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力——它是如何變化的——英美人的司法系統在哪些方面與所有其他國家的不同——
為什麽美國法官有權宣布法律違憲——美國法官如何運用這壹權利——立法者應未雨綢繆。
為濫用這壹權利而采取的措施
根據寫作計劃,我將用壹章的篇幅來論述美國的司法權。美國司法權的政治作用極大。
所以我覺得有必要強調說明,以免因為壹代又壹代而被讀者忽略。
除了美國,其他壹些國家也有聯邦組織。* * *和政權不僅存在於新大陸的海岸,
而且在世界其他地方也是如此。代議制已被幾個歐洲國家采用。但是我認為,到目前為止,
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像美國壹樣建立了司法權。
最讓外人難以理解的是美國的司法組織。在他看來,根本不存在政治問題。
這不是訴諸法官的權威。所以他會很自然的得出結論,法官是美國非常強大的政治。
力之壹。當他繼續調查法院的組織時,他壹眼就能看出司法機構的特點和程序。他可以
看,法官似乎只是偶然幹涉公共事務,但這種偶然性每天都會出現。
當巴黎最高法院拒絕政府的法案或拒絕將政府的法令歸檔,或當它傳喚自己時。
當壹個官員被指控失職時,人們可以認為司法權在發揮政治作用。但是在美國,妳看不到。
這種事情。
美國人仍然保留著司法權的所有已知特征。他們將司法權嚴格限制於規則。
在遵循的範圍內。
司法權的第壹個特點是所有國家都裁判案件。為了使法院發揮作用,有必要
肯定有壹個有爭議的案子。要讓法官審判,必須有訴訟案件提交審理。因此,只要沒有依據
司法權在法律提起的案件中是沒有用的。司法權是存在的,但可能無法行使。在發
官員審理案件,指控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只是擴大了自己的職權範圍,而不是
超出了這個範圍,因為他在審理案件之前,必須對法律做出壹定的判斷。但是在法國
如果官員在審理案件前對法律說三道四,那就完全越權,侵犯了立法權。
司法權的第二個特點是審理私人案件,而不是對全國的大政方針宣判。在發
法官判決了壹個私人案件,因為他堅信壹個普遍原理的所有推論都是有瑕疵的,認為是無效的,追加了。
為了破壞,他沒有超出應有的權限範圍。但法官直接指控大原則或者不等審。
當他在私人案件中違反壹般原則時,就超出了各國壹致認為應該限制的法官職權範圍。
因為他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獲得了比普通官員更重要,或許更有用的權限,但他已經不是司法人員了。
右派的代表。
司法權的第三個特點是,只有在被請求的時候,或者用法律術語來說,只有在被審判的時候。
它只有在負責案件的時候才會采取行動。這個特性不像其他兩個那樣常見;但是我認為盡管有些情況下
外,這個功能還是可以算是最重要的功能。從本質上講,司法權本身是不活躍的。想
要讓它發揮作用,妳必須推動它。通知它壹個刑事案件,它就會懲罰罪犯;請它糾正壹個非。
行為,它將被糾正;讓它審查壹個法案,它會解釋它。然而,它不能自己捕獵。
罪犯,調查違法行為和糾察事實。如果它主動以法律檢查員自居,那它就越權了。
疑似。
美國人保留了司法權的這三個顯著特征。只有有人起訴,美國法官才能
審理壹個案件。無壹例外,它只接受私人案件,並且總是在收到起訴書後采取行動。
所以美國的法官和其他國家的司法官員壹模壹樣,只是被賦予了巨大的政治權力。
這是怎麽發生的?由於他們的權力範圍和行動手段與其他國家的法官相同,
那為什麽他們有其他國家法官沒有的權力?
