝作業程序(包括灌裝前後的檢查、復檢、灌裝過程中的檢查、灌裝作業及異常情況的應急處理方法等。);

(3)卸載操作程序;

(4)設備(包括泵、壓縮機和儲罐等)的操作程序。);

(5)裝卸用軟管壓力試驗程序(若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可省略此程序);

(六)異常情況處理程序。

7.4工作記錄和見證材料

填寫單位應當制定下列工作記錄和見證資料,能夠滿足工作需要,並正確使用和保存:

(1)充填介質成分檢測報告;

(2)充裝前後的安全檢查記錄和充裝記錄;

(3)超載介質卸載記錄;

(4)設備(包括泵、壓縮機、儲罐等)運行記錄。);

(五)充裝單位的安全檢查記錄;

(6)持證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記錄;

(7)質量信息反饋記錄;

(8)設備(包括泵、壓縮機、儲罐)和儀表的維護、檢修、定期檢驗和校驗記錄;

(9)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和評估記錄。

8.填充質量

充裝工作應符合《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嚴格進行充裝前檢驗、充裝過程控制、充裝後檢驗和充裝量復驗,並按其規定做好記錄,向介質買方提交證明材料。

9.其他要求

充裝單位的許可條件除符合本條要求外,可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進行細化。

10.替換性能

充裝單位在許可期限內的充裝業績應當覆蓋其許可範圍,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合格,否則按首次申請取證或者追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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