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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輔警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服務人民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輔警的職責、招聘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輔警(以下簡稱輔警),是指由公安機關統壹招錄和管理,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警支持的人員。

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第四條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警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狀況和警力配置合理配置輔警,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六條市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募和管理。輔警分隊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

市組織部負責輔警崗位的核定和動態調整。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輔警的招聘指導和工資標準核定。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輔警招募和管理的經費保障。第二章工作職責第七條現役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執法和其他警務工作;文職輔警從事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工作。

輔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執行職務的後果由其公安機關承擔。第八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警務工作:

(壹)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受理和處理群眾求助,調解民間糾紛;

(三)治安巡邏、執勤;

(四)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檢查;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和被困人員;

(六)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

(七)消防安全檢查;

(八)開展社會治安、交通安全、禁毒和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勤務輔警從事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工作,非人民警察領導時不得少於二人。第九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現役輔警可以在壹名以上人民警察的領導下從事下列警務工作:

(壹)接到報警進行現場處置;

(二)對涉嫌犯罪的人員進行現場質證和審查,繼續質證;

(三)傳喚、逮捕、押解犯罪嫌疑人;

(四)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檢測等行政強制措施;

(五)對行為失控的醉酒者和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六)治安和消防監督檢查;

(七)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拘留所、執法辦案區等場所的管理;

(八)涉及物業管理的;

(九)人員身份信息核實;

(十)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十壹)群體性事件的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至少指派兩名人民警察從事相關工作的,從其規定。第十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壹)計算機網絡通訊、現場調查、檢驗鑒定的技術支持;

(二)布線查詢、數據分析、視頻監控、信息采集錄入、警用裝備維護等警務保障工作;

(三)文書助理、檔案管理、證照辦理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心理咨詢、醫療、翻譯等可以由文職輔警完成的工作。第十壹條公安機關不得安排輔警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從事國內治安、刑事案件調查取證、執行刑事強制措施、進行技術偵察、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第三章招聘條件和程序第十二條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統壹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和使用。第十三條輔警的招聘由市公安機關根據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輔警崗位,按照年度招聘計劃,統壹組織實施。第十四條輔警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年滿二十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四)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輔警的退役士官和士兵,可以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未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應當在入職後最長四年內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四年內未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聘用期滿後不予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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