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衛生、環保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權,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執法檢查系統、投訴舉報受理系統,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建立行政裁量基準制度,規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推進市容環境衛生服務的市場化和社會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安排有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性宣傳內容。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並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凡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有權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勸阻、投訴和舉報。
倡導社區居委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鼓勵市容環境衛生誌願行為和公益行動,營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城管建設,創新管理方式,利用現代通信工具和網絡傳播平臺,方便社會互動。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壹定範圍內的建築物、設施、場所和區域。
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十壹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橋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道路、鐵路、機場、軌道交通、隧道、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共汽車站及其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報刊亭、信息亭、電話亭、戶外廣告、郵筒、箱式配電室、通信交接箱、井蓋(箱)等在空中架設的設施和管道,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商品交易市場、展覽銷售場所、商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河流、湖泊等水域和岸線,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住宅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八)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九)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十)化糞池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不清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十壹)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區域或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責任區責任不明確的,由上壹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域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