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1.三國兩晉南北朝是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大分裂時期,也是各少數民族文明與漢文明融合的重要時期。政治上由士紳統治,經學成為這壹時期的主要文化特征,法律的制定也深受這壹整體歷史背景的影響。
第二,三國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以強調刑罰和治理為特征,形成了“滅亂,刑為先”的風格。
第三,金代法律的指導思想是將儒家禮治的原則和內容融入法律,即“納禮入法”。
第四,南北朝時期,在法律活動中,“北重南輕”。北朝在法學上繼承和發展了前代的成果,進壹步將儒家禮法納入法律,最終成為這壹時期法律思想的集中體現,以北齊法律為代表。
概念辨析:
什麽是“收受禮金入法”?
“納禮入法”是將儒家“禮治”的思想和原則體現在法律中,這是金代重要的法律指導思想。具體來說,金代統治者認為:第壹,“禮治”是法制的靈魂,立法和執法必須體現禮樂精神,以禮為綱;其次,立法和執法的社會效果完全與儀式有關。只有正確理解法律的“理”,才能正確實施法律,而法律的“理”就是“尊嚴平等,消長有序”的禮。禮是法律產生和實施的基礎。第三,金代立法通過“八議”、“官當入法”等方式,將禮的等級制原則和親吻禮的原則直接變為法律的條文,使禮法結合不再只是壹個命題或局部實現。這些立法措施使《晉律》成為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儒家法典,並在中國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第二節立法概述
基本內容:
1.三國時期,魏、蜀、吳都有立法活動,但魏的新法對後世影響最大。它以八章的體例使法典在治理國家和社會方面發揮了更加完備的作用。同時,懲罰的名稱有了頭,體現了代碼編譯的進壹步科學化。在刑罰方面,肉刑的進壹步廢除和刑罰殘酷性的降低標誌著新五刑制的形成。“八議”入法體現了儒家等級思想在法律制定中的表現。
第二,金代的立法包括《金陵》、《金故事》和《金律》,後者最為重要。《金律》的制定反映了這壹時期法律概念在立法上的進壹步規範和準確。文體的編寫更加科學;以五役之罪為標誌,禮法結合進壹步完善。
第三,南北朝立法以北朝最為重要。其主要立法是北魏法和北齊法。北齊法律的內容反映了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第四,這壹時期的立法成就表現為:法律形式日趨完備;文本樣式的設置越來越科學;刑罰制度越來越規範;法律概念越來越準確;禮法日益融合。
概念辨析:
1.新法律:
魏明帝命陳群、劉紹等人參與修訂《漢律》,共十八條。魏新法在體例和內容上發展了漢法。它把漢律的莒律改為刑名,列在律法之首。從而使刑法名稱更好地發揮刑法總則的作用。魏新法是三國時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成為金律的直接淵源。
2.金律
又稱太史律。賈充、杜聿等人參與了漢魏法律的編纂和修訂,並於金臺完成頒布。它壹卷20條,在體例和用語上比新法更貼切,用詞也更貼切。在“納禮入法”思想的指導下,禮的原則直接成為法律條文,禮法合壹使其成為中國第壹部儒家法典。
3.北魏法律
從北魏初期開始制定法典,直到孝文帝和太和年間,才最終完成《北魏法》二十篇。由於北魏朝臣對法律的重視,再經過崔浩、高雲等法家壹個世紀的修訂,北魏法律得以全面比較、提煉、細化,漢魏法律壹爐煉成,開北魏法律之先河。
4.北齊法律
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十二法,條文簡單,體例合理。北齊結合金朝的刑名、刑法就是著名的例子,放在文章的頂部。他還創造了“十大重罪條款”列在法律上。北齊法完成了自漢代以來中國封建法典由繁到簡的轉變過程,隋唐法律均由北齊法發展而來。
第三節法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基本內容:
壹、刑法:(1)儒家的等級觀念在法律中可以有所體現,如“八股”入法,官員入法,“準五衣以懲罪”;(2)維護儒家倡導的封建禮教,如設立十重罪條。(3)刑罰制度系統化,如限制宗族刑,減少體罰、酷刑,使流放成為減少死亡的刑罰。