唯壹的原因是美國人認為法官審判公民的權利是基於憲法和法律,而不是根源。
根據法律。換句話說,美國人允許法官不適用他認為違憲的法律。
我知道其他國家的法院有時會要求類似的權力,但他們從未得到這些權力。在美國
在中國,各方都承認法官的這種權力,沒有壹個政黨,甚至個人,對此提出過任何異議。
這種現象的存在可以用美國憲法規定的這個原則來解釋。
在法國,憲法是不可改變的,或者被認為是不可改變的;任何權力機構都不能對憲法負責。
怎麽修改?這是壹個公認的理論。(L)
在英國,議會有權修改憲法。所以在英國,憲法可以不斷修改,或者說沒有。
它根本沒有憲法。國會既是立法機構又是憲法機構。(M)
在美國,政治理論相對簡單合理。
美國憲法不像在法國那樣被認為是不可改變的,但也不像在英國那樣被社會所接受。
公認的權威。這是壹部獨特的法典,代表了全體人民、立法者和普通人的意誌。
所有人都必須遵守它;但是,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在規定的條件下,根據人民的意誌進行修改。
所以美國的憲法是可以改變的,但是只要它存在,所有的機構和個人都必須保持不變。
因為只有它擁有獨壹無二的權威。
不難看出,這些差異必將影響這三個國家司法機關的地位和權力。
如果法國法院可以以法律違憲為由不服從法律,那麽法國的憲法權利實際上是
它將落入法院的手中,因為只有他們才有權解釋憲法,沒有人有權改變憲法的條款。因此,它
孩子會代替國家,統治社會,司法權的先天弱點也會促使他們這樣做。
我知道法國法官無權宣布法律違憲,所以法國憲法的修改權是間接賦予立法的。
機關,因為沒有法律障礙阻止它修改憲法。但是我還是認為應該給人民修憲的權利
與其給那些只代表他們自己的人,不如給那些部分代表人民意誌的人。
如果賦予英國法官反抗立法機關意誌的權利,那就更不合理了,因為法律是制定出來的。
議會還制定憲法,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頒布的所有法律都不是
可以被認為違憲。
這兩個推論都不適用於美國。
在美國,憲法也像普通公民壹樣限制立法者。因此,美國憲法是所有法律之壹。
首先,沒有其他法律可以修改它。可見,法院在服從法律的同時,也應該優先考慮憲法。
沒錯。這正是維護司法權的目的,即法官在選擇合法的處置方式時,應當選擇最合適的方式。
根本的解決辦法是他的自然權利。
在法國,憲法也是所有法律之首,法官有權將其作為判決依據;但是在實踐中
權利,他們可能侵犯比這個權利更神聖的其他權利,也就是侵犯他們所代表的國家。
沒錯。
在這種情況下,共同原因必須讓位於國家原因。
在美國,國家隨時可以通過修改憲法讓法官服從,所以不需要害怕這種危險。
所以在這壹點上,政治和邏輯是壹致的,人民和法官也保留了各自的特權。
因此,當美國法院被要求援引壹項在法官看來違憲的法律時,法官可以拒絕援引。
這種權利雖然是美國法官獨有的,但卻有很大的政治影響力。
事實上,法律很少能長期逃過法官的驗證和分析,因為法律很少不涉及私人利益。
此外,當涉及到訴訟當事人的利益時,他們可以而且必須向法院提出異議。
這樣,從法官在辦案中拒絕適用法律的那壹天起,法律就立刻失去了壹部分。
道德力量。這時,利益受損的人就會想方設法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以至於
這種訴訟的數量已經開始增加,法律將變得薄弱。要麽人民修改憲法,要麽立法機關修改憲法。
宣布廢除這項法律將導致兩種結果。
可見,雖然美國人賦予法院無限的政治權力,但當法院強迫他們服從時,他們
也可以通過司法手段抵制,可以大大減少這種權力的弊端。
如果法官可以從理論上和壹般意義上抵制法律,他們可以獨立行動,彈劾立法者,那麽
他顯然進入了政治舞臺,成為壹個政黨的支持者或反對者,喚起全國人民參與戰爭。
戰鬥。然而,當壹個法官在壹個不重要的政治糾紛和私人案件中抵制法律時,他抵制法律。
意義可能沒有被公眾註意到。這個時候他的判斷只影響個人的利益,法律只是偶然的。
然而,它被損壞了。
同樣,被破壞的法律並沒有被廢除,因為只是它的道德力量減弱了,而它的現實
國際影響並沒有中止。只有經過壹步步的抵制和無數先例的反復驗證,法律才是最
才可以作廢。
而且,也不難理解,允許私人彈劾法律,是把對法律的審判和對人的審判緊密結合在壹起。
在未來,它還將確保法律制度不會輕易受到攻擊。這種方法的結果是,法治不再每天受制於政黨。
