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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法律分析: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強調“積極探索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具體路徑和辦法,保障農民資格權和農民財產權,適度放開宅基地和農民住宅使用權, 並堅決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損害三條底線,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權益”。

法律依據: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宅基地使用權需要進壹步放開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壹個總背景是城市化條件下城鄉人口分布的深刻調整。今天,中國的城市化率已經達到60%,農民工總數達到2.9億,其中農民工654.38+0.7億。

根據我們的調查和估計,大部分農民工每年要在城鎮居住10個月以上。對於這些人來說,農村的房子沒有實際的使用意義。與此同時,各村農房空置率普遍在20%以上,部分地區甚至超過40%,出現了壹批“空心村”。

在此背景下,無論是從推進新型城鎮化高質量發展的角度,還是從加強鄉村振興的制度供給的角度,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釋放宅基地和農村房屋的使用權,都迫在眉睫。從當前實際看,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有以下幾個重點。

第壹:實質性啟動宅基地“退出權”改革。絕大多數農業轉移人口有退出宅基地的意願,希望通過土地退出補償來補貼在城市買房的資金。中央已經對這項改革做出部署,但由於退出範圍、補償資金、承接主體等方面的制約,改革並沒有真正破題,這是新壹輪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第二,探索開放宅基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具體機制。宅基地制度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兩項改革具有明顯的聯動效應,兩者都不能單獨突進。如果將宅基地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中強行分離出來,地方可以通過各種“手段”將宅基地納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範疇。

由於監管這種行為的成本很高,在實踐中很難實施。在新壹輪改革中,要明確農村宅基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劃分標準和變更程序,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

第三,探索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積極利用的多種模式。可以考慮賦予地方政府壹定的改革自主權,鼓勵地方政府大膽探索利用主體和機制,支持地方政府根據自身區域特點、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等條件選擇適合的利用模式,為整體改革提供有益經驗。

把維護農民權益作為不可觸碰的底線。

宅基地和房屋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也是農民安身立命的基礎。宅基地制度對於維護國家穩定大局具有基礎性意義。

正是因為這壹制度的特殊性,中央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壹直是“穩步謹慎推進”。無論宅基地制度怎麽改,都要把維護農民權益作為不可觸碰的底線。

因此,在改革過程中,要註意從以下兩個方面保護農民權益。

壹是建立宅基地退出和流轉的市場定價機制。絕大多數情況下,各地住宅用地的退出和流轉都是由政府定價的。這種做法的壹個缺點是缺乏市場價格參考,無論水平高低,價格都不是無可置疑的合理。只有建立市場化的交易和定價機制,才能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在宅基地退出和流轉中的權益。

第二,嚴格控制村莊搬遷合並的範圍和程序。在城鄉人口布局發生較大變化和調整的情況下,勢必有部分村莊需要搬遷合並。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必須看到,目前需要搬遷合並的主要是空心村和偏遠地區的小規模村莊,核心目的是解決公共服務供給的效率問題。在局部操作中,不宜隨意擴大範圍。在大多數村莊,改革要紮紮實實地從每壹塊宅基地的退出和流轉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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