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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綠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綠化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居環境自然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林地的保護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綠化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栽植與保護並重、嚴格管理的原則,兼顧自然生態效應和景觀功能效應,推廣立體綠化等新型綠化形式,適時調整綠化建設和養護標準。第四條鼓勵和支持綠化科學研究,加強植物物種保護和引種,加大珍稀瀕危植物保護和繁殖力度,促進植物品種改良和生態資源多樣化,推廣病蟲害生物防治技術,促進綠化科技成果轉化。第二章職責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或制定綠化建設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綠化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區城管部門是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綠化建設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市場和質量監督、人居環境、交通運輸、住建、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綠地的種類、分布、權屬和維護情況進行調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並及時更新。第七條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病蟲害預測預報和防治技術指南,加強病蟲害防治。第八條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綠化設計、施工和養護標準及技術規範,並定期公布植樹品種指南。第九條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發布壹次城市綠化白皮書,向社會公布綠化資源基本情況、發展成就和發展規劃。第十條公共* * *用地綠化建設責任人和維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水利、鐵路、交通等單位負責河道、水庫、鐵路、公路、交通站場等用地範圍內公共用地的綠化建設和維護;

(二)規劃國土、農林水產、水務、城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國有儲備土地的綠化建設和維護;

(三)交通、城管、建設和市政工程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其他公共用地的綠化建設。其中,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道路、公園、風景林地等公共用地的綠化養護,相應的管理單位負責綠化養護;

(四)以上第(壹)、(二)、(三)項其他公共用地* * *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綠化建設和維護。

非公有* *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承擔綠化建設和維護的責任。第十壹條已出讓半年以上未開發的土地改作他用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進行綠化覆蓋。第十二條綠化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履行養護責任;並應加強綠化和綠化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檢查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第三章規劃與建設第十三條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科學布局、均衡發展、各具特色的原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綠地系統規劃,征求公眾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規劃或者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綠地範圍控制線,並向社會公布。

除下列情況外,綠地範圍控制線不得調整:

(壹)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調整;

(二)市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三)其他法定情形。

調整綠地範圍控制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因綠地範圍控制線調整導致規劃綠地減少的,應當補償新的規劃綠地。

調整綠地控制線時,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調整方案,征求意見,並公布調整結果。第十五條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向社會公布,並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永久保護綠地的使用性質。

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改變永久保護綠地使用性質的,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變更方案,征求意見,舉行聽證會,並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壹)城市總體規劃調整;

(二)因國務院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需要;

(三)其他法定情形。

改變永久保護綠地使用性質的,應當以不小於改變的面積補償新的永久保護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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