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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了解“人道主義幹預”?

摘要:本文從正當性和合法性的角度對“人道主義幹預”進行了探討。所謂的“人道主義幹預”既沒有正當性,也沒有證明其正當性的法律依據,只會給國際社會帶來更多的不穩定因素,並不能真正達到保護人權的目的。

關鍵詞:人道主義幹預;合法性;有效期

冷戰結束後,國際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兩極格局掩蓋下的民族矛盾、民族沖突和宗教鬥爭此起彼伏,世界上壹些國家和地區的不穩定因素開始加劇。於是以美國為首的壹些西方大國利用這壹難得的機會,開始以所謂的“人道主義幹涉”為借口,隨意幹涉別國內政。為了迎合其霸權野心,西方學者還誇大“霸權平衡”和“人道主義幹預合法性”的理論,試圖證明“人道主義幹預”的現實合法性和正當性。壹時間,“人道主義幹預”問題也成為國際法學界爭論的焦點之壹。筆者擬從國際法原則的角度分析“人道主義幹預”,並結合相關國際實踐分析“人道主義幹預”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第壹,“人道主義幹預”的定義

早在17世紀,現代國際法理論的創始人雨果·格勞秀斯就主張“愛的萬國法則”,即以武力限制戰爭,因為“正確的理性原則和社會本質並不禁止壹切暴力行為,而只禁止那些反社會的暴力行為”。捷克總統哈維爾用格老秀斯的理論證明了北約對科索沃開戰後“人道主義幹預”的合法性。他認為,曾經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不幹涉”概念必須消亡,因為它像“國家利益”壹樣自私,即自私地認為其他國家發生的事情與自己無關,無論那裏的人權是否被踐踏,因此壹些西方學者認為,主權者的合理公平行為是有壹定限度的。結合當前國際現實和已經實施的“人道主義幹預”的特點,筆者認為,所謂“人道主義幹預”,是指當壹個國家“虐待或迫害其國民,達到剝奪其基本人權、震撼人類良知的程度”時,未經被幹涉國政府同意,基於人道主義理由,以武力幹預或威脅武力幹預。它包括兩類行為:壹類是出於人道主義目的的強制行動,出現在大規模侵犯人權的情況下,由全球性區域或區域性國際組織實施或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授權實施的集體幹預;另壹個是未經授權的單邊或多國幹涉。這種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事先沒有得到聯合國有關機構的授權,也沒有得到被幹涉國合法政府的批準。筆者主要討論後者。

第二,“人道主義幹預”的合法性分析

壹個行為要想被法律認可,首先應該具有合法性。所謂“正當性”,是指壹種行為在倫理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是必要的,是可行的或者至少在實踐中是不被禁止的,同時不會危及其他既有利益,或者至少將危害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內。簡而言之,行為的合法性必須是倫理上可接受的、實際上必要的、無害的或危害最小的。

首先,我們從倫理的角度考察“人道主義幹預”的正當性。就幹預本身而言,大規模侵犯人權確實違背了人類社會的基本倫理,甚至可能對全人類的安全構成威脅。當然有必要對這些行為進行制止和幹預,所以限制侵權人的自由並對其進行制裁在理論上似乎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但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雖然世界上絕大多數民族都有壹些根本的倫理信仰,但也必須肯定他們之間有各種具體的倫理規範和道德實踐。那麽各個民族是否從其固有的倫理規範和道德實踐來評價“人道主義幹預”的倫理可接受性,無疑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其次,從現實必要性來看,當大規模侵犯人權行為蔓延到壹定程度時,當然有必要進行幹預以保護基本人權。但在現實中,基本人權的國際保護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真正實質上的國際保護,即聯合國體制下的保護,是聯合國授權的行動,是符合國際法的行為,是維護和實現人權的正當行為;另壹種是個別國家未經法律授權的所謂人道主義“幹涉”,後者打著“保護人道主義”的旗號幹涉其他目的的情況很多。由此我們不難看出,聯合國系統下的國際人權保護在實踐中當然是必要的,對於實現和平穩定的國際秩序具有壹定的現實意義。未經法律授權的單方面所謂“保護”人道主義幹預對和平穩定的國際秩序具有潛在的危害。實踐證明,人道主義幹預的大多數方面並不是真正為了保護人權,而是為了少數國家推行霸權主義。

最後,關於“人道主義幹預”在效果上是否無害,筆者認為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不危害國際秩序,也不危害被幹預國的獨立及其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但在實踐中,壹些大國往往通過所謂的“人道主義幹預”獲得各種經濟、軍事和政治利益。在這種復雜的幹擾動機下,要保證效果無害是相當困難的。具體來說,人道主義幹預對國際社會秩序的危害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第壹,人道主義可能打破原有國際政治體系的相對平衡格局,這將使世界政治格局的兩極分化發展趨勢更加明顯。因此,人道主義幹預試圖在現有國際安全和爭端法律體系之外創造壹種“超權利”的做法,這無疑會對國際社會的穩定和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其次,人道主義幹預會打破數百年來形成的以國家主權原則為基礎的國際法體系,使國際法失去其原有的公平、正義、安全和秩序的價值。同時,人道主義幹預所倡導的“人權高於主權”的法律理念會誘發國際法朝著有利於大國霸權主義的方向變異。

