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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最新的排汙口標準化是什麽意思?費用是多少?

我只有江蘇省的要求。

江蘇省排汙口設置和規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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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汙(廢)水排放口、廢氣排放管道、固定噪聲汙染源幹擾場所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管理,依據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和《環境保護圖形標誌》( GB 15996)

前款所稱汙(廢)水排放口、廢氣排放管道、擾民的固定噪聲汙染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以下簡稱排汙口。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轄區內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含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汙單位)的排汙口管理。

第三條排汙單位必須按照《江蘇省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如實申報登記排汙口的數量和位置、排放的主要汙染物或者產生的公害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排放去向。

第四條排汙口應當符合“壹明顯、二合理、三方便”的要求,即環保標誌明顯;排汙口設置合理,汙水排放方向合理;便於采集樣品、監測測量,便於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標準化排汙口必須按照國家環保局制定的《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實施細則(試行)》(463號[1996]),設置與排汙口相對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誌。

第六條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排汙口,視為汙染防治設施未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由環保部門按管理權限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逾期未完成的,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汙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建設項目需要設置排汙口的,必須經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設置廢水排汙口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環保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必須明確排汙口的數量、位置和規範化建設要求,並將其作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之壹。

第八條未經環境保護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擴大排汙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變更排汙,辦理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誌牌,變更登記內容。

(壹)排放汙染物的主要種類發生變化的;

(2)職位發生了變化;

(三)必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需要增加、調整、改造或者更新的。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九條排汙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排汙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監督檢查檔案。

第十條排汙口相關建築物及其監測計量裝置、儀器設備和環境保護圖形標誌都是環境保護設施,排汙單位應當將其納入生產運行管理體系,建立維護制度。地方環保部門要按照《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條例》加強現場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汙(廢)口規範化整治

第十壹條合理確定汙(廢)水排放口的位置:

(壹)城市集中式飲用水地表水源壹、二級保護區,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旅遊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海域重要漁業水域等需要特殊保護的水體,不得新建排汙口。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已經設置的排汙口,應當限期拆除。

(二)城市集中式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壹般經濟漁業水域和風景名勝區等重點保護水域,嚴格控制新建排汙口。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壹處的,原則上只允許設置壹個排汙口和壹個排汙口;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壹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置壹個排汙口。個別單位因特殊原因確需超過允許的排汙口數量,必須報環保部門審批。

排汙單位有多個排汙口,必須結合清汙分流和合理調整,合並整治管網。

第十三條排放《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第壹類汙染物的單位,應當為產生汙染物的車間或者車間汙水處理設施設置標準化排汙口。

第十四條按照《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水樣采集方案設計技術規定》(GB 12997-1996),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的排汙口設置采樣點,對第壹類汙染物進行監測。第二類汙染物的監測應在排汙單位的總排汙口設置采樣點。

第十五條采樣點應能滿足采樣要求。采用地下管道或暗渠排放汙水的,應設置能滿足采樣條件的暗渠或修建壹段明渠。如果汙水水位在地面以下超過1米,則應建造取樣臺階或梯子。取樣閥應安裝在壓力管道排汙口。

第十六條。排放第壹類汙染物或日排放廢水100噸以上的排汙單位,以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單位,必須在該單位專門設置的第壹類汙染物排汙口和壹般排汙口的上遊,所有汙水流能流過的位置,修建專門的渠(管)(測流斷面),以滿足流量測量的要求;

(壹)汙水渠道的測流斷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1.如果采用堰槽法或基於堰槽的流量計測量流量,必須修建壹段符合《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準》(CJ/T3008.1 ~ 5—93)的明渠。

2.用流速儀法測流時,需修建底部堅硬光滑、幾何形狀規則的直過水斷面,長度不小於3-5米,設計水深不小於0.1米,流速不小於0.05米/秒。具體要求以海流計的指示為準。

3.用浮標法測流時,應有斷面規則、溝底無縱坡和彎曲、水流穩定、有壹定液面不低於10米的明渠。

4.使用容器法測量流量。溢流口與受納水體之間應留有適當的間隙或可由導水管形成間隙,流量小。

(2)對於汙水管道,應根據所選儀器設備(文丘裏管、孔板、電磁流量計、超聲波流量計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實施流量測量部分。).

第十七條控制水汙染物排放總量的排汙單位排汙口應安裝汙染物在線監測儀,1998年底前必須安裝汙水流量計和化學需氧量在線監測儀。

壹般在排汙單位的排汙口也應安裝汙水流量計,有困難的可安裝堰槽式流量測量裝置或其他計量裝置。

第十八條因特殊情況不能建設測流斷面和安裝汙水流量計的,應向環保部門說明原因,並采用環保部門認可的汙(廢)水流量計算方法。

第十九條選用汙水流量計和汙染物在線監測儀,必須持有計量部門的質量認證證書和國家、省環保局推薦的證書。

排汙流量計投入運行後,排汙單位每年應向當地計量部門申請檢定,並取得計量檢定證書。

第二十條排汙口、環保圖形標誌原則上應設在排汙口附近醒目位置。如果排汙口隱蔽或遠離廠界,也可在監測采樣點附近的顯眼處設置標誌牌。

第三章排氣筒(煙囪)標準化

第二十壹條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等壹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不得新建排氣管(煙囪)。

