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2011]15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201165438+10月6日、7日,第壹次全國民事再審檢察工作會議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現將《第壹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會議紀要》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請按照實際審判工作進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反映。
2011年4月21日
第壹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會議紀要
為規範和加強人民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依法公正高效審查各類民事再審案件,促進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科學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6月6日至7日在廣東省廣州市召開第壹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會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120余人參加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作重要批示,常務副院長沈德詠作重要講話,副院長作工作報告,立案二庭庭長鄭作會議總結。
會議總結了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的民事再審審查情況,交流了工作經驗,研究了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對建立科學有效的民事再審審查機制、推進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提出了明確的目標和要求。與會同誌經過認真討論,就民事再審審查中涉及的壹些問題達成了* * *諒解。摘要如下:
第壹,民事再審審查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1.民事再審審查是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再審申請,確定再審理由是否成立,並依法作出裁定的審判工作。它是人民法院履行審判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法律手段,是啟動民事再審程序的主要途徑。
2.民事再審審查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原則,既依法保護申請再審人的訴訟權利,又平等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民事再審審查應當堅持依法裁定的原則。申請再審符合法定再審事由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要求的,裁定駁回。既要註意保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又要註意維護生效判決的既判力。
4.民事再審審查應當堅持“調解為主、調判結合”的原則,積極探索符合民事再審案件特點的調解方式,努力化解社會矛盾。
5.應當正確認識民事再審審查與再審審理的關系。民事再審審查和再審審理是審判監督程序的不同階段。民事再審審查的主要任務是依據再審審查程序,審查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再審事由,決定是否決定再審。民事再審審判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再審程序審理裁定再審的案件,確定生效裁判是否確有錯誤,依法作出再審判決。兩個階段的作用和判斷標準不同,不能簡單以再審改判率來判斷再審審查的質量。
二。民事再審案件的受理
6.當事人認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壹、二審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以及改變原審判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進行再審,有合法理由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自動撤回上訴的裁定,申請再審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7.人民法院在審查再審申請過程中,應當將被申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列為再審申請人,壹並審查再審理由,重新計算審查期限。經審查,當事人壹方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部分當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成立,其他當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在裁定書中說明部分當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成立,不得對其他當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是否成立作出結論。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理由全部不成立的,應當壹並駁回。
壹方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後,被申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再審申請的,不予審查,移送再審機構處理。前案再審後,被申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申請原裁判再審的,應當告知其可以針對新的再審裁判主張權利。
8.案外人主張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標的物的權利,不能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申請再審的,應當受理。
判決生效後,當事人轉讓判決確認的債權,債權受讓人不服判決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
9.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做好解釋和和解工作。原審人民法院發現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10.人民法院受理再審案件,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和審查民事再審案件的若幹意見》的規定,認真審查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申請再審人說明:
(1)申請再審人不是原審當事人、原審當事人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二)他人未經授權,以委托代理人名義代表當事人申請再審的;
(三)未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的;
(4)原審法官是法律規定不得申請再審的法官;
(五)申請再審的判決尚未生效或者被再審撤銷的;
(6)申請再審未寫明再審理由或者所列再審理由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的再審理由範圍的;
(7)申請再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間要求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再審法定條件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後,發現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決定駁回再審申請。
11.案件受理後,應當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並向被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和送達地址確認書。因郵寄地址不詳等原因,未將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送達當事人,不影響案件審查。
第三,民事再審案件的審查
12.人民法院審查民事再審申請,應當重點審查當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是否成立,當事人不主張的理由不予審查。當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與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壹致的,可以向當事人說明。
13.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的案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在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和書面意見後直接作出裁定,也可以在審查原審案卷並詢問當事人後作出裁定。
14.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查需要調取相關卷宗,也可以通過傳真、復印、電子文件等方式要求原審人民法院及時提交相關卷宗。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復核調卷的,應當出具調卷函。調卷函應當載明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送卷期限、調卷人及聯系方式,並載明擬移送案卷的案號。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調卷函後1個月內,按照要求調整案卷,報送上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調卷工作,提高調卷效率。
15.人民法院根據審查需要,可以詢問壹方當事人或者全體當事人。人民法院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的案件,應當詢問當事人。
詢問由審判長或者審判長主持,圍繞證據的采信、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判決結果、訴訟程序以及法院依職權應當查明的其他與再審事由有關的問題進行。
16.人民法院審查民事再審申請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需要出具調解書的,應當制作提審裁定書。提審後,審查再審申請的合議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經審查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準予裁定。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未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的,可以裁定終結審查。
17.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職權調查核實案件事實,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了解審判情況。
18.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公告、鑒定、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調整卷宗的期限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19.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評審:
(1)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人或者權利義務人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二)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經授權,以委托代理人的名義代表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
(五)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六)原審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
四、民事再審案件再審理由的確定
20.人民法院在審查民事再審申請時,應當區分再審理由的類型,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準確把握再審理由的成立條件。
原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七)項至第(十三)項和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再審理由成立。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六)項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原判決、裁定是否影響基本事實、案件性質、判決結果等。在證據的可采性、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方面。
21.再審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勘驗,請求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作為新的證據申請再審的,不予支持。
再審申請人在原審依法申請鑒定、勘驗,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而不準許,不進行鑒定、勘驗可能影響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審查處理。
22.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主要證據,是指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的證據。
23.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審案卷中的庭審筆錄、證據交換筆錄、辯護意見、代理詞等材料,判斷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是否未經質證。
再審申請人對原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拒絕發表質證意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申請再審的,不予支持。
24.再審申請人在壹審答辯期間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未提出,判決、裁定生效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七)項申請再審的,不予支持。但違反專屬管轄的除外。
2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八)項規定的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
(1)人民陪審員單獨審理案件;
(二)應當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實行獨任制審理的;
(三)合議庭成員參加過同壹案件的壹審、二審或者再審程序;
(四)參加聽證的審判組織成員與參加合議庭並簽署判決書、裁定書的人員不壹致的,但依法變更審判組織成員的除外;
(五)未依法告知當事人而變更審判組織成員的;
(六)審判組織違法的其他情形。
26.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八)項、第二款規定的“審判人員”包括參加壹審、二審和再審程序的審判人員。
27.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十二)項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過訴訟請求的情形,包括原告的壹審訴訟請求、被告的反訴、上訴人的二審上訴和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28.當事人同時提出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是給付之訴的前提。原審判決僅在正文中對給付之訴作出了判決,但在判決理由中對確認之訴進行了分析認定,不屬於遺漏訴訟請求的情形。
五、監督和指導民事再審審查工作
29.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再審結果反饋上級人民法院。
上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後,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再審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核準。
30.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監督指導作用,及時總結民事再審審查中發現的法律適用等* * *方面的問題,並以適當形式公布,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
31.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公布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結果,向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通報申請再審率、再審裁定率、按期送達率等工作指標,實現下級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動。
32.人民法院再審審查機構應當加強與再審審判機構的溝通,建立再審案件審判結果跟蹤制度,及時了解再審案件審判結果,認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高民事再審審查的質量和效果。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件編號高建慧[2011]
審批部門
批準日期
發布日期:2011.03.10
實施日期:2011.03.10。
時效性目前有效。
效力層次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