此外,“人道主義幹預”對被幹涉國的利益也是有害的。例如,它會在國際政治和外交上孤立被幹涉國,扼殺其經濟發展,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加重其災難。以北約對南斯拉夫的人道主義幹預為例,北約的幹預不僅在南斯拉夫造成了新的直接戰爭災難,而且幹預所扶植的阿爾巴尼亞軍隊也成為該地區新的災難源。正如學者們所指出的,在人權政治的前提下,即使北約對南斯拉夫的人道主義幹預能夠被國際社會有條件地接受,但它造成了無辜平民的重大傷亡和南斯拉夫生態環境的破壞。這種不人道的後果實際上瓦解了其最初的人道主義理性。

因此,“人道主義幹預”的國際實踐壹再證明了“人道主義幹預”的不正當性,忽視“人道主義幹預”帶來的苦難及其對國際秩序的負面影響是極其不負責任的;盲目地認為“人道主義幹預”已經被納入各國的文化傳統中,或者僅僅因為其短期的表面效果而被認為是正當的,只是少數大國為了某種目的而進行幹預的片面說法。

三。“人道主義幹預”的合法性分析

“人道主義幹預”是否合法,是指能否在國際法律體系中找到現有的法律依據。根據賴斯曼提出的合法性標準,判斷壹個單方行為是否合法,要考慮:1。相關法律制度中是否存在合法單方行為的可能性;2.如果是,則考慮具體行動是否符合法律行為的基本要素。所以壹個合法的單方行動需要:1。相關法律制度允許在某些條件下采取單方面行動;2.單方面行動的情況是適當的;3.盡管存在程序上的缺陷,但這壹單方面行動的目的符合相關法律規範的基本要求。

從國際法的法律淵源來看,各國普遍接受的法律淵源是國際習慣和國際條約。

首先可以考察“人道主義幹預”是否符合國際慣例。所謂國際慣例,就是“各國在相互交往中長期實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2)國際法中習慣的構成,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壹是各國有重復類似行為,二是被各國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從這兩個方面來看,“人道主義幹預”並不具備國際慣例的要素:第壹,雖然人道主義幹預作為壹種思潮在壹些西方國家的學術界存在的時間較早,但並沒有形成長期“重復”、“堅持”和“壹致”的實踐,而且聯合國成立以來的國際實踐表明,真正法律意義上的人道主義幹預的例子很少。因為真正法律意義上的“人道主義幹預”必須是所涉者沒有“相關利益”,純粹的人道主義關切應該構成“幹預”的主要動機,而沒有政治利益、經濟利益或與人道主義同等重要的意識形態考慮。

其次,人道主義幹預從思潮到實踐都遭到國際社會的批評和反對,更不用說“認為這種做法是現有國際法所要求的或符合現有國際法的想法”;第三,壹直以來,人道主義幹預不僅遭到被幹涉國的強烈抵制,也遭到大多數其他國家的強烈抵制。至於其他國家對這種做法的壹致默許,就無從談起了。其他國家從來沒有也永遠不會認同這種行為,這清楚地表明國際社會對介入者的幹預行為缺乏信任。最後,從國際習慣的證據來看,無論是在國家間的條約、宣言、聲明等各種外交文件中,還是在國際組織的判決、決議的實踐中,還是以國內法規、判決、行政命令的形式,都找不到支持國際習慣的人道主義幹預。

其次,我們很難從現有的國際條約中找到“人道主義幹預”的法律依據。從現有的國際條約來看,沒有壹個國家可以對另壹個國家進行“人道主義幹預”的規定。相反,有壹些條約禁止這種幹涉:例如,《美洲波哥大憲章》有禁止個人人道主義幹涉的條款。從這壹點來看,現行條約體系中沒有“人道主義幹預”的法律依據。雖然有學者試圖從《聯合國憲章》中尋找“人道主義幹預”的法律依據,但我們可以看到,《聯合國憲章》也很難為“人道主義幹預”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例如,“人道主義幹預”的支持者援引《聯合國憲章》第42條:如果安理會認為第41條規定的措施不足或已被證明不足,就必須采取這些措施。這種行動可能包括聯合國會員國的陸海空部隊的軍事演習、示威、封鎖和其他軍事行動。但顯然,使用武力必須首先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批準。如果人道主義幹預事先得到安理會授權或批準,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如美國在索馬裏的軍事行動);然而,如果未經授權,這種幹預肯定會違反《聯合國憲章》,至少在字面上是如此。然而,壹些學者為了論證未經授權的單方面“人道主義幹預”的合法性,提出了“默許”或“事後批準”的理論,認為只要安理會事後默許或批準幹預,幹預就是合法的。這種觀點其實是不科學的。在我看來,所謂的“默許”或“事後批準”,只是說明安理會事先沒有就是否幹預達成壹致。如果有約定,只需要直接授權相關國家實施即可,無需事後默認或批準。因為人道主義幹預往往會導致不可避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所以在確定其是否合法時必須謹慎,不能僅憑安理會壹些不明確的決議和聲明就確定其合法性。總而言之,除非安理會明確聲明直接授權有關國家使用武力,否則人道主義幹預不能被視為合法。總之,參照現有的國際條約和《聯合國憲章》,“人道主義幹預”找不到法律依據。由於人道主義幹預在國際條約法體系和國際慣例中找不到法律依據,因此不具有合法性。

綜上所述,“人道主義幹預”的存在不符合時代的要求,也不具備國際法上的正當性基礎。在實踐中,它往往成為西方大國幹涉別國內政、謀求軍事戰略利益的手段。因此,看待贊美“人道主義幹預”並試圖將其合法化的傾向,以及各種打著“保護人權”旗號的“人類道德幹預”行為,無論是

註意事項:

①劉等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50頁,1996。

②朱《中國國際法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第7頁,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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