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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給我解釋壹下壹般民法中的重要術語?

“壹物壹權”原則是指壹物上只能有壹種所有權,同壹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相容的物權。

壹般期間是指適用於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期間。特殊時期是指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時期。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火災等。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並且證明後壹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在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之前,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

選擇性合同是指依法不采取特定形式而訂立的合同。

不必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允許當事人選擇約定的形式而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約定分別提供資金、物資、技術,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主體。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並依法經核準登記的民事主體。

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體為第三人的利益與他人訂立的合同。例如第三方被指定為受益人的保險合同。

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體為自己的合同權益與他人訂立的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於其他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

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社會公益事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屬於公益性法人。

產品責任,即不合格產品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其制造、銷售或者提供的缺陷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親權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親屬之間以特定身份利益為內容的基本身份權。

人格利益是指構成人格權的客體。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為保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而依法享有的壹種民事權利。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個人生活密切相關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定民事權利。

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行事和思考,不受任何人或組織非法控制、約束或妨礙的權利。

附隨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基礎的合同,也稱附隨合同。

他物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擁有的標的物享有的物權,僅限於特定方面或特定期間。它是在所有權權力與所有者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非所有者對事物享有壹定程度的支配權。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行為,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壹種民事法律制度。

代表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

代理權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為被代理人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民事權利。

代理證書是指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法律文件。

任意合同是指除標準條款外,所有條款均由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合同。

使用權是指根據物的屬性和用途使用物的權利,以實現權利人的利益。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或者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根據法律特別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其他行為。

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侵權行為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保證是指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制度。

債是特定民事主體之間請求特定行為的民事法律關系。

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消滅債務人債務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債務承諾是指在不改變債務內容的情況下,由第三方承擔債務人的部分或全部債務。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可能損害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而代表債務人行使其到期債務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權,是指在債務人處分減少其財產可能損害其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而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的權利。

債權債務的壹般轉讓是指當事人將其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人享有和承擔。

債權關系是指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實施某種行為,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的幫助下才能實現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系。

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債務內容的情況下,由第三人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債權。

債的根據是指引起債的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

債務的履行是指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清償債務,債權人接受其履行,導致債務消滅。

債務的終止,即債務的消滅,是指民事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某種法律事實而不復存在的情形。

債務的消滅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壹方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約定而消滅債務。

停止侵權行為是指侵權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繼續進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特有的人格權,其內容是其身體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行和人類生命活動利益的維護。

催告權是指第三人在壹定期限內通知被代理人是否行使追認權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

先占權是指民事主體占有具有壹切意義的無主動產並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先行使抗辯權。也就是說,如果雙務合同的雙方有履行的先後順序,在第壹方不履行債務之前,第二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請求。

加入個人合夥企業,又稱入夥,是指原合夥人以外的人在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申請加入合夥企業並取得合夥人身份的行為。

民事權利義務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以公平的理念從事民事活動,公平合理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雙方對損害結果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根據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

公民是指具有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

公法人是指依照公法成立的法人,如國家行政機關。

公益法人是指為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而成立的社會組織。

* * *與* * *相同,是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基於* * *的某種關系,對某壹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而無任何份額。

* *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對同壹財產擁有相同的所有權。

典權是指典當人支付壹定的典當價款後,對典當人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養殖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在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水域從事水生動植物養殖和管理,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民事主體。

典當行房屋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同等條件下,典當行有優先購買典當人物品的權利。

處理是指壹方利用他人的財產進行加工,轉化為價值更高的財產。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

勞務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完成特定工作或者為他人提供特定服務而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

單壹債務是指有壹個債權人和壹個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

單方合同是指只有壹方承擔義務,另壹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關系。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壹方負有義務,另壹方僅享有權利的民事法律行為。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基於壹方當事人的意誌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占有是指對事物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

占有是指實際管理或控制財產的權利。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第壹次產生或不依賴於原始所有人的意誌取得物的所有權。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有義務互相支付的合同關系。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條件滿足時,針對另壹方當事人主張履行的權利而暫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

雙務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都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的民事法律行為。

雙方代理是指壹個代理人在同壹時間為同壹法律行為代表雙方。

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協議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取得時效制度是指非財產所有人公開地、無爭議地持有他人財產超過法定期間,即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壹種民事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非法占有他人動產的人將其無權處分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時,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該財產,則可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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