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幫助當事人和配合執行法官順利推進執行程序可以做的工作。
1.幫助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選擇執行法院並申請執行。緊急情況下,在立案強制執行前,幫助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
(1)選擇執行法院。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第壹審人民法院、財產所在地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都可以申請執行。這裏要註意根據法律的不同情況,從方便當事人出發。
基於權利原則,選擇法院申請執行。關於分級管轄需要註意兩點:壹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商事仲裁裁決,應當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二是以公證債權文書為執行依據的案件,根據申請執行的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法院。
(2)正確理解應用執行期。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執行限制的中止和中斷,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法的有關規定。理解這壹條,重點是要註意上述期間,是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開始的。
從的最後壹天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必要時,立案前申請財產保全。也就是說,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但尚未到申請執行期。此時發現被執行人轉移了財產,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很多律師對訴前和訴訟階段申請財產保全都很了解,但對立案前申請財產保全並不清楚。相關規定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規定》中
1中關於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在實踐中,由於這類申請很少,法院對這項工作沒有明確的處理流程,但只要提出申請,法院立案部門也會協助解決。
2.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時,向執行法院申請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執行或者申請參與分配。
實踐中,被執行人在多個法院執行過案件的情況很多。發現其他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主要財產,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全部債務的。律師為了維護自己代理案件的申請人的權益,可以申請將案件移交給已經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的法院,或者請求參與分配。應該註意的是,參與分配的申請人是
在壹個時間點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在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前,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在執行完畢之前,北京法院的認定標準是,執行標的為貨幣財產的,款項到達主持分配的法院賬戶之日為截止日。
上,執行標的為非貨幣財產,需要拍賣、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變更的。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期為拍賣、變賣確認裁定書送達買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債裁定書送達接收人之日。對於被執行人在轄區內多家法院執行過案件,且其財產由其中壹家法院控制的,北京法院還有另壹種處理方式,即由
執行法院提出指定執行申請,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給已經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的法院。這樣做的好處是,控制財產的法院在分配財產時,需要考慮所有案件中被執行人的權益,避免區別對待。
3.發現執行法院執行不力時,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執行。
其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在司法實踐中,高等法院收到了這樣的
申請後只會提拔幾個人上壹級,通常會發出監督令,督促執行法院限期執行。這種做法還是有壹定效果的。作為代理律師,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采取法律救濟手段幫助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雙方和法院都可以接受的做法。
4.申請追加或者變更被執行人。
關於被執行人追加變更的法律規定主要存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治逃避執行行為的若幹意見》第二十條規定,“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通過離婚、財產分析、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組、關聯交易、串換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執行法院可以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或者告知申請人通過訴訟程序追回被轉移財產。因此,如果被執行人逃避執行,可以積極采取申請追加、變更或者訴訟的形式,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壹個常見的問題是,被執行人的配偶能否追加為被執行人。關於這壹點,地方法院已經處理了
原因並不壹致。目前上海法院認為,執行機構有權判斷涉案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債務。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作為被執行人,而北京法院嚴格執行最高法院列舉的追加。
改變被執行人的法律狀況,不得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應當通過其他程序解決。最高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明確表態,但最近的壹個案例表明,允許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二)在提供可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方面可以做的工作。
金錢案件占執行案件的90%以上。對於金錢案件,律師要做的就是盡壹切可能幫助執行法官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提供財產線索。
1,法院目前尋找財產的做法。
2009年3月6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明確提出了被執行人為法人的無財產案件的結案標準,即執行法院必須完成“四查”,即向有關金融機構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 向相關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房地產登記情況,查詢登記人。
遺囑執行人的股權;4.向相關車管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車輛。這壹規定統壹了法人執行案件的結案標準。壹方面為執行法官查找被執行人財產指明了方向,同時規定了執行法官必須完成的執行調查職責。目前,我國許多省市法院都設立了執行信息查詢中心,實現了對被執行人存款、房產、工商信息、車輛等信息的直接查詢。
2.積極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
或許,有人會懷疑,法院采取這麽多查詢方式,還是解決不了“執行難”的問題。現實生活中,很多權力部門並不為律師提供查詢服務。律師查詢財產可以做什麽?我在這裏說明壹下,畢竟法院查封的銀行賬戶是有限的,僅限於銀行賬戶,而且有些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有過業務往來,可能知道被執行人的其他賬戶。
即使是基金、股票、理財賬戶,律師也可以引導、引導當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其次,律師也可以積極拓展思路,通過互聯網、大數據、假借商務談判等方式,主動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財產線索。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通過執行被執行人的淘寶賬號,成功執行了壹起民事案件。再者,律師可以在有關部門查詢“妨礙”時,持“令”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搜查財產。總之,現在財產形式逐漸多樣化,律師也要突破原有的思維模式,向法院提供各種形式的財產線索。
3.向法院申請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除了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還會采取間接強制措施甚至強制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公布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推動實施進度。實踐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做出許多間接強制措施,如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等。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發揮積極作用,代表當事人提交此類申請,促進執行。
在實踐中,限制高消費出境措施確實對被執行人的生活產生了較大影響,對促進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有壹定作用。此外,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信息系統也對被執行人產生了巨大的心理壓力。在公布的壓力下,壹些小額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和壹些自稱有壹定身份的人履行了生效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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