二、行政管理與制度:(1)維護士族統治,如在選官上實行九品制,設立署議獄;(2)在機構設置上,隨著皇帝對行政輔助機構重心的轉移,三省制逐漸成型。在地方機構設置上,形成州、郡、縣三機制,地方督撫具有軍事首領性質。
三、平民經濟:(1)士族與平民的婚姻制度不同。(2)經濟上,主要集中在土地制度上:魏的屯田制度、金的占田制度和北魏的均田制。
概念辨析:
1.服務:
它是規定死者親屬在為其守喪時應穿什麽樣的喪服的制度。主要是指五級服務體系:(1)斷衰,(2)崔子,(3)大貢獻,(4)小貢獻,(5)補麻。中國古代以五品服制來區分親疏遠近。
2.做正確的事情:
公元220年,魏文帝采納了陳群的建議,實行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中正制”)。郡縣大中正、小中正所選地區出生的士人,按家世、政績分為三等九等,報中央,再按等級任命為官。九年級的鄭智制度將選擇官員的權利歸還給中央政府,並從家庭地位、道德操守和公眾意見等方面審查候選人。選擇標準更加全面。但在選人用人標準上,往往強調家庭背景,這是很有害的。到了隋朝,這壹制度被更為公正的科舉制度所取代。
3.十項重罪:
北齊統治者把危害國家利益和封建禮教的犯罪行為概括為十種不能減免的重罪,稱為“十大重罪”。“十大罪狀”進壹步把禮法結合起來,加強了對君權、父權、夫權的維護。在此基礎上,隋唐法條發展為十惡,為宋元明清所繼承。
第四節司法制度
基本內容:
1.中央司法機關名稱的變遷:從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廷尉到北周秋官的大司口,最後到北齊的大理寺。自魏以來,中央法學博士壹直負責教授法律和培訓司法官員。
二、地方司法機構是州、縣、郡機構。行政長官也負責司法。
第三,在訴訟制度上,出現了顧直訴制度。
第四,審判制度日趨完備,死刑回放制度出現。
概念辨析:
1.大理寺
夏朝的中央司法官叫大理,秦以後壹般叫廷尉。北齊時,廷尉改為大理,機構擴大為大理寺。作為中央司法機關,清、、程為主要官員。
聞鼓聲
晉武帝時,在朝廷外或京城裏設置了登溫孤,百姓可以擊鼓鳴不平,壹些官員聽到後就把它錄下來演奏,以平反冤屈。此後代代相傳,成為中國古代的直接申訴制度。
3.衡量和懲罰
南朝梁法首次確定了度量衡制度。所有不招供的囚犯都受到“量刑”的懲罰,具體方式是切斷囚犯的食物,強迫他們招供,三天後才允許他們吃飯。
魏的《新法》雖經陳群等人修訂,但與漢律相比有許多改進和發展。首先,新法增加了很多條款。全法十八條將刑事條文全面納入法律,基本解決了“文少則文少,文少則事少,事少則罪”的缺陷。其次,風格更加科學。新法將“九章律令”中的“居法”改為“刑名”,由法條第六部改為全法第壹部,真正起到了“通則”的作用。第三,改革刑事制度,使其更加規範。《新法》將法定刑分為死罪、死罪、罪、贖、罰金、雜項賠償七種,簡化了漢代復雜的刑種。並減輕壹些處罰,廢除棄書和市場,限制坐邊的範圍。
《晉律》是賈充、杜預等法家在漢魏之法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頒布後,經張飛、杜預註釋,法與註釋融為壹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與九章律和漢魏律(即新法)相比,晉律有以下特點:
(1)張飛、杜宇對法律概念體系進行闡釋後,法律概念更加規範、科學。例如,這些關鍵的法律術語,如意圖、疏忽、共謀、集團和贓物,都得到了準確的解釋和定義。而且晉律第壹次嚴格區分了法律與秩序的界限,這也是魏律的壹大進步。
(2)文字風格更加合理。《晉律》將魏律的刑名分為刑名和立法,居於全法之首,進壹步強化了其作為刑法總則的功能。
(3)禮法結合進壹步完善。《晉律》開創了服判制度,具有“嚴防之德”;同時還規定,官員可以通過除名或免除官職的方式進行彌補。
(4)《晉律》將法定刑簡化為死刑、饑餓刑、贖刑、雜賠、罰金五種,每種又細分為若幹類。
《北齊法》是馮舒等人於鶴慶三年編纂的。其主要特點如下:
第壹,法律法規簡潔明了。北齊法律共分十二條,949條,與漢律60條、新魏律18條、金律20條、北魏法相比,大為簡化。
第二,進壹步改革代碼風格,節省文章。《晉律》中刑名與法名的結合堪稱典範,增強了整部法典的科學性。將北魏法的禁衛法改為禁衛法,增加違法。
第三,決心在內容上創新,促進禮法結合。北齊法律創制的“重罪十條”,全面總結了封建宗法制度,加強了對封建三綱的維護;它還建立了壹個五種懲罰制度:死刑、流放、徒刑和鞭刑。
