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全省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全省就業促進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促進就業的需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由專家、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的就業政策咨詢委員會,為政府制定就業政策和促進就業的具體措施提供咨詢。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創造就業條件,促進充分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就業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促進就業,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就業政策的協調,在實施宏觀調控、經濟結構調整和安排重大產業布局、重大項目時,綜合考慮對就業的影響。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對就業的促進作用,積極增加就業崗位。政府投資可行性報告和重大建設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崗位變動和人力資源配置情況。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審查項目對就業的影響。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
就業專項資金按規定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創業培訓、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創業資助、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公共就業服務支持等方面的補貼。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確保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提取壹定比例的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和穩定就業。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區域就業協調發展戰略,促進不同地區就業水平、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和就業扶持政策的均衡發展。
對就業壓力大、財力薄弱地區的就業促進工作,省級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鼓勵和支持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就業,為創業者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項目開發、創業指導、小額貸款等服務和支持。
本省戶籍勞動者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按規定向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壹定期限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本省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按規定給予創業資助。
第十二條鼓勵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保障和提高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能力。
第十三條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各類經營市場和店鋪,應當預留壹定比例的攤位優先租賃給就業困難人員和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並按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租賃費和管理費按不低於50%的比例減收。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在本省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並按實際用工人數給予崗位補貼。
本省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的,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就業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五條對社會就業中介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本省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法定勞動年齡內的農村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第十六條對就業困難人員、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具有本省戶籍的農村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或者創業培訓補貼,對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勞動者,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為前款規定的勞動者提供培訓服務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明確補貼、補助、小額擔保貸款、貸款貼息等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條件、標準、時限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省和本地區的規定,確保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
第十八條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應當向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就業補貼,應當向職業介紹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的,應當向培訓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創業資助,應當向創業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申請本辦法規定的補貼和補助,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公布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提出審核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移交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財政部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撥付資金。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門戶網站、相關村(居)委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示補貼、補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和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公平就業
第二十條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和含有性別歧視的條款。
第二十壹條殘疾人享有與其他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二十二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人員為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視性內容。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不得因性別、健康、戶籍等原因設定歧視性工資標準。
第四章就業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服務體系,發展就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省統壹的* * *共享的人力資源和市場供求信息數據庫,供供求人員和用人單位免費查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和設施建設;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及時發布人力資源市場薪酬調查和供求信息。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完善街道(鄉鎮)和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下列服務:
(壹)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格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三)職業指導和就業介紹;
(四)公益性崗位信息發布;
(五)對就業困難人員進行就業援助;
(六)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七)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全省統壹要求,收集、分析、上傳和更新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開展失業等公共就業服務動態監測。
* * *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程序,公開服務流程、服務內容和服務效果,接受社會監督。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提供專業化的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就業和失業登記實行全省統壹的憑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用於記錄就業、失業、參加社會保險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勞動者可憑《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促進就業的公共就業服務和相關扶持政策,並依法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就業和失業登記憑證分為紙質憑證和電子憑證,鼓勵使用電子憑證。
建立全省統壹的就業失業登記信息系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通過這個系統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系統的信息資源全省都有,勞動者可以免費查詢自己的就業和失業登記信息。
《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首次就業失業登記時出具,由勞動者本人保管,用人單位不得扣留。
第三十條勞動者首次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無需繳納工本費。更換、續期或者註銷的,應當繳納費用,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用工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時,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勞動意願,處於失業狀態的本省城鎮戶籍人員,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登記。穩定就業滿六個月並進行就業登記的農村勞動者和其他非縣(市、區)城鎮戶籍人員,失業後可在就業地進行失業登記。
勞動者申請失業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失業登記申請表,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相關證明;有就業經歷的,應提供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外國企業常駐廣東代表機構從中國境內招聘員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托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的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擅自招聘或者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招聘。
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力資源供求狀況和宏觀調控需要,制定並公布外國人進入廣東就業職業目錄。外國人入粵就業職業管理目錄分為鼓勵引進和限制引進兩類。雇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應當符合本目錄的要求。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就業證和外國人就業證,並在申領外國人就業證時按規定繳納就業安置費。用人單位招用的外國人,屬於前款規定的就業和職業管理目錄中鼓勵引進類的,免交就業安置費。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勞動力調查統計,建立健全人力資源信息數據庫,定期發布城鎮登記失業率、調查失業率、新增就業人數等就業失業指標。
第五章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促進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機制,推動建立產教結合、校企合作的制度,制定和實施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政策。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體系,研究開發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發布職業技能培訓配置信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和政策咨詢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職業技能鑒定的指導和服務,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發展信息和政策咨詢、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等公共服務。
第三十九條各類企業應當按照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5%至2.5%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用於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勞動預備培訓,對三個月至三年不能繼續學業的初中、高中畢業生進行職業技能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壹定的職業技能。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青年職業見習制度,引導和鼓勵各類用人單位接納無就業經歷的青年勞動者。
第四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共青團等單位應當指導、協調青年職業見習工作,及時發布見習崗位信息,協助有意參加見習的人員進行相關崗位培訓。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保障技能人才的應有待遇,對在經濟社會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實行政府補貼制度。
在就業地連續就業達到壹定年限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請在就業地入戶,其配偶、子女、父母戶口可按有關規定隨遷。具體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所稱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章就業援助
第四十四條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願,處於失業狀態的本省戶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作為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壹)具有城鎮戶籍,女年滿四十周歲,男年滿五十周歲;
(二)被殘疾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屬於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五)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
(六)因土地征收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
(七)連續失業壹年以上的;
(八)省級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勞動者,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如實填寫的審批申請表等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申請就業困難人員審批。
申請材料齊全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其居住地村(居)委會公示三個工作日以上。公示無異議的,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提交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並在申請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核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四十六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的下列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公益性崗位40%的比例招聘本省就業困難人員:
(壹)事業單位編制外後勤崗位的財政撥款;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服務性崗位;
(三)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產生的臨時崗位;
(四)政府及其部門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情況;
(五)其他公益性崗位。
招聘信息發布截止後,用人單位未招用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後,方可招用其他人員。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安置在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提高就業技能,盡快實現經常性就業,提高公益性崗位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條鼓勵各類就業服務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免費就業服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免費的公共就業服務。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用地單位應當優先錄用適合本單位崗位要求的被征地農民。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就業目標責任制考核,將新增就業人數、城鎮登記失業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率、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人數、就業扶持政策和就業專項資金落實情況等指標作為對下壹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果評價制度,將就業專項資金的分配與資金使用效果掛鉤。
第五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有關機構和勞動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促進工作的監督指導。
學校和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學校和培訓機構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為職工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按未辦理登記或者備案的人數處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足額提取或者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發布公益性崗位信息或者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管理和使用就業專項資金造成損失的;
(二)挪用就業專項資金的;
(三)偽造或者協助他人偽造材料,騙取就業專項資金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披露相關內容的;
(五)拖延或者拒絕向符合享受補貼、補助、貼息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放補貼、補助、貼息的;
(六)未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展公共就業服務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
(八)虛報就業促進考核指標的;
(九)其他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或者享受相關補貼、補助、貼息等待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取消認定,並追回相應資金。
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信息,獲取相關補貼、補助和貼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退回相應資金,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