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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2009年最新繼承法全文?

朋友妳好,現有最新的繼承法仍然是1985年6月1日生效的繼承法。

雖然不是妳想象中的09新繼承法,但希望能幫到妳。我只能向妳保證,這是目前最新的繼承法。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壹條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範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個人因與繼承人發生承包關系而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法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繼承方式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行使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經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七條喪失繼承權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第九條男女有平等的繼承權。

第十條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喪偶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

第十三條在遺產分配中,同壹順序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條。酌情分享遺產的權利,可以分配給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比繼承人更能扶養被繼承人的人。

第十五條繼承辦法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遺囑和遺產的壹般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遺囑形式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遺囑見證人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特留份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經公證的遺囑,如果是本人書寫、他人代寫、錄音或口述,則不得撤銷或更改。

第二十壹條遺囑繼承或者附義務的遺贈應當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履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撤銷其接受繼承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的通知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受遺贈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理遺產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二十六條遺產的確定除另有約定外,遺產分割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部分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壹)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二)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

(5)遺囑中未處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胎兒保留遺產份額進行分割的,應當保留胎兒繼承的份額。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適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占有的方式處理。

第三十條再婚時對繼承財產的處分權。配偶壹方在另壹方死亡後再婚的,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三十壹條公民可以與贍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贍養人承擔公民生、養、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權。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公民生、養、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沒有繼承或者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清償債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納稅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三十四條遺贈和債務清償遺贈的執行,不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經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涉外繼承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有條約或者協定的,依照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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