北齊法條文簡潔,篇章合理,完成了自漢代以來封建法典由繁到簡的改革進程。隋朝統壹全國後,並沒有采用北周大律,而是以北齊法律為藍本制定開皇法,因為北齊法律的規定更加科學和成熟。隋代的《黃愷法》和後唐的法律都采用了十二條的體例,以名例之法開始;北齊法律中的五刑制度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定型奠定了基礎。其“十大罪”略改為隋唐以後歷代沿襲的“十惡罪”。
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體例有兩大變化:
壹是著名案例法的形成。《魏律》將《漢書九章法》第六章改為《刑名篇》,為全法之首。晉律分為刑名和律兩部分,北齊律將刑名和律合二為壹為名例律。《名例法》集中體現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則,類似於現代法典的壹般原則。它是從其他文章中摘錄的,放在文章的開頭,使得代碼的整體結構趨於合理。
第二是代碼的內容趨於簡單。《漢律》以《九章法》為中心,加上章律、龔玥、魯超法,多達六十條。到了魏朝,《新法》刪繁就簡,全法十八條;晉律和北魏律都是二十條;北齊法最終確立了十二條的體例,完成了自漢律以來中國封建法典由繁到簡的改革進程。此後的隋唐法律沿襲了十二條的體例。
魏晉南北朝時期,雖然朝代更叠頻繁,戰亂不斷;但由於法學的繁榮,魏晉北朝很多統治者都非常重視法律,這壹時期的立法取得了相當大的歷史成就。其主要立法成就大致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禮法日益融合。漢代儒學只能通過司法影響法制。到了魏晉之初,儒家思想開始直接指導立法。八條意見、公務、征兵定罪、十大罪狀,都是儒家禮儀制度的法律化。
(2)封建法律形式越來越完備。嚴格區分法律和法令的區別,兩種形式都成為比較成熟的法律形式。
(3)代碼的文本風格更加合理。從魏律、晉律、北魏律到北齊律,逐漸形成了以名例律為開端的十二部定義明確的法律和法典。
(4)刑罰體系更加規範,刑罰比秦漢時期寬松得多,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體系。
(5)經過法學家的無數解釋,法律的概念已經越來越準確。
魏晉時期,法學開始擺脫倫理和政治的束縛。它的研究對象不再僅僅是對法律的起源、本質和功能的壹般性闡述,而是側重於對文本的風格、邏輯結構和概念、定罪和量刑等具體問題的研究。法理學在上述領域的研究成果被當時的立法所接受,從而促進了法律制度的發展。
首先,促進代碼文本風格的合理化。如魏新法將漢九章律令《俱律》第六章改為刑名,排在律法之首。《晉律》將刑名分為刑名和法條兩部分,進壹步區分了罪與刑。上述對文本樣式的改進使得代碼表單成為壹個total-sub結構。
其次,促進法律概念的規範化。中國古代法律中的許多關鍵法律概念都是在魏晉時期形成的,如故意、過失、共謀、詐騙、故意等法律概念,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觀方面。這些法律觀念不僅被當時的立法所接受,也為後來的法律所遵循。
第三,推行科學的懲罰制度。魏《新法》改變了漢法刑罰繁多、體系雜亂的弊端,明確規定了七種法定刑;《晉律》規定了五種法定刑,每種法定刑又逐漸分為若幹刑,如四刑,依次為五歲刑、四歲刑、三歲刑、兩歲刑。
曹魏總結前代經驗,在制定魏法時,將的“八觀”納入法中,稱為“八觀”。“八項意見”使親屬、已故、賢德、能幹、立功、貴人、勤儉、客等八大權貴享有了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當這些人犯下死罪時,壹般司法機關無法依法懲處,需要由皇帝審理。應當判處少於流放的刑罰時,壹般應當減輕處罰。
《晉律》沿襲“八項意見”,規定“三歲以上開除”“三歲以上免”。官僚和有爵位的人可以有官銜來賠罪,免於刑罰。晉代以後的梁,規定官吏犯罪只罰。北魏的法律規定了五個爵位,每個爵位可以持續三年。五品以上官職也可以當兩年學徒。到《陳律》正式規定了官制:質官所犯之罪,應判五、四年徒刑者,準許利用官職繳納二年徒刑,其余刑期服完。如果是公罪,可以贖身;那些應該被判兩年監禁的人可以被贖回。
魏晉南北朝時期,很多統治者都非常重視法律的具體適用,改革訴訟制度。其積極的改革成果主要包括:
(1)形成了直接投訴體系。晉武帝在庭外聽得鼓聲震天,百姓卻不按常規訴訟級別,直接向中央最高審級擊鼓訴苦。自此,直接起訴制度得以確立。