第二十二條排放類似汙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管(煙囪)(無論是否屬於同壹生產設備)在不影響生產和技術可行性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合並為壹個排氣管(煙囪)。

第二十三條有組織排氣管(煙囪)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者對廢氣進行進壹步處理,或者對排氣管(煙囪)實施整改。

第二十四條對破損、漏風的排氣管(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第二十五條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安裝導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不得有組織排放。新建擴建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設施。

第二十六條排氣管(煙囪)應設置便於取樣和監測的取樣口和取樣監測平臺。如果有凈化設施,取樣口應分別設置在入口和出口。

第二十七條采樣孔和采樣點的數量和位置應按照《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和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和《汙染源統壹監測分析方法(排氣部分)》([82]成環監字66號)的規定設置。

第二十八條在國家劃定的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汙染控制區內,實施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排汙單位和日排放二氧化硫0.6噸以上的排氣筒(煙囪),應當安裝二氧化硫在線監測儀。選用的監測儀必須持有計量部門的質量認證證書和國家、省環保局推薦的證書。

第二十九條排放、環保圖形標誌應設在靠近排氣管的醒目地面。

第四章擾民固定噪聲汙染源的規範化整治

第三十條固定噪聲汙染源(即產生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固定噪聲源)對廠界影響最大的地方,必須按照《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90)的規定設置環境噪聲監測點,並在附近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誌。

第三十壹條邊界上有多個相對獨立的固定噪聲汙染源的,應當分別設置環境噪聲監測點和環境保護圖形標誌。

第五章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標準化

第三十二條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飲用水地下水源補給區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禁止建設固體廢物(含生活垃圾)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填埋場;已建成的堆存場地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采取汙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條露天存放冶煉渣、化工渣、粉煤灰、廢礦石、尾礦等工業固體廢物,應當設置專門的貯存設施或者堆放場所。如果容易造成二次揚塵,應采取不定期噴灑等預防措施。

第三十四條經監測分析確認無害、無用的壹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固體廢物,應當送至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填埋。

第三十五條危險廢物必須送至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設施和專用堆放場所集中處置或者貯存。禁止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貯存。

第三十六條各類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堆放場所和填埋場必須有防火、防散落、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條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滲瀝液(廢物)水不能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必須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汙染的,必須在其周圍設置監測井(孔),監測地下水水質的變化。

(壹)背景值監測井(孔)與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最大距離不超過3公裏,深度應在地下水面以下3米。

(2)飽和區的監測井應至少包括三口井(孔),其中壹口井應遠離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地,以提供受場地直接影響的地下水數據。

(3)可在場地周圍設置監測充氣帶或不飽和帶的導引頭。

第三十九條壹般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占地面積超過1平方公裏的,應當在其邊界出入口處設立標誌;面積大於100平方米小於1平方公裏的,應當在邊界主要路口設置標誌。面積小於100平方米的,應在醒目處設置1標誌。危險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邊界,無論大小,均應用圍墻或鐵絲網封閉,並在邊界的出入口處設置標誌。

第六章排汙口環境保護圖形標誌牌

第四十條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分為警示標誌和提示標誌。

對《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第壹類汙染物和表4中序號為8、9、24-52的第二類汙染物排放口,光氣、氰化氫、氯氣等劇毒大氣汙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汙染物排放口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所設置固定警示標誌。對壹般汙染物排放口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懸掛平面固定警示牌或豎立固定警示牌。

第四十壹條環境保護圖形標誌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環境保護圖形標誌》(GB 15562.1-1996 GB 15562.2-1995)在指定位置制作,並由省環保局負責監督。

(a)招牌的形狀和大小

警告標誌是三角形的,提示標誌是正方形的。

平面固定標誌外形尺寸:警示牌邊長0.42米,警示牌長0.48米,寬0.3米;垂直固定標誌外形尺寸:警示標誌邊長0.56米,長度0.42米,寬度0.42米,立柱高度從標誌頂部到地面2米,地下0.3米。

(2)招牌采用1.5-2mm冷軋鋼板,立柱采用38×4無縫鋼管,表面采用專用防偽膜。

(3)招牌的顏色

警示標誌的背景和欄目為黃色,圖案、邊框、支撐和輔助標誌的文字為黑色;招牌的背景和立柱為綠色,圖案、邊框、支架和輔助標誌的文字為白色,字體為粗體。

(4)標誌輔助標誌的內容格式:第壹個排汙單位名稱,第二個標誌名稱,第三個排汙口編號,第四個排放的主要汙染物名稱。標誌牌的輔助標誌必須與排汙申報登記表中的相關內容壹致。

排汙口編號格式統壹如下:

汙水WS-××××××××××

廢氣FQ-××××××××

噪聲zs-ZS—××××

固體廢物GF-XX XX XX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排汙類別代碼,第壹至第四位為排汙單位序號(與排汙申報登記號的第九至第十二位壹致),第五至第六位為排汙口序號。多個排汙口的編號順序,汙(廢)水出口以排汙單位的總門為起點順時針方向排列;排氣管(煙囪)用於生產主裝置至輔助裝置,按工藝流程布置;固定噪聲汙染源擾動處監測點的布置方法與汙(廢)水排放口相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按使用時間和出入口順時針方向布置。

標誌的輔助標誌內容由當地環保部門規定。標牌制作單位負責按指定內容填寫。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排汙口的設置和規範化管理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將按照國家和省環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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