入侵。在指責立法者的錯誤時,必須服從實際需要,即必須實事求是,有據可查,因為
因為這應該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我深知美國法院的這種做法不僅非常有利於公共秩序,也非常有利於自由。
如果法官只能從正面攻擊立法者,他有時不敢這樣做;
其他時候,黨性驅使他每天都敢這麽做。因此,制定法律的權威
軟弱時,法律會受到攻擊;當這個機關強大了,人們就會什麽都不敢說,老老實實守法。
法律。換句話說,當人們覺得尊重法律對自己最有利時,法律最常受到攻擊;當法律
當以自己的名義容易壓迫的時候,法律反而會被尊重。
然而,美國法官不由自主地被政治舞臺所吸引。他們想聽法律,因為
有案子要審,不能拒絕審理。需要他們敲定的政治問題,都和當事人的利益有關。
利益,只要他們不否定正義,他們就不能不聽。他們履行法官職業的嚴肅職責,
妳在履行妳的公民義務。是的,在這個制度下,法院不能彈劾立法機關。
它不加區別地延伸到所有的法律,因為有些法律永遠不會引起針鋒相對的糾紛叫做訴訟。
結束。即使可能出現這樣的糾紛,仍然可以預期沒有人願意提交法院解決。
美國人常常覺得這種方法不方便,但他們願意修修補補,不願意徹底修改,怕修不好。
之後會在各種情況下產生危險後果。這種授予美國法院的有限範圍可以宣告某壹項。
法律的違憲力量也是迄今為止人們為反對議會政治的暴政而築起的強大屏障之壹。
授予美國法官的其他權力
在美國,所有公民都有權在普通法院起訴公職人員——他們是如何行使這壹權利的——
法蘭西共和國第八年憲法第75條——美國人和英國人不能理解這壹條的含義。
我不知道是否有必要談論在美國這樣的自由國家,所有公民都有權向普通法院上訴。
大約80%的法官指控公職人員,所有法官都有權對公職人員判刑,因為人們認為在自由國家。
回家。這是自然的。
指示法院在行政官員違法時對其進行處罰,並不是授予法院特權,而是行使其禁令。
停止違法的自然權利。
在我看來,美國讓所有公職人員向法院負責,並沒有削弱政府的權威。
相反,我認為當美國人這樣做時,他們加強了政府應該享有的尊重,而政府
還要多註意工作,避免被批評。
我從未見過壹個國家的政治訴訟比美國少,我也不難解釋其中的原因。
不管案件的性質如何,訴訟總是困難和昂貴的。在報紙和雜誌上指責壹個普通人是非常
這很容易,但是妳要把他送上法庭受審,妳得有很大的理由。因此,應該依法起訴壹名官員。
蘇,妳得有正當的理由來指控他。如果官員害怕被起訴,他們就不應該向人民提供這些。
算是原因吧。
這種情況不是美國人采用的* * *和制度決定的,因為同樣的情況每天都可能發生。
英國。
這兩個國家的人民從來沒有想到,把國家的主要官員置於法院的監督之下,他們的獨立性
有保障。他們認為,要保證自由,還不如依靠那些他們從來沒有要求過或者提出得晚的東西。
訴訟,不如靠普通人隨時可以提起的小訴訟程序。
在中世紀,很難抓住逃犯。在逮捕了幾個罪犯之後,法官經常要處理那些被逮捕的人。
可怕的酷刑,但這並沒有減少刑事案件的數量。人們後來發現,試驗越正確、越溫和,
就越有效。
美國人和英國人主張虐待和跋扈應被視為盜竊,因此簡化了審判程序,減少了案件數量。
減輕處罰。
法蘭西共和國第八年頒布了壹部憲法,其第七十五條寫道:“部長級以下的政府官員。
當壹名成員因其職位而犯罪時,只能根據行政法院的決定將其逮捕。這時候妳可以在普通法院起訴。"
第八年的憲法廢除了,但是這壹條沒有廢除,還保留著,每天都在遇到。
公民的正義抗議。
我多次向美國人和英國人解釋,試圖讓他們理解第75條的含義,但對我來說很難。
做這個。
他們認為法國行政法庭(Le Conseil d'Etat)原本是壹個位於王國中心的永久性法庭。
壹個大法庭;第壹件事就是把所有的原告都推到那裏,這在他們看來是壹種暴政。
但是我再三解釋的時候告訴他們,行政法院不是壹般所說的審判機構,它的成員是直的。
它隸屬於國王的行政機構,所以國王禁止他的壹個仆人,總督,違反法律,可以禁止他。
當另壹個仆人叫來行政法庭的法官前去使前者免於處罰時;當我向他們解釋說因為君主的生活
當受害的公民只能向君主本人索賠時,他們總是不相信世界上會有這種情況。
荒謬的事情,指責我胡說八道,無知。
於是,專制政權露出了真面目,人們只有在壓力下才屈服於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