(2)上訴制度趨於簡化。為了防止訴訟的拖延,曹魏時期對漢代的上訴制度進行了改革,對當事人上訴無限制。按照北魏的法律,雖然可以受理上訴,但可以對上訴人施以酷刑,防止上訴有假。
(3)加強自上而下的司法監督,建立死刑復核制度。(1)為了加強司法監督,到了曹魏晉朝,限制了縣令的管轄範圍,所有重犯人都要在縣審後上報,由縣裏先派杜佑審案。(2)魏明帝又寫了壹封信,凡是因謀反和親手殺人而被判處死刑的人都可以請求皇帝寬恕。此後逐漸形成了壹套制度,所有的死刑判決都要經過皇帝的批準才能執行。
(4)在使用懲罰時對婦女給予特殊照顧。對婦女進行體罰,減少壹半的皮鞭和棍棒,可以用贖金代替。不得對孕婦實施體罰,需要判處死刑的,在分娩後壹百日內不得執行。
魏晉南北朝法律形態的發展變化主要有四個方面:
首先,法律逐漸發展成為最穩定的法律形式。《漢書九章法》雖簡,但用之不足,以章、宮、庭之法為輔。此外還有各種雜法,紛繁復雜,難以避免分歧。從曹魏定新法到北齊法,改變了法律的體例和內容,簡化了全書,從名例法入手,12條900余條,條文簡潔,便於司法適用。法律作為壹種穩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逐漸成熟並最終成為法律體系的核心。
其次,法律和秩序有嚴格的區分。漢代以前,法令都是定罪量刑的法律規範,兩者在性質上沒有太大區別。到了晉代,在《晉律》的序言中明確指出,法律要以正控和守事制度為基礎。法律在性質上是形式確定的,是壹種穩定的定罪量刑的法律形式,秩序是規定國家制度的法律形式。違反治安秩序的,依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從以案代科、以案代法,到以案從主要法律形式退居次要法律形式。自漢代以來,科學成為改革和發展漢法的法律形式。尤其在曹魏時期,案由是當時的主要法律形式。直到魏明帝制定新法,才把案件中的犯罪內容提取出來,歸納到法律中,案件作為壹種獨立的法律形式衰落了。北魏中期,格取代了克,成為壹種補充的法律形式。北魏後期至北齊初期,以案代法成為當時的主要法律形式。比如東魏頒布的《林之歌》,實際上起到了法典的作用。到了北齊法的頒布,法重新獲得了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案與法並行,卻退居次要地位。
最後,公式成為獨立的法律形式。作為壹種法律形式,始見於秦,後有所發展,至西魏《大壹統史》編纂時,作為壹種獨立的法律形式確立下來。類型主要規定國家機關的細則和公文程序,多為行政法規。
魏晉南北朝時期,法、令、案、式四種法律形態的界限和關系大體清晰,為隋唐以後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本格局。
魏晉南北朝刑法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壹個方面是法定刑的規範化。魏《新法》將法定刑界定為死罪、饑餓罪、既遂罪、贖刑、罰金和雜項賠償七種罪。《晉律》中有五種法定刑,即死罪、饑刑、贖刑、雜賠、罰金,每種法定刑又分為若幹等級。北魏法律規定了死刑、流放、宮刑、徒工、鞭笞六種法定刑,北齊法律沿襲下來,最終確立了死刑、流放、徒工、鞭笞五種刑。這壹時期的刑法制度改革為隋唐以後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礎。
第二個方面是使懲罰趨於寬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免除宮刑,進壹步廢除體罰。自漢文帝改革刑罰制度以來,閹割壹直被使用和廢除。北魏法律曾將宮刑視為法定刑,但在北齊被徹底廢除,北齊法律規定的五種法定刑不再有宮刑。
其次,坐在邊緣的範圍縮小了。自秦漢以來,命運的範圍很廣,尤其是已婚婦女,與夫家同罰,與父家同宰。曹魏時期制定的新法縮小了預定範圍,開創了預定次於已婚婦女的先例。南朝《梁法》進壹步縮小了邊坐的範圍,開創了邊坐婦女免於死刑的先例。北魏法律規定的查封範圍雖廣,但孝文帝通過上諭將其縮小:名不正言不順者,壹律以查封處死。
第三,流放的刑罰減為死刑。自北魏、北齊以來,流放作為介於死刑和監禁之間的中間刑罰,成為法定刑,填補了漢文帝以來死刑和監禁的空白。北周將流放按裏程分為五等,使流放更加規範。
夥計,這夠完整了嗎?可以整理壹下,順序不壹定壹樣,自己改。正好我也想寫這個和大家分享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